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思政〔2014〕145号《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厦门港口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轮渡至鼓浪屿钢琴码头航线过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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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厦门港口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轮渡至鼓浪屿钢琴码头航线过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厦思政〔2014〕145号





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厦门轮渡至鼓浪屿钢琴码头航线过渡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厦门港口管理局


2014年12月17日


厦门轮渡至鼓浪屿钢琴码头航线过渡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适应厦鼓轮渡航线调整,保障市民出行方便,根据厦门港口管理局《关于调整厦鼓轮渡航线的公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厦门轮渡至鼓浪屿钢琴码头航线;本办法所称厦门市居民是指持有厦门市居民身份证或户籍在厦门市的人员;本办法所称鼓浪屿居民是指户籍在鼓浪屿的居民。


第三条 厦门市居民、鼓浪屿居民、在鼓浪屿岛上学校就读的学生,可凭有效证件购票或购买月卡、季卡乘坐本航线过渡。


第四条 非厦门市居民但持本人有效厦门市社会保障卡的人员可购票在本航线过渡;在鼓浪屿岛上工作的非厦门市居民持有效的厦门市社会保障卡和所在机构、单位出具的有效证明,可办理月卡、季卡,季卡充值时需出示有效的厦门市社会保障卡。


第五条 非厦门市居民且无厦门市社会保障卡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凭以下证明向鼓浪屿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审核通过后购票或办理月卡、季卡在本航线过渡:


(一)鼓浪屿居民的配偶在提供结婚证或民政部门的婚姻状况证明后,向社区居委会申请出具证明;鼓浪屿居民的直系亲属,向鼓浪屿派出所申请出具证明;持有鼓浪屿房屋产权且居住在鼓浪屿的人员及其亲属,在提供相关证件后,向社区居委会申请出具证明;


(二)鼓浪屿岛上学校聘请的专业教师或教辅人员,由学校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出具证明(聘用合同);


(三)鼓浪屿居民、回乡居住的原鼓浪屿籍六十岁以上老人确因生活不便需要雇请且共同居住的亲属或护工(每户不超过1人),由受雇请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雇请和居住证明后,向社区居委会申请出具证明。


第六条 非厦门市居民且无厦门市社会保障卡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凭以下证明向鼓浪屿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审核通过后购票在本航线过渡:


(一)鼓浪屿居民居住异地的近亲属、在鼓浪屿岛上有房产的华侨华人、港澳台同胞上岛探亲或短期居住,在提供相关材料后,向社区居委会申请出具证明;


(二)鼓浪屿居民聘请的临时上门服务人员,参与鼓浪屿居民婚事、丧事的人员,由当事的鼓浪屿居民提供相关材料后,向社区居委会申请出具证明。


第七条 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审核机关弄虚作假出具证明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处罚;已取得本航线过渡待遇的人员,在鼓浪屿有违反城市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由相关职能部门向轮渡公司出具说明,收缴其过渡卡,6个月内不予办理新卡。


第八条 以上所列情形外,需从此航线过渡的特殊情况,由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和鼓浪屿街道办事处负责核定。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2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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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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