厦高管〔2017〕172号《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厦门火炬高新区企业申请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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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厦门火炬高新区企业申请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厦高管〔2017〕172号





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各相关企业:


根据市政府统一部署,为进一步完善火炬高新区企业员工住房保障体系,确保由市安居集团提供的市级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共租赁住房”)工作有序开展,规范高新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依据《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园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7年8月2日


厦门火炬高新区企业申请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火炬高新区企业员工住房保障体系,确保市级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共租赁住房”)工作有序开展,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根据市政府的工作部署,依据《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园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高新区企业租赁和使用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第三条 为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工作顺利有序开展,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成立厦门火炬高新区企业公共租赁住房工作小组(以下简称“高新区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建设管理处,组长由管委会分管副主任担任,成员由管委会建设管理处、经济发展处、软件园管理处、纪工委、火炬招商中心、火炬集团、信息集团、软投公司、创业中心负责人等组成。


高新区工作小组负责制定高新区企业公共租赁住房相关管理规定,配合厦门安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居集团”)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工作。


高新区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根据高新区实际情况拟定高新区公共租赁住房相关管理规定及实施细则;负责各园区管理单位提交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材料的汇总工作;配合安居集团组织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管理工作;指定专门对接人,与安居集团对接申请及后续管理相关工作。


高新区各园区管理单位负责各自对接的园区申请企业公共租赁住房的收集、初审、汇总等工作。(其中,信息集团受理软件园二、三期园区企业申报,软投公司受理软件园一期园区企业申报,软件园管理处受理软件园一期、二期、三期园区企业初审和汇总工作;创业中心受理创新创业园、信息光电园及孵化器企业申报、初审和汇总工作;招商中心受理火炬园、同翔基地、火炬(翔安)产业区、科技创新园及其他园区企业申报、初审和汇总工作。)


高新区纪工委负责高新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监督。


第二章 申请


第四条 申请对象为本厦门火炬高新区园区企业(以下简称“园区企业”)的在职在岗工作人员。


第五条 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在厦无住房,未享受政府其他住房优惠政策及高新区相关福利和住房补贴政策;


(二)申请人应当与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的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在厦缴交社保(柔性引进人才除外);


(三)申请人所在企业应符合厦门火炬高新区产业发展要求。


第六条 高新区工作小组根据安居集团向社会发布的租赁方案及市级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向园区管理单位及申请企业公布房源信息,房源信息包括坐落、数量、户型、面积、租赁对象、租金标准和租金优惠等租赁方案内容。


第七条 申请流程如下:


(一)申报:


1. 火炬高新区园区内的企业申请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由火炬管委会作为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向安居集团集体申请。园区企业根据安居集团发布的租赁方案要求,递交房源承租需求及相应数量符合条件的人员信息,经园区管理单位初审、汇总,提交高新区工作小组办公室,由高新区工作小组办公室汇总本行业全部申请材料提交安居集团。


2.园区企业申请市级公共租赁住房需向管委会园区管理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1)《厦门火炬高新区园区企业职工申请信息表》(一式两份);


(2)职工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复印件(一式两份),加盖企业公章;


(3)厦门市社保缴费情况证明(个人)(柔性引进人才除外)复印件(一式两份),加盖企业公章;


(4)《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单位版)》加盖企业公章;


(5)社会信用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如有)、营业执照(如有)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6)《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汇总表(单位版)》加盖企业公章及电子档;


(7)本批次租赁方案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初审:管委会园区管理单位根据各自管理的园区企业提交的材料,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签订、社保缴交及是否享受过高新区相关福利和住房补贴政策等情况进行初审,并将相关申请材料汇总报送高新区工作小组办公室。


(三)提交:由高新区工作小组办公室将汇总的申请材料提交安居集团审核,需向安居集团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公租房申请表(单位版)(承诺处加盖高新区管委会公章);


2.社会信用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如有)、营业执照(如有)(复印件,加盖高新区管委会公章);


3.公租房申请汇总表(人员信息明细)(承诺处加盖高新区管委会公章)及其电子档。


第八条 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根据高新区各企业申报租赁公共租赁住房需求情况,按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方案向安居集团申请房源。安居集团依据《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及公共租赁住房批次租赁方案中明确的规则进行房源配置,并确定火炬高新区企业在该批次房源中获准取得的房源数。


第三章 配租


第九条 园区申请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的企业通过安居集团分配的房源,分配给本企业符合审核条件的申请人员,并确定配租对象及对应的房源;配租结果报管委会园区管理单位,由园区管理单位报高新区工作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承租合同分批次合同和配租合同分别签订。批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由各承租企业作为承租主体,与安居集团签订批次合同。承租企业与居住使用人签订配租合同,配租合同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批次合同期限,且承租人的配租合同期限不得超过承租人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年限。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公民身份号码、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自然情况;


(二)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房型、室内设施、设备,以及使用要求等;


(三)租赁期限、租金数额、支付方式和租金优惠比例;


(四)房屋维修责任;


