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发〔2009〕111号《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南京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健康快速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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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南京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健康快速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9〕11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发改委、民政局、财政局、地税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卫生局、科技局、文化局拟定的《关于进一步促进南京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健康快速发展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促进南京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健康快速发展的意见


(市发改委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地税局

市人事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教育局

市卫生局 市科技局 市文化局 2009年9月)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积极鼓励我市民间力量在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领域兴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充分发挥其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进一步引导我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以发挥民办非企业单位服务经济、扩大就业、改善民生、提供服务、促进和谐的重要作用为目标,营造有利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积极参与经济社会建设的发展环境,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进一步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努力构建“和谐南京”。


(二)基本原则:


1、社会参与、依法管理的原则。在坚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登记及业务开展进行监督指导的基础上,积极支持民间力量在法律法规准予进入的行业和领域举办民办非企业单位。独立自主开展各项运营活动,形成科学有序的管理体系。


2、分类指导的原则。对在教育、医疗等多个领域提供服务的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个性问题分别出台有针对性的政策意见, 促进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快速发展。


3、稳步推进的原则。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发展历程还比较短,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尚不成熟,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障碍也比较多。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要在法律、政策的范围内,清查、清理阻碍或限制民办非企业单位健康发展的各类政策条令,促进民办非企业单位稳步发展。


二、目标任务


(三)以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为宗旨,以健康有序发展和提高服务能力为重点,以落实相关政策为保障,着力解决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中的突出问题,依法保护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推动其健康有序的发展;力争用3至5年的时间,逐步建立起布局合理、结构优化、功能完善、自律规范、作用明显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体系;从全市经济发展和满足人民群众物质文化需求出发,有计划地引导民办非企业单位实现数量与服务质量的同步提高,增强重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辐射能力和推动能力。


三、加大对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指导力度


(四)支持民办教育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确保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在办学环境、办学条件和办学政策等方面给予鼓励和扶持;确保民办学校教职工在政府举办的业务培训、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确保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以及参加先进评选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同等权利。把发展民办职业教育纳入职业教育整体发展规划,作为扩充教育资源的重点,努力形成公办与民办职业教育共同发展的格局。


(五)支持民办非营利性医疗卫生事业。在符合《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置标准》前提下,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符合条件的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单位。经区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作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对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补助。


(六)支持民办群众文艺、体育事业。鼓励民间力量以多种形式参与政府主导的公益性的文艺、体育活动和项目。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兴办文艺、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支持新建、改扩建各类非营利性质的博物馆,对承担公益活动较多的博物馆给予扶持。开辟多种渠道鼓励和支持文艺、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参与国家、省及境外表演、比赛和展会、展览。鼓励社会各界以多种形式资助、捐赠非营利性文艺、体育团体开展活动及设施建设,其中公益救济性捐赠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扣除。


(七)支持发展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鼓励行业协会、学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以及海内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在宁创办科技研发公共服务机构等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鼓励和支持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创造,积极申请国内外专利,并按《南京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专利申请费用予以资助。具备条件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可申报相关科技计划项目。


(八)支持民办社会福利事业。鼓励并扶持社会力量兴办以老年人、残疾人为服务对象的非营利性福利机构。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可以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捐资兴建社会福利机构设施(项目)的人士,按乐动体育ldsports5.0 等有关规定,允许以该设施(项目)的捐赠人名命名。


四、依法完善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的相关政策和管理体制


(九)落实相关财税政策。在安排用于公共服务的财政资金支持和补贴等方面,市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应的细则,给民办非企业单位申报或承担相关服务提供便利。


对于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税务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使符合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能充分享受到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民办养老院及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科技研发公共服务机构等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技术转让所得按规定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


(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大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监管力度。检查督促民办非企业单位全面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编制和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十一)建立行业组织,分类制定民办非企业单位运行的行业标准。引导在行业中起骨干作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参与组建行业协会。通过行业组织维护行业公平竞争、制订行业规范、开展行业自律、参与行业规划和资质审查等,帮助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自律水平。有关部门要尽快分类出台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和运行的行业标准。


(十二)建立统一的职称职级评定政策,实行不分所有制性质平等参与职称职级评定的工作机制。参照公办事业单位和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级评定办法,建立完善科学的评定标准体系,推行职称职级评定社会化,更好地调动民办非企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工的积极性。


五、进一步加强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政策指导和服务


(十三)依法保障民办非企业单位及职工的合法权益。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维护和尊重员工的合法权益,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逐步完善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房公积金制度。


(十四)建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化服务体系。各区县应根据当地发展状况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需求,逐步将民办非企业单位公共信息服务纳入政务服务平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供政策法规、行业动态、市场需求、技术项目、人才供求等信息服务。


(十五)简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年检制度。加快民间组织登记管理网络建设,按照节约成本、便捷有效的原则,逐步实行网上申报、审批和网上年检。经过专业机构评估,对诚信度较高、获得国家、省、市政府表彰、连续两年年检为甲级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年度检查中,可以免检或简化年检的内容。


(十六)深入开展自律与诚信建设活动。要积极引导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具有行业特点的自律与诚信建设活动,按照乐动体育ldsports5.0 和社会道德规范,不断增强社会责任感和公益意识。要继续在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实行信息披露制度和公开承诺制度,不断提高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公信力。民政部门要依据上级的有关规定,建立适合我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特点的信用征集体系、评级发布制度及失信惩戒机制,制定科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信用评估体系和评级评分标准,建立向社会公开诚信自律民办非企业单位制度,形成民办非企业单位自律诚信长效机制。


(十七)发挥新闻媒体的引导作用。各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促进、引导和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的方针政策,宣传民办非企业单位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所做的积极贡献和先进典型,营造促进民办非企业单位健康发展的舆论氛围。


市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的精神,制定促进民办非企业单位健康快速发展的具体实施意见,切实推动我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领域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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