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办发〔2017〕149号《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税收协同共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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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税收协同共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通政办发〔2017〕1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南通市税收协同共治工作意见》已经2017年9月8日十五届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9日



南通市税收协同共治工作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构建税收共治格局的相关要求,就加快推进税收协同共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要求,大力推进税收协同共治,加快税收现代化建设步伐,不断增强税收在南通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为实现“强富美高”新南通提供有力支撑。
  二、总体目标
  到2018年,形成党政领导、税务主责、部门合作、司法保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南通现代化税收共治格局。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政府主导的跨部门合作机制
  1.完善办税服务进驻职能。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推进办税服务事项全部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点),把各级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融入到政府的公共服务体系中去。
  2.健全涉税(费)信息共享机制。进一步推进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互联互通,优化升级南通市综合数据管理平台,完善相关技术方案和管理制度,按照“部门信息交换为原则、不交换为例外”的要求,扎实推进涉税(费)信息的共享和涉税事项的联动监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时通过市综合数据管理平台将相关信息资源传递给同级税务机关。税务部门按照信息共享的原则,向各级政府主管部门提供相关涉税数据。
  3.推进税收信用体系建设。把纳税、缴费信用纳入到社会信用体系,作为考量社会法人、自然人信用状况的一项重要评价标准。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关于印发〈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46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税收失信行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33号),建立税收守信行为联合激励和税收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工作机制,并将各部门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的成效通过多种方式对社会广泛宣传。
  4.加强建筑安装、房地产、金融保险等行业税收管理。认真研究分析“营改增”后建筑安装业、房地产业、金融保险业等行业税收征管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建立“政府主导,行业行政部门管控,税务机关优化服务、规范征管”的税收征管模式。
  5.推进社保费协作共治。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89号),建立政府主导,地税、人社、财政、法院、人行等相关职能部门各司职责,密切配合的合作机制,在制度建设、征缴管理、信息共享、平台建设、行政执法、缴费服务等方面加强协作,合力推动社保费征缴管理和服务质量提升,促进我市社保费征缴管理可持续发展。
  (二)明确相关部门税收共治职责分工
  6.牵头推进税收(费)信用体系建设,推动纳税信用和社保费缴费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推进企业信用与个人信用联动管理。(责任部门: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信用办)
  7.优化税务系统机构设置,合理配置编制资源,提高编制使用效率。将事业单位的税收信用情况纳入事业单位信用等级评定体系。(责任部门:市编办、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8.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协同落实《江苏省税收失信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对税收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责任部门:市信用办、市文明办、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9.强化行政与司法联动,积极争取司法机关在涉税案件、破产案件、拍卖案件、涉及企业资产损失和银行呆账损失案件的审理以及税收代位权、撤销权行使以及税收及社保费强制执行等方面的支持,进一步加大税收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预防和依法查处税务人员职务犯罪。(责任部门: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10.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年检合格的创业投资企业信息、取消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名单。加强与税务部门协作,联合建立税收经济分析工作机制,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参考。(责任部门:市发改委)
  11.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公益性收费、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调整情况。提供存量房交易等涉税价格认定服务情况。(责任部门:市物价局)
  12.配合税务部门落实好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责任部门:市经信委)
  13.每半年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各类新成立办学机构的审批信息。开展“税收进校园”活动,建立“校园税法普及教育示范基地”,加强对青少年的税法宣传教育。(责任部门:市教育局)
  14.年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信息、中小科技型企业认定信息、企业研发项目登记信息。发现虚报研究开发费用、伪造技术合同、骗取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等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有关规定行为的,及时向税务部门通报,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责任部门:市科技局)
