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发〔2014〕32号《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地下易燃易爆管线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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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地下易燃易爆管线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4〕3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南京市地下易燃易爆管线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4月10日



南京市地下易燃易爆管线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南京市地下易燃易爆管线及危险化学品事故(以下简称:地下管线及危化品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健全完善应急处置联动协作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形成整体工作合力,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见附件1),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凡在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下易燃易爆管线、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及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包括:公共区域埋地、地面和架空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石油、天然气长输管线、门站及设施;城镇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贮罐、气柜,加气站;各类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各类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设施,加油站;因各类原因可能或者已经导致泄漏、火灾、爆炸事故的,均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地下管线及危化品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坚持政府领导、部门联动,统一指挥、分工负责,快速反应、科学处置,以人为本、确保安全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最大限度地控制事故的波及范围,最大限度地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即时影响,消除后续可能造成的次生事故。


第二章 组织指挥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成立由政府领导任总指挥,发改、安监、住建、公安、交通运输、卫生、环保、质监、城管、规划、气象等部门和事故单位为成员单位的地下管线及危化品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依照事故行业类别,市应急指挥部分别在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住建委设立办公室,负责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相关成员单位应确定联络部门和联络员,健全地下管线及危化品事故报告制度和会商工作机制。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应参照市里模式,设立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履行日常管理责任。


公安部门:在政府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职能部门编制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牵头做好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参与地下管线和危化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其中,治安部门和属地派出所做好现场警戒和人员疏散等工作;公安消防部门具体承担事故灭火、堵漏、稀释、输转和抢救伤员等工作,防止事态扩大,避免燃烧、爆炸或泄漏等次生事故的发生;公安交管部门具体承担交通事故的先期处置、交通管制和疏导交通等工作,保障事故现场道路进出口和应急车道畅通。


住建部门:在政府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职能部门编制城镇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贮罐、气柜,加气站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牵头做好城镇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贮罐、气柜,加气站事故的应急处置。


安监部门:在政府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职能部门编制各类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设施(石油、天然气长输管线、城镇燃气除外),加油站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牵头做好各类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设施(石油、天然气长输管线、城镇燃气除外)的应急处置。


发改部门:在政府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职能部门编制石油、天然气长输管线、门站及设施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牵头做好石油、天然气长输管线、门站及设施事故的应急处置。


交通运输部门:参与高速公路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协助公安交巡警部门疏导交通、疏散群众和维持现场秩序,提供相关行业专家支持。


质监部门:负责编制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参与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


城管部门:参与市政道路施工事故和厂际管廊事故的应急处置。


规划部门:负责提供地下管线事故应急救援规划资料,配合开展事故应急处置。


卫生部门:负责事故现场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负责相关人员的健康危害评估。


环保部门:负责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负责组织专家指导次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现场处置,防止次生事故。


气象部门:负责事故现场的应急气象监测和预报,配合开展事故应急处置。


事故发生单位(管线产权单位或经营管理单位):负责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发生事故或险情后应立即采取相应应急处置措施,做好先期处置,并依法依规在第一时间,如实向政府相关部门报告事故及救援情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杜绝盲目施救,防止事态扩大。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后勤保障及善后事宜。


第五条 地下管线及危化品事故发生后,应急指挥部应当根据事故具体情况,迅速成立由市或事故发生地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领导任指挥长,发改、住建、公安、交通运输、卫生、环保、安监、气象等部门,以及危险化学品和燃气安全专家、环保专家、特种设备专业人员共同参加的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长应全程在现场指挥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负责制定与实施救援方案,协调与调动应急资源,组织开展应急救援,确保安全有效施救。核实事故性质、遇险、遇难及受伤人数。维护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疏散转移可能受影响人员,开展现场医疗救治和疫情防控,并组织应急处置信息发布及现场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


第六条 现场指挥部可依据部门职责分工,视情成立抢险救援、交通保障、医疗救护、环境监测、特种设备监测、气象监测、后勤保障、事故调查等若干应急救援行动小组。


抢险救援组:以公安消防为主体,发改、安监、住建、交通运输、公安、环保、质监、气象、供电等部门、地下管线及危化品事故单位主管部门(事故产权单位或经营管理单位)人员组成。


交通保障组:以公安交巡警为主体,交通运输部门和地方政府人员组成。


医疗救护组:由卫生部门负责。


环境监测组:由环保部门负责。


特种设备监测组:由质监部门负责。


气象监测组:由气象部门负责。


后勤保障组:由事故发生地地方政府为主负责,地下管线及危化品事故单位主管部门(事故产权单位或经营管理单位)为成员单位。


事故调查组:由政府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开展事故调查。


专家组:由现场指挥部根据实际需要调集。


第七条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下管线及危化品事故,造成周边群众和环境遭受特别严重危害时,应急指挥部应当迅速报告市政府,必要时应按规定及时报告省政府,提请协调武警部队或相关单位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第三章 应急响应


