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同政办〔2013〕91号《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同安区汀溪农村环境连片整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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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同安区汀溪农村环境连片整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同政办〔2013〕91号





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区农村环境连片整治污水处理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已建成使用的连片整治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提高汀溪水库饮用水源质量,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要求,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同安区汀溪农村环境连片整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23日


同安区汀溪农村环境连片整治


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暂行办法


为切实加强汀溪农村环境连片整治污水处理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已建成使用的连片整治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指导思想


本办法的指导思想是:区补助、镇主导、村管理、户受益。


第二条 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汀溪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今后建成使用的微动力或无动力集中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 职责分工


区有关部门、汀溪镇和相关行政村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已投入使用的村级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


(一)相关行政村是农村环境连片整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的业主单位,应当履行农村环境连片整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建立健全相关的村规民约,明确日常运行维护内容,落实农村环境连片整治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人员(简称村级管理员,村级管理员由村级推荐、镇级确定、报区环保分局、财政局备案,原则上一个行政村聘请一人)。


村级管理员的职责:


1、定期检查农村环境连片整治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系统的运行和养护状况,随时关注出水流量和水质;每月定时检查一次窨井,发现污水处理系统有淤泥堆积堵塞、(人工)湿地水生植物凋谢、管网和窨井盖破损、处理池开裂渗漏、出水流量和水质不正常等现象时,应立即反馈信息,并及时联系疏通和修复;


2、定期对农村环境连片整治污水处理设施的绿地和生态湿地中的杂草进行清理;


3、做好运行管理台账记录(包括设施运行情况、每月用电量等记录),以备相关部门核查和维修备查;


4、加强配套设施的维护与管理,关注污水池顶盖破损和失窃等情况,确保村民生命安全和国有财产安全。


(二)汀溪镇政府是汀溪农村环境连片整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督促连片整治污水处理设施所在村(下称相关村)履行维护管理责任。具体要求做到:


1、根据农村环境连片整治污水处理设施的实际情况和用电负荷,制定辖区农村环境连片整治污水处理设施年度运行维护管理计划,做好资金测算、执行与管理;


2、督促相关村落实村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和落实管理制度;


3、组织开展农村环境连片整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情况的检查,每季度检查不得少于1次,对检查发现的运行维护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督促各村进行整改,并做好检查和整改落实情况记录;


4、做好相关村连片整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年度考核,收集整理相关资料。


(三)区环保分局负责对农村环境连片整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考核,随机抽检各村连片整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情况;负责培训村级连片整治污水处理设施的村级管理员,配合区财政局做好村级连片整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资金的筹措、核定和拨付工作。


(四)区财政局负责全区农村环境连片整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资金的落实、核定和及时拨付;镇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做好相关资金的运行管理。


第四条 维护管理要求


农村环境连片整治污水处理设施所在行政村作为业主单位,要按要求对农村环境连片整治污水处理设施进行维护管理,具体要求做到:


(一)保持污水管路畅通、设施运转正常、湿地水生植物生长良好,做好污水处理站绿化带、生态湿地潭和配套设施的管护,及时清理杂草。


(二)在设备出现故障时,应及时向镇政府报告,并协助联系设备供应商组织检修,尽快恢复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


(三)不得擅自闲置污水处理设施,禁止人为损坏已建污水治理设施的行为。


(四)按照环保部门要求,及时组织相关整改工作,完善日常管理制度和应急措施。


第五条 资金筹措和补助政策


汀溪农村环境连片整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专项资金,由区、镇按照80∶20的比例承担,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1、村级管理员的工资补助现行财政体制分担,根据岗位责任和所需劳动工作量,参照村级保洁员、民政管理员等人员补贴标准,在1000元人民币(含1000元)以下由镇政府确定,并报区环保分局、财政局备案。


2、微动力处理设施每月运行所产生的电费按照实际使用量实报实销。


3、日常维护费用。区财政按照集中式微动力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每年补助2000元/套、集中式无动力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每年补助500元/套的标准,对村级连片整治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维护费用进行补助,不足部分由镇自筹解决。


经区、镇检查或随机抽查,如发现村里连片整治污水处理设施没有正常运行的,当月的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各项费用由相关村自己支付;发现生态湿地和绿化带杂草丛生、湿地水生植物生长枯萎的,督促整改,符合要求后再拨付资金。


工程设施升级、到达使用最高年限更换、其它非人为或无法抗拒灾害损坏需要更换更新的,由村提出、镇计划,报区环保分局、财政局审核,呈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列入专项支出与建设。


第六条 补助申报、审核和资金拨付


(一)按季度申报。以镇为单位,于每季度下个月的15日前,将本辖区内符合连片整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补助规定的项目打包,向区财政局、环保分局申报上个季度的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补助资金(要求附电费缴纳发票和村级管理员的领款收据复印件)。


(二)区环保分局根据日常监督及考核情况,对各镇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三)财政局按照审核意见,将补助资金下拨到区镇财政所,再由镇(街)直接支付或拨付到各行政村。


第七条 不予补助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补助资金不予安排:


(一)未落实日常运行维护管理机制的;


(二)农村环境连片整治污水处理设施无进、出水或进出水质不合格,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三)农村环境连片整治污水处理设施未运行的;


(四)造成群众3次(含)以上有效投诉,或被媒体曝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第八条 本办法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具体由区环保分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农村环境连片整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登记表


2、农村环境连片整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专项资金一览表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23日印发



附件下载:



厦同政办〔2013〕91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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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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