  15.为税务部门查询纳税人身份证号码、暂住人口居住、境外人口出入境等信息提供协助。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旅馆业住宿人数信息、驾校培训考试发证人数信息、经营性停车场信息。与税务部门建立全省车辆登记管理信息共享机制,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信息。健全公安部门派驻税务部门联络机制,加强涉税犯罪案件查处工作。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应当核查车辆购置税和车船税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办理定期检验时,应当核查车船税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未提交的不予办理。(责任部门:市公安局)
  16.每年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的登记、变更、注销信息。(责任部门:市民政局)
  17.与税务部门加强协作配合,加快推进税务系统公职律师制度,共同开展税法普及教育,探索联合编发税法普及教材,建立税法使用案例库。(责任部门:市司法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18.编制和调整税收收入和社会保险基金收入预算时,征求同级税务部门意见。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涉及企业、个人的各类财政补贴收入信息,及时提供预算单位的个人收入明细信息。税务部门要密切关注研究税费政策,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税收和社会保险基金完成、增减变化因素和收入预测情况及相关分析建议。(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人社局)
  19.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就业创业证发放信息和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申请信息、医保划卡数据、社保登记信息、社保费征缴数据。与财政、税务部门协作,建立劳动者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协同地税部门,制定征缴管理服务合作意见和规范,加强数据共享,探索社保费新机制,试点实践联合扩面和基数确认协作方式,推广“社保费并联协作管理服务系统”。(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0.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税收需要的不动产登记属性信息、批准占用耕地信息,查处违法占用耕地信息,宗地空间数据以及正射影像图等信息。实现税务部门所需不动产登记结果自助查询。与税务部门合作,推行不动产登记与征税业务跨部门协办新模式。在税务部门依法委托拍卖纳税人以及其他涉税人员的不动产时,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在税务部门查封不动产时协助执行。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不动产登记申请时,依法要求其提供相关税费缴纳凭证。(责任部门:市国土资源局)
  21.每年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违法和受行政处罚情况等环境保护相关信息。按环境保护税法规定,与地税部门共同筹备环保税开征工作,共同构建信息共享平台和应用维护。(责任部门:市环保局)
  22.每月终了后20日内,提供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信息。在全市建筑工程发票管理信息方面,与市级税务部门建立信息交换机制。在开展建筑市场检查和税收检查时,以各自交换的工程项目信息为依据进行比对,对弄虚作假出具税票、不履行合同备案程序规避监管等违法失信行为,实行失信联合惩戒。税务部门要充分利用建筑工程项目信息,做好税源预缴控管。有条件的地区,受托代征建筑业异地跨区域预缴税款。(责任部门:市城乡建设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23.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车辆、船舶营运证发放信息和交通建设项目立项和审批等信息。(责任部门:市交通运输局)
  24.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水利建设项目开工、竣工信息。(责任部门:市水利局)
  25.每月终了后20日内,提供全市进出口情况通报;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全市企业技术(包括专利权、专利申请权、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技术服务和其他方式的技术转移)进出口合同登记备案信息以及全市企业境外投资、境外承包工程与劳务合作信息。(责任部门:市商务局、市行政审批局)
  26.每半年终了20日内提供娱乐业企业信息。大型营业性演出以及其他重要文化活动审批前,境外演出团体和外籍人员来通演出或进行文化活动前,及时向税务部门提供相关信息。与税务部门联合开展经常性的税收宣传,增强全社会的税法意识。(责任部门:市文广新局)
  27.每半年度终了后20日内,按照执业注册管理权限提供新增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以及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核定信息。(责任部门:市卫计委)
  28.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被审计单位涉税信息。关注被审计对象依法履行税收义务情况,将审计发现的有关问题及时移交税务部门,跟踪处理结果。(责任部门:市审计局)
  29.适时向税务部门提供国有资产控股或参股企业的兼并、划转、转让、改组改制信息,以及国有性质企业工资薪金的限定数额等信息。(责任部门:市国资委)
  30.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内资企业股权转让信息、吊销营业执照信息。与税务部门加强协作配合,依托江苏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推进信息共享、协同监管、联合惩戒。进一步完善系统对接及数据共享机制,工商部门将注销登记相关信息共享到省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审核系统,将公司变更登记信息即时共享给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将清税信息等共享到省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审核系统,建立与企业登记信息的关联关系。(责任部门:市工商局、市行政审批局、市信用办、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31.半年终了后20日内提供体育彩票代销点信息。重要体育活动前及时向税务部门提供活动的相关信息。(责任部门:市体育局)
  32.牵头优化升级市综合数据管理平台,与税务部门联合确定各部门提供涉税信息的格式、字段、模板,保证数据传递通畅、存储安全、查用便捷。每月终了后20日内,提供上月规模以上工业分行业总产值、固定资产投资指标数据;每月终了30日内,提供上月工业企业利润指标数据;每季终了后20日内提供上季居民可支配收入指标数据。(责任部门:市统计局)
