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府〔2012〕173号《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浏览量:          时间:2018-11-13 10:39:04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集府〔2012〕173号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营造喜庆祥和的节日气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决定在主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集美街道,杏林街道宁宝社区、纺织社区、园博苑,杏滨街道三秀社区、日东社区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实行限制燃放规定。


在限制燃放区域内,不得擅自生产、运输、携带、储存和销售烟花爆竹。


二、考虑到民俗习惯,在以下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区域内,允许燃放规定品种的烟花爆竹:


(一)时间规定


(1)2月9日(农历除夕)21时至2月10日(农历正月初一)8时;


(2)2月17日(农历正月初八)21时至2月18日(农历正月初九)8时;


(3)2月24日(农历正月十五,元宵节)早8时至2月25日(农历正月十六)8时。


以上时段内允许在指定燃放地点燃放烟花爆竹,其余时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限制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二)区域规定:


集美街道辖区:南堤公园为指定燃放地点。


杏林街道辖区:月美公园为指定燃放地点。


杏滨街道辖区:马銮湾清淤护堤工地为指定燃放地点。


(三)品种规定:除礼花弹等A级产品以外的烟花爆竹。


三、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七)上级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四、违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由职能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五、广大人民群众应遵守本通告规定,自觉抵制并积极举报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对举报有功的,将给予奖励。


举报电话:集美公安分局:6079284、6073103,杏林派出所:6079189,集美派出所:6068321,杏滨派出所:6079136。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31日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纪委办。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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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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