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政管〔2017〕49号《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投资项目审批中介网上服务大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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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投资项目审批中介网上服务大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政管〔2017〕49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投资项目审批中介网上服务大厅的日常运行,加强我市投资项目审批涉及中介机构信用管理,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投资项目审批中介网上服务大厅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7〕79号)等相关规定,市政务中心管委会制定《厦门市投资项目审批中介网上服务大厅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


2017年8月15日


厦门市投资项目审批中介网上服务大厅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投资项目审批涉及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规范管理,促进我市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投资项目审批中介网上服务大厅(以下简称网上中介服务大厅)的日常运行,根据《厦门市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厦府[2016]186号)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投资项目审批中介网上服务大厅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7〕7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市、区财政投融资项目,其中由国家、省级审批的事项所涉及的中介事项按照自愿原则参照执行;我市行政区域内,国家、省级财政投融资项目及社会资本投资项目按照自愿原则参照执行;本办法不适用于涉密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运用专业知识或者专业技能,按规定的规则和程序为委托人提供作为我市投资项目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中介服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独立法人


第四条根据国家、省、市关于清理规范审批中介事项的工作要求,不再强制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事项。申请人自行编制报告的,不适用《实施意见》及本办法;申请人委托中介机构编制报告的,适用《实施意见》及本办法的相关工作要求。


第五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网上中介服务大厅面向全国中介机构开放入驻备案功能。入驻网上中介服务大厅的中介机构可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资质许可或业务范围内的从业活动,无须在各区或行业主管部门另行备案登记。


第六条网上中介服务大厅是我市统一的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综合管理平台,遵循“统一标准、统一规范、统一平台、资源共享”原则,为全市的业主单位(代建单位)、中介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审批部门提供入驻登记、合同网签、监督评价、信息公开、咨询查询、信用管理等信息化服务。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行业主管部门


各中介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是中介机构日常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履行行业监督管理职责。


(一)按照《实施意见》明确现阶段应纳入网上中介服务大厅管理的中介服务类型,行业主管部门具体分工如下:


1.市发改委:可行性研究报告;


2.市经信局:节能评估;


3.市规划委:日照分析,三维建模;


4.市国土局(含测绘中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测量;


5.市环保局:环境影响报告;


6.市建设局:工程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工程勘查,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监理;


7.市交通局:交通工程监理;


8.市水利局:水土保持方案,防洪评价报告,水库大坝、水闸安全评价报告,水资源论证报告,水工程建设规划专题论证报告,水库大坝、海堤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建设、水利拆迁和移动可行性专题分析报告,占用灌排设施可行性分析报告,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水利工程监理,水利工程方案设计;


9.市质监局:水质监测报告;


10.市人防办:人防工程监理;


11.厦门港口局:航道通航安全评价,航道工程施工图审查。


网上中介服务大厅覆盖的审批中介事项范围可结合工作实际作动态调整,调整程序由行业主管部门发起,会同市政务中心管委会协商决定,并将调整结果及时告知相关单位。


(二)各行业主管部门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实施意见》及本办法,履行行业监督管理职责。


1.梳理本行业中介服务的服务指南(包括服务设立依据、服务时限、服务所需资料、收费标准及依据等,并明确该中介事项是否必须委托中介机构办理)、资质信息(包括资质名称、资质类别、资质等级、资质对应的服务范围)、对应的审批服务事项、中介服务示范合同文本等基础数据,录入网上中介服务大厅数据库,作为中介机构备案入驻时的标准化内容,并负责日常网上中介服务大厅运行过程中本行业基础数据库的更新维护工作。


(1)行业服务指南应作为规范各中介机构服务行为的重要标准,实现行业服务标准化,提高行业自律水平。


(2)录入的行业资质信息应与本部门或上级部门核发的资质内容一致;若行业无资质要求,则无需录入资质信息。


(3)行业主管部门应按中介服务事项,制订本行业全市统一规范的中介服务示范合同文本,合同文本中除包含法定合同文本要求内容外,还应明确约定签订合同时委托方即已备好中介服务所需资料并送交中介机构,委托方在线完成合同签章时网上中介服务大厅启动监管计时。


2.按要求核查本行业中介机构入驻备案信息,在3个工作日内确认核查通过或提出入驻信息补正意见,并做好对行业中介机构的动态监管。


3.加强对本行业中介机构的信用管理,制定并发文公布黑名单制度,明确应列入黑名单的各类情形、对列入黑名单中介机构的惩戒和淘汰机制,并严格执行落实。行业主管部门公布本行业中介机构的信用考评信息或黑名单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录入网上中介服务大厅,录入的信用考评信息及被列入黑名单的信息将直接链接到相关中介机构专属页面上对外公示。