(五)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


(六)使用管理规定及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八)各园区承租企业应承担的租赁住房内部管理责任,承租人的管理责任,承租人基本信息及信息变更备案,以及配合安居集团和物业公司管理职责;


(九)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第十二条 租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合同期满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


第十三条 承租人未按照规定时间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资格。


第四章 租金


第十四条 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由园区申请企业按照批次合同约定,按时向安居集团统一缴纳。


第十五条 租金每季度缴交一次,按照市场租金标准,由安居集团收取。承租人所在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安居集团以对公转账的方式缴纳。


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租金优惠政策,由安居集团在规定的时间内返还,具体优惠标准由安居集团在批次租赁方案中明确。


第十七条 租赁期间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返还租金优惠款:


(一)转租、转借或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六)未按合同约定缴交租金,经催款后仍拒不缴纳的;


(七)未按期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


(八)租赁合同约定违规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租赁优惠款按季度返还,对不存在本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的不予返还租金优惠情形的承租人,租赁期满一个季度、且经公示后无异议的,安居集团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将上一季度的租赁优惠款返还申请企业。


第五章 租后管理


第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由符合条件的租赁职工自住,承租人不得违规转租、转借或者无故长期空置,不得改变用途,不得损毁、破坏、擅自装修和改变房屋结构、配套设施。


第二十条 承租企业应依据本细则,制定本单位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及管理规定,成立工作小组,明确分管责任领导、责任科室、责任人,加强对承租房和承租人的管理;各承租人应严格遵守本单位管理规定,注意人身安全,爱护公共财产。


第二十一条 承租企业要在同一租赁住房小区成立承租人自治管理小组,指定责任心较强的承租人担任负责人,加强租赁住房承租人的自治管理。


第二十二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一)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转租、转借、转让租赁住房承租权的;


(三)擅自调换、变更、增加使用人的;


(四)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或规划设计用途的;


(五)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七)未按合同约定缴交租金累积超过3个月,催款后仍拒不缴纳的;


(八)承租人违反物业管理规约或临时管理规约拒不整改的;


(九)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十)辞职或被辞退;


(十一)其他违反市公共租赁住房相关规定情形的。


第二十三条 退出程序如下:


(一)申请企业在接到居住使用人申请退出的申请后,应及时安排人员对居住使用人拟退出房屋的结构外观、水电煤气、家具家电等财产进行检查,确定没有违反相关规定,接收租赁住房,签署解约合同,并由承租企业发放退出通知书。


(二)居住使用人接到退出通知后,应在5天内搬出公共租赁住房。居住使用人所在企业负责落实房屋结构外观、水电煤气、家具家电等财产保管情况,办好相关移交手续,收回租赁住房,并通过管委会园区管理单位报高新区工作小组备案。搬迁期满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居住使用人所在企业将按合同约定处理并追究违约责任。


(三)居住使用人退出的公共租赁住房,由承租企业收回,也可递补其他符合条件的职工入住;若承租企业对房源再无需求,可向安居集团提出退房申请,退回房源需以成套的形式。


第二十四条 合同期满符合条件需要续租的居住使用人,应提前3个月向所在企业提出书面续租申请,经所在企业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予以续租,租金按当期租金标准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居住使用人所在企业须将续租合同通过管委会园区管理单位报高新区工作小组备案。若超过规定续租时间没有提出申请的,则视为不再续租。


第二十五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一)承租人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二)承租人合同期满且未提交续租申请的;


(三)租赁期内,承租人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条件的;


(四)租赁期间内,承租人已承租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五)工作关系调离高新区园区所在企业的;


(六)辞职、被辞退的;


(七)其他应当腾退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承租人有前款需要腾退情形的,应当在合同期满或相关人事关系终止之日起5日内自行搬离。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所在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所在企业要建立资格申请、动态监测的长效机制,建立承租人和递补承租人的数据库。空置、退回、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由所在企业根据《实施细则》递补其他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入住。


第二十八条 承租企业责任如下:


(一)承租人所在企业应切实承担起集体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责任,对租赁对象要进行资格管理,严格把关,加强日常管理,保证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使用符合相关规定。承租企业要按照要求在每月5日前将承租人员情况及变更情况通过管委会园区管理单位报高新区工作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承租人不按文件规定使用的,根据情节轻重程度,给予所在企业必要的处理。如承租人经查实首次违规使用未能在限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将对承租人所在企业予以警告。如承租人多人多次违规并不按要求限期整改的,将对承租人所在企业予以暂停、直至取消租赁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处理。


(三)对于承租人“欠费不缴”和“应退不退”等违规现象,承租人所在企业应通过扣减工资、扣减当年度绩效奖、取消当年度评奖评先和通报批评等方面进行制约,切实保证公共租赁住房制度的执行。


第二十九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查属实的,根据情节轻重,报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和人事档案:


(一)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有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行为之一的;


(三)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涉及民事权利义务的内容,承租企业应当在租赁合同等有关文书中予以明确约定。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由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2017年8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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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厦门市,厦门市人民政府,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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