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府〔2010〕142号《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企业招用外来员工的若干意见》

浏览量:时间:2018-11-13 10:34:36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企业招用外来员工的若干意见》



集府〔2010〕142号





各镇、街,各管委会,区直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缓解辖区企业用工困难,鼓励多渠道招用外来员工,持续加强与中西部劳动力输出地的协作关系,确保集美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现就企业招用外来员工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企业成批引入外来员工


(一)奖励条件与标准。本区企业事前向区劳动保障部门进行方案报备,成批同时引入同一地区首次来厦务工人员20人以上,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实行网上用工报备、缴交社会保险费且实际在本企业服务满3个月以上的,按200元/人的标准奖励给企业。


(二)申报要求。凡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于满足奖励条件的次月起3个月内,提供以下材料向区就业管理中心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1、企业外出招聘备案表(一式两份);


2、企业外出招聘奖励金申请表(一式四份);


3、企业为该批次录用人员办理的用工报备花名册(一式两份);


4、加盖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上月税收缴交回单复印件(一式两份);


5、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加盖公章的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一式两份)。


(三)审批与支付。区就业管理中心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奖励金转到企业账户。


二、鼓励企业员工推荐引入外来员工


(一)奖励条件和标准。对本区企业员工通过“亲带亲”、“邻带邻”、“老乡带老乡”方式介绍首次来厦务工人员到所在企业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实行网上报备、缴交社会保险费且实际在本企业服务满3个月以上的,按200元/人的标准奖励给介绍人。


(二)申报要求。凡符合上述条件的辖区企业员工,须委托所在企业于满足奖励条件的次月起3个月内,提供以下材料向区就业管理中心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1、企业录用介绍人本人的用工花名册、加盖公章的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两份);


2、个人返乡招聘奖励金申请表(一式四份);


3、企业为该批次录用人员办理的用工报备花名册(一式两份);


4、加盖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上月税收缴交回单复印件(一式两份);


5、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加盖公章的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一式两份)。


(三)审批与支付。区就业管理中心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奖励金支付企业账户,再由企业发给介绍人本人。


三、鼓励外地单位通过远程招聘系统组织推荐外来员工


为进一步利用现代网络技术,充分发挥远程招聘系统的功能,有效降低企业的招聘成本,鼓励劳务输出地组织方通过远程招聘系统与本区企业实行远程对接招聘。


(一)奖励条件和标准。对通过远程招聘系统成功推荐首次来厦务工人员,与本区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实行网上报备、缴交社会保险费且实际在本企业服务满3个月以上的,按200元/人的标准,奖励给远程招聘劳务输出地组织方。


(二)申报要求。凡符合上述奖励条件的远程招聘劳务输出地组织方,须委托本区企业于满足奖励条件的次月起3个月内,提供以下材料向区就业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1、远程招聘劳务输出地组织方委托企业申报奖励金的委托书;


2、集美区远程招聘推荐员工备案表(一式两份);


3、集美区远程招聘劳务输出地组织方奖励金申请表(一式四份);


4、企业为所录用人员办理的用工报备花名册(一式两份);


5、加盖公章的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上月税收缴交回单复印件(一式两份);


6、远程招聘劳务输出地组织方在当地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加盖公章的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一式两份)。


(三)审批与支付。区就业管理中心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奖励金支付给远程招聘劳务输出地组织方。


四、经费来源


本奖励经费列入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部门预算,由区财政局审核后据实拨付。


五、责任追究


申报人应据实申请奖励金,不得虚假瞒报。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申报人弄虚作假,根据查实的情况追究责任:


(一)责令限期全额退还奖励金;


(二)取消弄虚作假申报人申请奖励资格;


(三)骗取奖励金金额较大,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其他事项


(一)本意见所称“企业”是指税收缴交于集美区的企业;所称“首次来厦务工人员”是指来厦之前一年未在本市劳动就业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就业登记或未在厦门缴交社会保险的非厦门籍务工人员;所称“远程招聘劳务输出地组织方”是指当地劳动部门、技工院校或职业技术学校;所称的“以上”、“以内”均包括本数。


(二)引入同一批外来员工,同时满足以上奖励条件的,只能按其中一项给予奖励,不重复奖励。


(三)本政策执行期间,如厦门市有相关鼓励政策出台,按就高原则享受一种政策。


(四)本意见由集美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五)本意见的各项奖励政策执行期限暂定一年,从2011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年12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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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厦门市,厦门市人民政府,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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