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信用考评结果或黑名单处罚规则在网上中介服务大厅上对相关中介机构执行“禁用”操作,关闭该机构在网上中介服务大厅的业务权限,待中介机构按要求完成整改工作,行业主管部门核查确认后可执行“启用”操作,重新启用该机构在网上中介服务大厅的业务权限。


第八条 审批部门对本部门保留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动态调整包括本部门根据国家、省、市的审改工作要求对审批服务事项所需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取消、增加、要素变更等情形,由审批部门向市审改办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在网上中介服务大厅及部门门户网站公布,及时修订审批事项办事指南。


审批部门使用中介服务成果办结相关审批事项后,按要求对中介服务成果质量和服务时效进行满意度星级评价。


第九条 市政务中心管委会负责统筹协调网上中介服务大厅的建设工作及运行管理,规范工作规程,做好运行维护;督促纠正行业主管部门及审批部门在网上中介服务大厅日常运行过程中未按照《实施意见》及本办法相关工作要求发生的行为。


第十条 中介机构


(一)入驻网上中介服务大厅的中介机构须符合以下条件:


1.经依法登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若从事的行业有专业资质要求的,须取得法定服务资质;


2.有健全的执业规则以及其他相应的管理制度和专业技术人员;


3.依法依规可在我市开展从业活动的。


(二)中介机构应诚信入驻,如实填报本机构的基本信息、资质信息及服务信息。若发生在备案入驻或提供服务中出具虚假证明、报告或服务成果等严重违反执业规定的行为,除依照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由行业主管部门将其列入黑名单进行公开曝光,同时将其清退出网上中介服务大厅,自清退之日起一年内该机构不得备案入驻网上中介服务大厅。


(三)中介机构承接我市财政投融资项目的中介技术服务,应及时与委托方执行合同网签,在合同约定时限内完成中介服务,并登陆网上中介服务大厅向委托方(业主单位或代建单位)提交服务成果。存在客观原因确难以完整上传服务成果的,经委托方同意,可上传服务成果清单。


第十一条 业主(代建)单位


(一)我市各级财政投融资项目业主(代建)单位应从已入驻网上中介服务大厅的中介机构中选取为项目审批提供技术服务成果的中介机构。按法律法规规定需公开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的中介服务,若中标的中介机构还未入驻网上中介服务大厅,业主(代建)单位应督促其备案入驻,以便开展合同网签、成果提交、服务评价等后续工作。


(二)我市各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业主单位或代建单位(委托方)应严格执行中介服务合同网签,签订合同时委托方即应备好中介服务所需资料并送交中介机构(被委托方)。


(三)中介机构(被委托方)完成服务并提交服务成果后,业主(代建)单位应及时登陆网上中介服务大厅签收成果,并对中介服务进行综合评价。


第三章 中介机构入驻备案


第十二条中介机构登陆网上中介服务大厅入驻备案。


(一)根据入驻备案要求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法人登记证号)、法人代表身份证信息、单位注册地址、单位办公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经营范围、公司简介及相关业绩等基本信息,并对本机构填报的入驻备案信息的真实性作出承诺。


(二)中介机构完成基本信息填报后,选择行业模块填写资质等级、资质(资格)证书号、证书颁发部门、证书有效期、从业人员资质登记表、提供的中介服务名称、业务流程等资质(资格)信息;若本行业无资质要求,则选择行业模块后只填写服务事项名称、业务流程等服务信息。


第十三条 中介机构成功提交入驻备案信息后,行业主管部门按要求核查该机构入驻备案信息,系统同步生成该机构在网上中介服务大厅的专属网页,对外公布机构信息。若未经行业主管部门核查通过,该机构专属网页则标示“该单位信息待核查”的信息;通过核查确认,该机构专属网页撤除“该单位信息待核查”的标签。


行业主管部门应认真核查中介机构提交的入驻备案信息,中介机构的主体信息原则上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事业单位在线网、或中国社会组织网)查询核实,中介机构的资质信息原则上通过本系统资质管理渠道进行核实。


行业主管部门应在中介机构成功提交入驻备案信息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确认,若行业主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未作出核查结果,系统自动执行核查通过,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进行事后监管纠错。


若行业主管部门核查中发现中介机构填报的信息存在缺漏、错误或虚假等问题,则确认核查不通过并提出补正要求,系统将立刻关闭该机构专属网页,待该机构按要求完成整改后由行业主管部门再次核查信息,行业主管部门须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再次核查工作,系统对再次核查工作不执行到期自动通过的操作。


