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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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以后,我市制定了《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成府发〔2001〕134号)以及《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成府发〔2002〕46号),对规范全市招投标活动,促进市场竞争,改善投资环境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行为,提高招标效果,根据《招标投标法》及配套法规和《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2003年9月25日公布,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结合我市投资体制改革的精神,现对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从严控制邀请招标和自行招标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确需邀请招标的,应报市发展计划部门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其中属市级重点项目的,报经市政府批准。

(二)依法必须招标的施工工程申请邀请招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4、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6、经市政府特许的其他情形。

(三)依法必须招标的勘察、设计申请邀请招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项目的技术性、专业性较强,或者环境资源条件特殊,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

2、如采用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占工程建设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过大的;

3、建设条件受自然因素限制,如采用公开招标,将影响项目实施时机的;

4、经市政府特许的其他情形。

(四)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申请自行招标的,应当按照《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计委第5号令)第五条的规定,并通过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向项目核准部门报送证明其具备自行招标能力的书面材料。

(五)有下列情形的招标人,不得自行组织招标活动:

1、招标人是对该项目具有行政监督职能的主管部门的;

2、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招标项目中担任主要负责人的;

3、招标人在最近3年内,在实施项目招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

4、招标人在最近1年内,实施项目的招标活动存在被举报或投诉,经查核确实存在问题或缺乏招标工作经验的。

二、严格履行资格审查程序

(六)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应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七)招标人在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时应主要采取资格预审方式。招标人应当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特殊情况确需采取资格后审的,其审查的条件、标准和方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并需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

招标人应严格按照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条件、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审查,招标人不得改变已载明的资格条件,不准以未公开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八)资格审查方法包括综合评分法和强制标准法。

采取综合评分法的,招标人应在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明确各评分内容与分值、合格投标人的低限分值。如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预审后允许参加投标的潜在投标人数量,必须按照得分高低确定潜在投标人,但不得少于5家;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在3家以上少于5家的,应全部选取。

采用强制性标准法的,应明确各项被审查的内容、标准以及淘汰办法。凡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潜在投标人,都应允许参加投标。

禁止招标人以抽签、摇号、会议投票等方式选择投标人。

(九)资格审查结束后,招标人应形成评审报告,评审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投标人报名表、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每个评审委员的评审表、评分高低排序、合格投标人名单以及有全体评审委员会成员签名的资格审查情况的书面报告。

三、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法组建、公正评标

(十)评标专家应于开标时确定,必须从四川省评标专家库设立的网络终端中随机抽取,特殊项目需直接确定或邀请评标专家的,必须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发展计划部门批准,且需具备下列条件:

1、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专家库中无满足条件的专家或者满足条件的专家不足8人的;

2、 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项目主管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及与投标人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十一)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如实记录评标专家的信誉和履职情况,发现评标专家有下列问题的应及时向招标核准部门反馈情况,以加强评标专家的监督和动态管理:

1、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标活动的;

2、与项目主管部门、行政监督部门、项目业主或与投标人有利益关系的人员参与评标的;

3、不遵守评标纪律,向他人授意或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意见以及与评标有关需保密的其他情况的;

4、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不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

5、私下接触招标人、投标人,收受财物或其他好处的。

四、规范编制招标文件,完善评标标准和方法

(十二)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内容必须合法、完整。若有违法、违规内容或由此造成损失的,项目业主与招标代理机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十三)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必须进入成都市或投资主体所在的区(市)县的建设工程项目交易中心开展招投标活动。

(十四)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一律采用无标底招标。不设标底的,项目合同价格不得高于批准的概算投资额或经评审的预算投资额。确需设立标底的,标底只能作为防止串通投标、哄抬标价、分析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参考,不能作为评分或决定废标的依据。

(十五)依法必须招标的施工工程,应当进行经济、技术等方面的比较。评标方法一般有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价法。

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施工工程的招标应首选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标;不宜使用该办法的可以采取综合评价法。

(十六)经评审的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技术条件,并且经评审的报价最低者中标的评标方法。

采用此方法的,可按下列程序进行评标:

1、对投标文件进行初审。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技术、商务内容的初审,主要考察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响应程度。未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不再进行下一步的评审。

2、对初审合格的投标人进行技术标评审。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所报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施工人员与机具配备、施工技术能力、质量与工期控制措施、以往履行合同能力等方面进行评审,按照评审标准确定合格与不合格的投标,不合格的投标不再进行下一步的评审。

