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发〔2006〕32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计委关于全市“十一五”重点专项规划审批程序的通知》

浏览量:时间:2018-11-13 14:43:33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计委关于全市“十一五”重点专项规划审批程序的通知》



成办发〔2006〕32号





市政府各部门:



市计委关于《全市“十一五”重点专项规划审批程序》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全市“十一五”重点专项规划审批程序



市计委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十一五”重点专项规划的编制、审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3号)精神,特制定全市“十一五”重点专项规划审批程序。



一、审批主体

“十一五”重点专项规划由市政府审批。



二、审批范围

市政府审批的“十一五”重点专项规划包括:

(一)城市总体规划:市规划局牵头编制。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国土资源局牵头编制。

(三)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市计委牵头编制。

(四)工业发展规划:市经委牵头编制。

(五)服务业发展规划:市计委牵头编制。

(六)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市计委牵头编制。

(七)城市化发展规划:市建委牵头编制。

(八)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市卫生局牵头编制。

(九)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市教育局牵头编制。

(十)科技发展规划:市科技局牵头编制。

(十一)经济社会信息化规划:市信息办牵头编制。

(十二)环境保护规划:市环保局牵头编制。

(十三)人口、就业和社会保险规划:市计生委、市劳动保障局牵头编制。

(十四)人才规划:市人事局牵头编制。

(十五)综合交通发展规划:市交委牵头编制。

(十六)资源综合利用规划:市经委牵头编制。

(十七)体制改革规划:市体改办牵头编制。

(十八)水利发展规划:市水务局牵头编制。

(十九)旅游发展规划:市旅游局牵头编制。

(二十)文化发展规划:市文化局牵头编制。

(二十一)对内开放规划:市经合局牵头编制。

(二十二)对外开放规划:市外经局牵头编制。

(二十三)建筑业发展规划:市建委牵头编制。

(二十四)金融业发展规划:市金融办牵头编制。

(二十五)精神文明建设规划:市文明办牵头编制。

(二十六)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市委宣传部牵头编制。

(二十七)新闻出版规划:市新闻出版局牵头编制。

(二十八)广播电视发展规划:市广电局牵头编制。



三、审批程序



(一)申报。

1.申报前提。承担“十一五”重点专项规划编制任务的各牵头单位,应在承担的“十一五”重点专项规划已完成前期研究、规划文本、征求意见、衔接论证的基础上,提交审批。未完成基础工作的、未经衔接的、没有论证意见的,不得提交审批。对未采纳的意见应当及时与有关方面沟通;对难以取得一致意见的重大问题,在审批中要清楚说明。



2.申报材料。“十一五”重点专项规划牵头编制部门在报批“十一五”重点专项规划时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1)规划纸质文本及电子文本;

(2)起草说明;

(3)前期研究成果;

(4)规划衔接情况说明;

(5)纵向或横向同类规划;

(6)各区(市)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反馈意见复印件;

(7)征求意见座谈会纪要;

(8)专家论证意见;

(9)领导批示;

(10)其他材料。



(二)初审。市计委对“十一五”重点专项规划牵头编制部门报送的“十一五”重点专项规划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合格的报市政府审批,不合格的退回牵头编制部门完善后再报批。



(三)审批。“十一五”重点专项规划报市政府后,由市政府分管领导进行审定。市政府分管领导认为有必要的,列市政府常务会审议。

(四)实施。“十一五”重点专项规划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市政府发布实施。



四、一般专项规划审批程序



一般专项规划在完成前期研究、规划文本、征求意见、衔接论证后,由牵头编制部门发布实施,并报市计委备案。对确需市政府审批和发布的一般专项规划,按“十一五”重点专项规划审批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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