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港〔2017〕297号《厦门港口管理局关于印发〈港航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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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港口管理局关于印发〈港航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厦港〔2017〕297号





局机关各相关处室、局属各相关单位:


为了加强港航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港航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港航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经第六次局长办公会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港口管理局


2017年11月1日



厦门港口管理局港航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社会公众检举揭发港航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提升执法办案效能,保障厦门国际航运中心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厦门港口管理局对举报港航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人员(以下简称举报人)给予一次性经济奖励,适用本办法。厦门港航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下简称执法支队)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港航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港航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规定,经执法支队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违法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人,是指通过电话、来访、信函、电子邮件,向执法支队检举揭发港航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提供有价值的案件线索或证据,有助于执法支队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案件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二章 举报方式及举报受理


第五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进行举报:


(一)电话举报:拨打执法监督电话0592-3525110举报;


(二)信函举报:寄送信函至厦门港航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举报电话坐席人员收)(福建省厦门市东渡路127号);


(三)电子邮件举报:发送电子邮件至港航支队电子邮箱Gh3525110@163.com;


(四)当面举报:直接到厦门港航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应急值班室(福建省厦门市东渡路127号西厢一楼)举报。


第六条 举报电话坐席人员或手机值班人员、信函举报及当面举报受理人员(以下简称举报受理人)在受理举报时,应及时记录举报人信息、举报时间、举报对象及举报内容,并移交督察室。对于超出执法支队管辖范围、不应由执法支队查证处理的举报,受理人应向举报人予以说明。


举报人要求举报奖励的,必须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督察室对举报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作保密处理,向支队有关部门移交举报相关内容时,只移交举报编号、举报时间、举报对象及举报内容。


第七条 举报人可以向执法支队查询举报线索查证核实的情况,执法支队应当在不影响案件侦查和不违反保密规定的情况下予以告知。


第三章 奖励条件及奖励标准


第八条 申请举报奖励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能够核实举报人有效身份;


(二)有明确、具体的举报事实;


(三)举报的港航违法行为发生在厦门港区域内;


(四)举报的港航违法行为属于执法支队管辖,应由执法支队查证处理;


(五)举报线索事先未被执法支队发现;


(六)举报线索或证据须经执法支队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七)举报案件已结案。


第九条 举报下列港航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以下情形分别进行奖励。


(一)举报无证、证件不全、超证件范围或证件过期从事国内水路运输,港口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验收合格,擅自从事港口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奖励500元至5000元,举报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的奖励100元,具体情形如下:


除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案件外,违法程度轻微的,奖励500元及以上1000元以下;违法程度一般的,奖励10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违法程度较重的,奖励2000元及以上3000元以下;违法程度严重的,奖励3000元及以上4000元以下;违法程度特别严重的,奖励4000元及以上5000元及以下。


(二)举报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的,奖励500-6000元,具体情形如下:


违法程度轻微的,奖励500元及以上1000元以下;违法程度一般的,奖励10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违法程度较重的,奖励2000元及以上3000元以下;违法程度严重的,奖励3000元及以上4000元以下;违法程度特别严重的,奖励4000元及以上6000元及以下。


(三)举报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及其他废弃物的,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危害航道设施安全的,以及其他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的,举报单位的奖励500-6000元,举报个人的奖励200-1000元,具体情形如下:


举报单位的,违法程度轻微的,奖励500元及以上1000元以下;违法程度一般的,奖励10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违法程度较重的,奖励2000元及以上3000元以下;违法程度严重的,奖励3000元及以上4000元以下;违法程度特别严重的,奖励4000元及以上6000元及以下;


举报个人的,违法程度轻微的,奖励200元及以上300元以下;违法程度一般的,奖励300元及以上400元以下;违法程度较重的,奖励400元及以上600元以下;违法程度严重的,奖励600元及以上800元以下;违法程度特别严重的,奖励800元及以上1000元及以下。


(四)举报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奖励2500-10000元,具体情形如下:


违法程度轻微的,奖励2500元及以上4000元以下;违法程度一般的,奖励4000元及以上5500元以下;违法程度较重的,奖励5500元及以上7000元以下;违法程度严重的,奖励7000元及以上8500元以下;违法程度特别严重的,奖励8500元及以上10000元及以下。


(五)举报港口建设项目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奖励10000元;


