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发〔2004〕22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200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及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3 15:02:59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200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及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



成办发〔2004〕22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现将《成都市200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及招标数额标准》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我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即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必须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围,并按部门预算编制要求细化采购项目,单独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二、政府采购预算的实施。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列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实行集中采购,其中:通用采购项目必须委托同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部门有特殊要求的专用采购项目,经市政府授权财政部门批准,可由部门组织实施部门集中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实行分散采购,采购人可以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三、公告媒体。《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购》杂志、《成都日报》和“中国政府采购四川分网”(http//www.ccgp-sichuan.gov.cn)为成都市指定政府采购的公告媒体。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招投标信息,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文字媒体和网络媒体的公告内容必须一致。

四、各区(市)县政府或其授权的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地政府采购工作的开展情况,可适当调整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二○○四年二月十三日



来源: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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