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市政园林〔2017〕665号《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园林绿化植物废弃物管理办法〉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2 04:57:48

《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园林绿化植物废弃物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市政园林〔2017〕665号





各有关单位:


为巩固我市全国文明城市和国家园林城市成果,建立健全我市园林绿化植物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理体系,特制定《厦门市园林绿化植物废弃物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市政园林局


2017年11月16日


厦门市园林绿化植物废弃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逐步建立和完善园林绿化植物废弃物管理,健全我市绿化植物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理体系,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绿化植物废弃物是指公园、道路绿化等公共区域园林绿化在施工、养护过程中,以及因暴雨、台风等特殊因素影响所产生的枝条、树叶、枯树等。


第三条 厦门市市政园林局是本市城市园林绿化植物废弃物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指导城市绿化植物废弃物收运处理等工作。


区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绿化植物废弃物工作的指导、考核和监督。


市区各园林绿化建设、管养单位负责所辖范围内的绿化植物废弃物收运处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绿化植物废弃物的收运处理必须符合《绿化植物废弃物处置和应用技术规程》(GB/T 31755-2015)的规定要求。


第五条 我市绿化植物废弃物由各园林绿化建设、管养单位收集,按规定运送到绿化植物废弃物处理场所。


各园林绿化建设、管养单位在直运前应将各类垃圾分类清楚,严禁将其他非绿化植物废弃物夹杂在绿化植物废弃物中。


第六条 各园林绿化建设、管养单位在签订绿化施工、养护服务协议时,应在协议中明确约定绿化植物废弃物收集、运输的责任主体及工作内容。


第七条 从事绿化植物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足够的机械运输能力,机械运输车辆应当具有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过程记录仪。


(二)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三)具有合法的车辆行驶证。


(四)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第八条 从事绿化植物废弃物收集、运输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收运绿化植物废弃物;


(二)将收集的绿化植物废弃物运到绿化植物废弃物处理场所;


(三)收运绿化植物废弃物后,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绿化植物废弃物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四)用于运输绿化植物废弃物的车辆应当做到完好、整洁、防散落。


第九条 从事绿化植物废弃物收集、运输的企事业,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任意倾倒、抛洒或者堆积绿化植物废弃物;


(二)擅自停业、歇业;


(三)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绿化植物废弃物。


第十条 绿化植物废弃物运输车辆应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规定的路线和时间工作,不应随意行驶。车辆应采取有效的覆盖措施。


第十一条 从事绿化植物废弃物收集、运输的企事业单位应对运输单位、运输工具名称、牌号、绿化植物废弃物名称、来源、重量或数量、收纳场地等信息进行登记,并取得绿化植物废弃物处理场所签发的回执。


区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从事绿化植物废弃物收集、运输的企事业单位进行抽查。


第十二条 厦门市思明、湖里、集美、海沧、同安、翔安、市级绿化养护管理部门各规划建设一个以上的绿化植物废弃物处理场所。


第十三条 各园林绿化建设、管养单位可自行进行绿化植物废弃物处理服务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同时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参与绿化植物废弃物处理服务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逐步实行绿化植物废弃物处理服务项目市场化。


第十四条 绿化植物废弃物应优先考虑景观和木材应用;无法应用时,应实现粉碎沤肥再生利用或再生能源利用。


第十五条 绿化植物废弃物处理场所应对所接收的绿化植物废弃物名称、来源、重量或数量等信息进行登记,并将资源化、无害化等处理情况进行生产统计汇总。


区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绿化植物废弃物处理场所进行抽查。


第十六条 从事绿化植物废弃物处理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绿化植物废弃物处理场所的选址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


(二)应具备相应的绿化植物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处理的技术或者设备。


(三)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四)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有控制污染和处置突发事件的预案。


第十七条 从事绿化植物废弃物处理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绿化植物废弃物;


(二)按照规定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水、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


(三)按照所在辖区区园林绿化养护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受绿化植物废弃物;


(四)按照要求配备绿化植物废弃物处理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


(五)保证绿化植物废弃物处置场所环境整洁;


(六)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


(七)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理的绿化植物废弃物进行计量;


(八)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绿化植物废弃物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


第十八条 市、区绿化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绿化植物废弃物管理的监督检查,建立绿化植物废弃物管理投诉处理制度,对绿化植物废弃物管理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限为2年。


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办公室2017年11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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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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