3、对投标报价进行商务评审。评标委员会对技术评审合格的投标人报价进行校核,以确定经评审的报价,并由低价到高价进行排序。

4、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首先对合格投标人中报价最低的投标进行评审,如评审或经澄清后认定该报价不低于企业个别成本,即推荐该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确有证据认定投标人是恶意以低于成本价进行竞标的,评标委员会有权否定其投标,并依次对下一名次投标人进行评审和推荐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十七)综合评价法是指投标人的投标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人中标的评标方法。

综合评价法评定的主要内容由技术标、商务标组成,各部分的权重及分值应在评标标准和方法中予以量化。其中商务标权重不得低于80%。在商务标的评审中,应符合“低价优先”的原则,报价评分的计算为经评审的最低报价(低于成本的除外)得满分,其余投标报价按比例扣减后计算得分。评标委员会根据技术、商务评分汇总计算投标人的综合得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推荐一至三名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应当首先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因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等原因商务标权重需低于80%的,必须经发展计划部门批准。

(十八)中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包括现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保函及保兑支票等形式。履约保证金一般为中标价的5%—10%,对较低价中标的,可以适当提高履约保证金比例,但最高不超过中标价的20%。招标人应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十九)依法必须招标的勘察、设计、监理、建设管理及其他服务,一般采取综合评价法,对投标人的人员素质、技术方案、投标报价、企业信誉、管理水平等内容分别评分,其中技术标的权重不得低于60%。

(二十)依法必须招标的重要材料、设备采购等,应在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的技术、经济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最低价中标的原则确定中标人。

(二十一)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就勘察、设计、施工、重要材料与设备采购等内容进行项目总承包或其中若干阶段招标的,一般采取综合评价法,其中商务标权重不得低于60%,特殊项目需低于60%的,必须经发展计划部门批准。

为招标项目提供勘察、设计、咨询服务的单位,不得参加该项目的施工、重要设备和材料采购的投标。

(二十二)评标工作结束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将中标候选人在省指定媒介或“成都招标投标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招标人一般应在公示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确定中标人。

五、合同的签订和执行

(二十三)中标通知书由招标人发出,作为订立合同的法律依据。中标通知书应包括发出时间、中标人名称、中标项目名称及内容、中标价格、工期、质量目标及其他有关内容。中标价必须与中标人经评审的报价一致。

(二十四)签订的合同价应与中标人的中标价一致。最终结算价除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的正常设计变更、合同内容调整而引起的工程量变化以及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变化,可以调整外,其他内容不得发生变化。因项目业主原因,在合同签订、执行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追究项目业主的责任。

(二十五)中标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实施项目,且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中标工程。工程的内容、标准、质量和进度等实质性要求非项目业主原因未按合同实施的,除由项目业主依法没收履约保证金外,市政府将视其情节,给予中标人一定时期的市场禁入。

六、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各施其职,协调配合

(二十六)各级发展计划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本地区招投标工作。根据《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招标投标有关规则;依照审批权限核准项目的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招标范围以及发包初步方案;对各行业主管部门招投标监督工作进行协调和监管;对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进行动态管理;组织招投标活动的执法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二十七)各级建设、水利、交通、信息化等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对本行业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受理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格预审报告)备案、中标备案,受理招投标活动的投诉和信访工作,对投诉问题进行调查、处理,查处情况报发展计划部门备案。

(二十八)各级经贸部门依法核准工业技改项目的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招标范围以及发包初步方案;受理工业项目的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格预审报告)备案、中标备案;负责工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受理招投标活动的投诉和信访工作,对投诉问题进行调查、处理,查处情况报发展计划部门备案。

(二十九)各级行政监察部门依法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国家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受理对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与投诉,依法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三十)市政府投资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实施稽察。

(三十一)招标人依法招标,享有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合法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违法干预招标人的合法招标活动。

(三十二)各行政监督部门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内,加强对招标人招标行为的监督,促使招标人依法开展招投标活动;对招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项目执行和项目资金拨付。

(三十三)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将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在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除进行相应的处罚外,应及时报经发展计划部门通过省指定媒介、“成都招标投标网”等媒介定期向社会公布,并视情节,给予一定时期的市场禁入,形成政府监督、行业自律、社会评价的有效监督约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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