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府办〔2014〕70号《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集美区农村困难家庭住房救助办法(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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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集美区农村困难家庭住房救助办法(修订)的通知》



集府办〔2014〕70号





各镇、街,各管委会,区直各办、局,各相关单位:


《集美区农村困难家庭住房救助办法(修订)》已经区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16日


集美区农村困难家庭住房救助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推进人文集美建设,进一步充实“绿洲计划”,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切实解决我区农村困难家庭居住危房等问题,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救助原则。


(一)科学规划,统筹兼顾。要在摸清农村困难群众住房状况的基础上,与正在实施的新城区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按照规划区的要求,从实际出发,统筹兼顾,分步实施。


(二)因地制宜,分类救助。既要切实解决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住房需求,又要避免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区别不同对象和住房困难类型实施分类救助。救助重点是危房修缮,兼顾少数特困户的危房就地翻建,不搞大拆大建。


(三)自力更生,多方帮扶。立足于自力更生,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按照政府补一部分、村集体助一部分、个人出一部分的方式筹措资金。


(四)公开、公平、公正。要公开资助政策、公开申请审批程序、公布审批结果,接受群众监督,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条 救助对象。


凡户籍和居住地均在本区农村(含“村改居”社区)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一户一宅”和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由户主或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住房救助。


(一)五保户或持有《厦门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低保常补户中,居住高危房(指居住的房屋严重破损、濒临倒塌,并已对居住人生命安全造成极大威胁的)的家庭。


(二)持有《集美区社会救助证》的低收入户中,因自然灾害造成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已对居住人生命安全造成极大威胁不能居住、急需搬迁且无自救能力的受灾家庭。


上述对象所居住房屋的产权证名字为救助对象的长辈直系血亲,救助对象对该房屋拥有长期使用权,且救助对象没有其他住房的也可申请住房救助。


第四条 救助方式。


(一)在就地改造型村庄,根据救助对象住房实际状况、村镇建设规划以及救助对象的意愿,采取原样修缮或就地翻建等方式实施救助。


(二)对已发布拆迁公告及列入近期拆迁计划未满一年的村庄,原则上采取租金救助方式进行救助;对于列入近期拆迁计划已满一年尚未拆迁及列入中远期拆迁计划的村庄,只补助原样修缮;只进行危房修缮不足以解决困难的,采取政府补助租金的方式由救助对象租用本村(居)安全的闲置房;本人愿意的,也可申请安置房提前安置。


(三)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的救助对象,允许对其住房进行原地修缮救助,不享受翻建救助。但需本人出具书面声明书明确与权属人的关系及使用权,并无存在纠纷问题


第五条 救助面积标准。


以救助对象家庭实际人口数计算享受补助的建筑面积,1人户一般不超过 40 平方米,每增加 1 人可增加 20 平方米,每户原则上不超过 100 平方米。需要修缮的房屋实际面积小于以上标准的,按实际面积补助;租赁住房的面积,按以上标准掌握。


第六条 救助资金标准。


(一)散居的农村五保户住房破损,影响正常居住的,可申请房屋修缮补助,按经济实用原则予以包修。修缮不能解决的,统一纳入区社会福利院集中供养。


(二)低保户一般修缮的按救助面积补助 250 元/平方米;翻建的按救助面积补助 600 元/平方米;租用本村(居)安全闲置房的按救助面积每月补助 6元/平方米。


(三)持有《集美区社会救助证》的低收入户,按低保户救助标准的一半予以补助。


第七条 质量标准。


以消除各类质量安全隐患为前提,确保危房修缮或翻建达到安全、经济、实用的标准。危房修缮要满足农村正常居住条件,一般应铺设普通瓷砖或红砖地面,防水涂料粉刷内外墙,屋顶做防漏防渗处理。翻建住房应为砖混结构,设地梁、构造柱,粉刷内外墙,配套厨房、卫生间、水、电等基本居住条件设施。


第八条 救助程序。农村困难家庭住房救助按以下程序申报审批:


(一)申请。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按有关要求向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集美区农村困难家庭住房救助申请表》,并提供户籍、低保证或社会救助证及危旧房照片等证明材料。


(二)评议。村(居)民委员会受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负责组织入户调查。村(居)两委综合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签署同意救助意见后上报所在的镇政府(街道办)。


(三)批准。镇政府(街道办)应在接到村(居)上报调查材料后 15个工作日内,组织本镇(街)相关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勘察,审查申请人是否属于救助对象,是否符合“一户一宅”,是否位于近期规划拆迁区等,并提出解危救助方案;如需翻建由镇(街)村建办及时联系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危房鉴定,同时上报区建设局备案;符合条件经批准后,将补助情况在镇(街)政务公开栏及所在村(居)的公开栏公示 7 天以上。经公示无异议的,由村(居)督促落实施工。


(四)验收。住房救助工程竣工后,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组织社会事务办(街政办)、村建、纪检、财政等部门参与验收,验收合格后需填写《集美区农村困难家庭住房救助工程验收表》。经镇、街主要领导批准后将补助款,通过银行帐号转入补助对象帐户,并报区民政局备案。


第九条 救助工作要求。


(一)农村困难家庭住房救助工作事关社会和谐,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必须整合资源,统筹推进。区民政、财政、建设、国土、规划、执法等部门加强协调配合,主动服务,把救助政策落实到位。


(二)各镇政府(街道办)要深入开展调查摸底,摸清救助对象的住房情况、贫困程度等,并根据轻重缓急和规划情况,需要翻建的救助对象,镇(街)村建部门及时联系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危房鉴定。要建立领导挂钩联系、包村干部负责的工作机制,全过程负责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确保质量和安全。要健全档案管理,实行一户一案,做到资料齐全,管理规范,按季度将住房补助情况上报区民政局。


(三)救助房屋不得与非救助对象搭建和拼建,严禁超面积超标准建设。救助房屋仅限于本户居住,不得用于出租或转让等其他用途。凡发现有上述情况的,救助资金一律予以收回,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资金筹措。


住房救助所需资金,由镇(街)财政支付,年终按现行财政体制结算。国有农场农村住房救助所需资金由区财政承担,列入区民政部门预算管理,按实拨付。救助对象的危房鉴定费由区财政承担,纳入区建设部门预算。村(居)集体根据财力补助部分,申请人筹措部分共同解决住房修缮或翻建所需资金。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0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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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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