第八条 地下管线及危化品事故,按其造成影响程度的不同,实行分级应急响应机制。应急响应分为四级。


一级响应:事故影响范围较大或造成燃烧、爆炸、中毒事故,造成多人死亡、中毒,或危及周边居民安全,需要立即疏散周边居民;造成城市大面积燃气用户中断或严重减压,长时间内不能恢复的;管道及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道(铁)路交通、航运中断,需实施跨区域交通组织分流;造成水源等环境污染严重,危及临近居民生命安全的。


二级响应: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影响周边环境,危及周边居民安全,需要疏散周边居民;造成城市较大面积的燃气用户中断或严重减压,且较长时间内不能恢复的;造成道(铁)路交通、航运中断,需实施局部交通组织分流;造成水源等环境遭受一定程度污染,邻近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影响。


三级响应:事故影响周边环境,需要临时疏散周边居民,或临时中断事故现场交通;造成城市部分燃气用户中断或减压,且短时间内不能恢复的。


四级响应:事故影响周边环境,需要外部救援,且事故有扩大或产生次生事故可能;造成部分片区燃气家庭用户供应中断,且较短时间内不能恢复的。


第九条 一级、二级应急响应,由市地下管线及危化品事故应急指挥部作出决定,组织应急处置。三级、四级应急响应,由事故发生地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应急指挥部作出决定,组织应急处置。


第十条 现场指挥部应当根据事态发展和现场处置情况,及时调整相应的响应级别。响应级别需要提高的,应当在初步确定后30分钟内,由现场指挥部报请上一级应急指挥部批准,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处置工作机制。


第四章 应急措施


第十一条 地下管线及危化品事故发生后,接报部门应当第一时间把事故有关情况迅速报告地下易燃易爆管线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级地下易燃易爆管线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情况确定相应的响应级别,迅速落实应急处置措施。


第十二条 实施一、二级响应时,应当迅速采取以下措施:


1.事故接报。接报事故单位应当迅速了解清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性质、涉及范围,是否发生泄漏、火灾或者爆炸,危险化学品名称、性质、形态、数量、危害后果,以及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等情况,并安排相关人员赶赴现场处置。在跟踪了解情况的同时,接报单位应当迅速报告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指挥部依事故行业类别分别通报发改、安监、公安、住建以及消防、交通运输、医疗救护、环境监测、气象等职能部门赶赴现场抢险救援。


2.现场警戒。先期到达现场的应急队伍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并迅速疏散管制区域内的人员和车辆,切断事故区域可能造成次生事故的危险源,杜绝盲目施救,防止事态扩大。


3.现场施救。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和燃气管理专家(见附件2)、危险化学品环境安全管理专家(见附件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专家(见附件4)的现场指导下,各应急救援行动小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迅速组织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必要时应当及时联系市内有关堵漏单位(见附件5)、大型起吊车单位(见附件6)和输转公司(见附件7)参与现场施救工作。其中:抢险救援组具体负责危险化学品泄漏、燃烧、爆炸等现场处置,抢救受伤、受困人员和财产物品,疏散、转移和安置受困群众等。专家组具体负责组织专家开展应急救援咨询服务,对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指导。特种设备监测组具体负责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现场处置方案的制订和指导现场处置。医疗救护组具体负责事故伤员的现场救治、运送等工作。环境监测组具体负责现场及周边环境的监测、保护等工作。气象监测组具体负责提供与危险化学品泄漏应急救援有关的气象参数资料。


4.交通组织。公安交巡警部门应当立即成立交通保障组,负责维护事故现场交通治安秩序,保障应急车道和执行抢险救援任务的各种车辆通行。交通保障组应当根据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令,采取交通诱导、控制驶入、多点分流等交通组织控制措施,加强事故现场及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最大限度地保障应急处置需要。


第十三条 实施三、四级响应时,区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应当参照上述要求,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十四条 在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的隐患消除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


1.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


2.事故危害得以控制;


3.次生、衍生事故因素已经消除;


4.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


5.紧急疏散人员已得到妥善安置。


由现场指挥部指挥长宣布应急响应状态结束,同时将事故处置结果逐级上报至市政府。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十五条 一旦发生地下管线及危化品事故,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相关职能部门和事故单位应在事故第一时间将事故发生地点、性质、现场概况等上报市应急指挥部,不得迟报、漏报和瞒报。


第十六条 各级应急指挥部应当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并适时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实战演练。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相应行业监管和部门职责分工,制定应急处置实施细则,明确应急处置人员的现场处置操作规程。


第十七条 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参与现场处置的人员应当携带必要的作业工具和安全防护装备,确保自身安全。在危险化学品名称、性质不明确的情况下,现场处置人员应当处于事故现场的上风位置或侧上风位置,并由专业救援人员在下风方向设立警戒和隔离、稀释、围堰等方法,防止危险化学品无限制的蔓延扩散,严禁盲目进入中心现场,避免造成不必要的人员伤亡。


第十八条 因不认真执行本规范,造成地下管线和危化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不力,引发严重后果的,由政府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开展联合调查,评估后果,查明原因,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范中的危险化学品是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确定的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可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第二十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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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南京市, 南京市人民政府, 宁政办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