举报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将危险货物谎报或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违法程度一般的,奖励5000元及以上7500元以下,违法程度较重、严重的,奖励7500元及以上10000元以下;


其他根据《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举报违反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行为的,奖励1000-5000元,具体情形如下:


违法程度轻微的,奖励1000元;违法程度一般的,奖励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违法程度较重的,奖励2000元及以上3000元以下;违法程度严重的,奖励3000元及以上4000元以下;违法程度特别严重的,奖励4000元及以上5000元及以下。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其他在厦门港范围内从事港航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奖励1000元至10000元,具体情形如下:


违法程度轻微的,奖励1000元;违法程度一般的,奖励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违法程度较重的,奖励30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违法程度严重的,奖励5000元及以上7000元以下;违法程度特别严重的,奖励7000元及以上10000元及以下。


(七)对举报瞒报、谎报一般事故的,奖励3000元至5000元;举报瞒报、谎报较大事故的,奖励5000元至1万元;举报瞒报、谎报重大事故的,奖励1万元至2万元;举报瞒报、谎报特别重大事故的,奖励3万元。


第十条 两人以上提供同一举报线索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后举报人提供线索或证据对案件查处能起关键作用的,可视情按举报奖金50%以下比率与第一举报人共享举报奖,具体奖金比率由办案机构确定。二人以上联名举报的,由各联名举报人平均分享举报奖。


第四章 奖励申领程序及资金来源


第十一条 执法支队实施举报奖励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并应当自收到举报奖励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内部审批手续。


(一)举报人申请。案件结案后5个工作日内,执法支队督察室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并告知其可以申请举报奖励,举报人应在被告知后30个工作日内提出举报奖励申请,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企业营业执照。


(二)举报受理人申报。自接到举报人奖励申请之日,举报受理人提起举报奖励审批程序,提交《港航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审批表》。


(三)执法支队督察室提出奖励意见或形成奖励方案。督察室负责人应当对举报奖励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查核定,提出奖励意见。奖励金额超过5000元的,由督察室召集集体讨论,形成奖励方案。


举报奖励申报材料包括:


1.《港航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审批表》;


2.举报情况原始记录;


3.举报案件处罚决定书;


4.结案报告;


5.集体讨论记录(奖励超过5000元的)。


(四)执法支队分管副支队长审批。


(五)执法支队办公室(财务部门)审核。督察室将举报奖励申报材料交办公室(财务部门)审核。


(六)执法支队领导审批。


(七)举报奖金发放。办公室(财务部门)依照财务规定和审批表审批金额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举报人通过转帐方式发放举报奖金。


(八)奖励申报相关材料归档。办公室(财务部门)依照财务规定,留存举报奖励申报材料,以便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核查。


第十二条 以下情形,视为举报人自动放弃举报奖励:


(一)举报人逾期未提出书面奖励申请的;


(二)举报人未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企业营业执照,在收到举报人提出书面举报奖励申请之日起30日内未补交的;


(三)因举报人提供的银行账号有误,在收到举报人提出书面举报奖励申请之日起30日内无法联系核实的。


第十三条 奖励基金由执法支队向市财政申请专项经费,列入每年执法支队年度预算,实行专项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并接受市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 举报人保护


第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时,举报人的举报奖励受行政信赖保护,不应向举报人追回举报奖金。


第十五条 执法支队全体人员必须严肃保密纪律,严禁透露举报人姓名、身份证、联系方式、地址等涉及举报人身份的信息,严禁将举报材料透露给无关人员。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执法支队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纪处理: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人或举报线索敷衍了事,没有认真核实查处的;


(三)因工作失职泄密,造成打击报复的;


(四)挪用举报奖金的;


(五)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造成其逃避查处的;


(六)利用职务之便,将线索提供他人用于举报的;


(七)其它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七条 举报人提出举报应当客观真实,对其举报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恶意举报扰乱执法支队工作秩序的,依法移送公安部门处理。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情节严重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对工作人员冒领、骗领或者挪用举报奖金的,执法支队将追究其违纪责任,严重者交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追回奖金。对举报人冒领、骗领举报奖金的,交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追回奖金。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执法支队及其工作人员,其他具有港航监督管理职能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适用本办法的举报与奖励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执法支队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厦门港口管理局办公室2017年11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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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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