第十四条 中介机构在网上中介服务大厅的账号有效期与其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有效期一致。中介机构发生机构更名、企业办公地址变更、资质证书到期换证、资质升级、增加行业资质、更换业务授权人等情况重大信息变更时,中介机构应及时进行信息变更,由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核查确认;中介机构人员结构、管理制度、服务承诺、工作业绩等机构信息,中介机构应当登陆网上中介服务大厅自行更新。


第四章 中介服务合同网签


第十五条中介服务委托双方原则上应使用行业主管部门编制的行业示范合同文本进行合同网签,若确因工作需要也可使用委托双方议定的合同文本进行合同网签。


第十六条 委托双方议定合同内容后,被委托方(中介机构)登陆网上中介服务大厅上传电子合同文本并提交给委托方(业主单位或代建单位),委托方确认无误后在线进行合同签章,系统即自动生成附有系统水印的网签合同;中介机构可在线进行合同签章,也可打印附有系统水印的网签合同进行线下盖章。


第十七条 委托方完成在线盖章时网上中介服务大厅启动系统监管计时,系统按照合同约定的服务时限实行时限监管。


第十八条 委托双方均可登陆网上中介服务大厅进行相应的合同管理和查看。网签合同的查看权限向委托方、被委托方、行业主管部门等三方开放。


第五章 中介服务成果应用


第十九条 被委托方(中介机构)按合同约定要求完成中介服务后,应及时登陆网上中介服务大厅上传服务成果并告知委托方(业主单位或代建单位)进行签收,系统同时发送提醒短信给委托方;委托方应在被告知后2个工作日内登陆网上中介服务大厅上进行服务成果确认,若委托方确认服务成果符合要求则进行成果签收,系统立即停止中介服务计时,结束时间为中介机构上传服务成果的系统记录时间;若委托方认为服务成果不符合要求则退回服务成果,系统继续对中介服务计时,直至被委托方再次提交的服务成果被签收;若委托方逾期未登陆进行操作确认,系统将自动默认“已签收”且停止中介服务系统监管计时。


第六章 中介服务“双评价”


第二十条 委托方评价


(一)委托方(业主单位或代建单位)登陆网上中介服务大厅签收服务成果后,应同步对中介机构进行满意度星级评价,若服务成果签收后3个工作日内未评价的,系统将默认为三星评价。完成第一次评价后,使用该中介服务成果的审批事项办结前,委托方可追加一次评价,评价结果以最后一次评价为准。


(二)委托方应当从服务质量、服务时效、服务态度、服务收费及服务规范等方面进行满意度星级评价。评价等级为一星~五星,五星为“非常满意”,四星为“满意”,三星为“基本满意”,二星为“不满意”,一星为“非常不满意”,也可输入具体评价内容。


第二十一条 审批部门评价


(一)使用中介服务成果进行审批的部门办结对应的审批事项(不论是准予许可还是不予许可)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登陆网上中介服务大厅对中介服务成果质量和服务时效进行满意度星级评价,逾期未评价系统将默认为三星评价。


(二)审批部门应当从服务质量、服务时效等方面综合进行满意度星级评价。评价等级为一星~五星,五星为“非常满意”,四星为“满意”,三星为“基本满意”,二星为“不满意”,一星为“非常不满意”,也可输入具体评价内容。


第二十二条 满意度评价实行“一事一评”,评价结果将通过中介机构专属页面对外公示。满意度评价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对中介机构进行信用考评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三条当中介机构认为所获得的评价信息与事实不符时,可通过网上中介服务大厅的“评价申诉”功能进行申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收到申诉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核查并明确处理意见。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中介机构在入驻备案或提供服务中出具虚假失实的证明、合同、报告或其他服务成果等违反执行规定的行为,经核实确认后,将暂停其在网上中介服务大厅的业务权限,由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约谈并监督整改;情形严重的清退出网上中介服务大厅,自清退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入驻,同时由行业主管部门列入“黑名单”,并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五条业主单位(或代建单位)使用虚假合同进行网签、未及时提供中介服务所需资料、违背客观事实对中介服务进行差评等行为,经核实确认后,对业主单位或代建单位由项目责任部门或代建单位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进行问责处理。


第二十六条行业主管部门及审批部门若出现录入的行业基础数据有误或缺漏、未按时进行入驻信息核查、已核查通过的中介机构入驻备案信息有误或失实、未按时完成中介服务评价工作等问题,由市政务中心管委会督促该部门进行整改,并作为年度绩效指标考核依据;情形严重的将提请效能问责。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政务中心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2017年8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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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厦门市,厦门市人民政府,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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