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函〔2010〕190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公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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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公告的通知》



成办函〔2010〕190号





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做好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9〕30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发布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公告。现就在市级媒体、网站发布公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告发布时间:2010年8月至11月。

二、公告内容:《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公告》。

三、公告发布方式:报纸、电台、电视台和网站免费全文发布公告。

四、公告发布要求:

(一)《成都日报》、《成都商报》、《成都晚报》从2010年8月至11月不定期发布公告,原则上不低于4次,其中,11月1日在头版显著位置全文发布公告1次。

(二)成都人民广播电台从2010年8月至11月不定期在《整点新闻》节目中口播公告,原则上不低于4次,其中,11月1日在黄金时段全文发布公告1次。

(三)成都电视台新闻综合频道、公共频道从2010年8月至11月在《成视新闻》、《成视夜新闻》、《成都全接触》等栏目发布公告,原则上不低于4次,其中,11月1日在黄金时段口播加字幕全文发布公告1次。

(四)成都市人民政府网站、成都全搜索网站于2010年8月底前在网站显著位置全文发布公告,并保留至2010年11月30日。

(五)成都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管的网站于2010年8月底前在网站显著位置全文发布公告,并保留至2010年11月30日。



附件: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公告







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附件



成都市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公告



国务院决定2010年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根据《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9〕30号)精神,现就我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对象为普查标准时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但未定居的中国公民,不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短期停留的境外人员。

二、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国籍、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社会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

三、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0年11月1日零时。2010年6月至8月开展户口整顿工作,2010年9月至10月开展人口清查摸底工作,2010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开展普查入户登记、复查和质量验收工作。

四、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登记实行以户为单位采用按现住地登记原则。每个自然人必须在现住地进行登记,不在户口登记地居住的,户口登记地必须登记相应信息。

五、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将佩戴四川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四川省公安厅统一制作的普查证件完成人口普查入户登记工作。

六、人口普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作为对人口普查对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得用于人口普查以外的目的。

七、人口普查对象应当按时提供人口普查所需资料,如实回答相关问题,不得隐瞒有关情况,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不得拒绝或阻碍人口普查工作,违者将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八、成都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咨询和举报电话。咨询电话:028—86632151、028—86634197;举报电话:028—86638353、028—86638070。

特此公告。







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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