  33.积极推动税收保障立法协调工作。(责任部门:市政府法制办、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34.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推进办税服务事项全部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点)。强化涉房交易与登记协作,精简办事流程,推进“一窗受理、内部流转、线上共享、统一出件”。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信息、竣工验收备案信息以及房屋销售许可证信息、房屋预售许可证信息、外资企业股权转让信息,技术改造项目信息(一亿以上)、公共资源交易信息。(责任部门: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行政审批局、市经信委、市国土局、市房管局)
  35.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外汇管理分类管理类别及收汇异常企业名单。(责任部门:人民银行南通中支)
  36.根据税务机关的需求,及时提供进出口总值及分贸易方式总值数据、企业进出口数据、大型设备进口信息等;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和查处的申报不实、虚假贸易等影响出口退税管理的案件处理情况。(责任部门:南通海关)
  37.与税务部门协调配合,维护12366通信畅通。(责任部门:市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
  38.结合船舶下水备案、海上设施登记发证情况配合税务部门做好船舶车船税的代扣代缴。(责任部门:南通海事局、市交通运输局)
  39.督促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在税务部门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社保费欠费的用人单位实施开立账户情况查询、存款查询、冻结存款、对外付汇或者扣缴税款时,应当予以协助。配合税务部门做好税银联动,服务小微企业发展。(责任部门:市银监局)
  40.配合税务部门做好机动车车船税代扣代缴工作,监督并规范保险代理机构的代扣代缴行为。(责任部门:市保险行业协会)
  41.积极配合市税务部门开展税邮合作。(责任部门:市邮政管理局)
  42.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项目规划管理信息、境外企业来通设计信息。(责任部门:市规划局)
  43.每季终了后20日内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发放信息。(责任部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44.年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新获批上市公司信息(含新三板)。(责任部门:市金融办)
  45.季度终了20日后提供粮食购销企业名单。(责任部门:市粮食局)
  46.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港口工程建设项目信息。(责任部门:市港口局)
  47.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违规进出口企业信息。(责任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48.根据需要提供与涉案纳税人相关的用电信息。(责任部门:市供电公司)
  49.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企业用水信息。(责任部门:市自来水公司)
  50.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企业用气信息。(责任部门:市燃气公司)
  (三)引导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税收共治
  51.推动政府购买税收服务,鼓励社会组织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接税收公共服务,发挥社会组织在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52.发挥涉税专业服务、法律服务社会组织的资源优势,鼓励和引导纳税人使用涉税专业服务、法律服务社会组织提供的涉税服务,并加强监管、规范涉税服务活动。
  53.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指导,促进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在税收治理中发挥积极作用。社会公益组织要与税务部门加强合作,组织开展税收志愿者服务。
  54.社区、行业协会商会、主流媒体要与税务部门加强合作,开展经常性的税收宣传,增强全社会的依法诚信纳税意识。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市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综合改革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全市税收共治工作的统筹安排和组织领导,指导、协调税收征管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事项和全市税收协同共治工作。市编办、市文明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信用办)、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房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审计局、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文广新局、市体育局、市统计局、市旅游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法制办、市行政审批局、人民银行南通中支、南通海关、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互联网信息办、市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南通海事局、市银监局、市金融办、市规划局、市港口局、市粮食局、市邮政管理局、市总工会、市铁路办、市物价局、市保险行业协会、市供电公司、市自来水公司、市燃气公司、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51个部门要发挥各自优势,协同做好全市税收共治工作。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担负领导责任,加强对税收共治工作的领导,建立税收共治协调机制,组织、指导和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税收协同共治工作。
  (二)狠抓落实。各单位要强化责任意识,履职尽责,扎实做好税收协同共治工作。各级税务机关担负主体责任,依照法定职责做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关注税收政策变化,加强我市税源培植、维护的分析研究,及时向政府提出税收协同共治建议。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落实各项具体支持措施,做好协同配合工作。各级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依法支持税务部门工作,确保税法得到严格实施。各级政府要正确引导其他社会组织和大众,积极参与到税收协同共治工作中。市级各有关部门将市本级及分县(市、区)相关数据按时点要求报市国税局和地税局;县级各有关部门将县本级及分乡镇(街道)相关数据按时点要求报县级国税局和地税局。
  (三)严格考核。各级党委、政府要把税收共治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指标,对负有税收共治职责和义务的有关部门、单位履行职责情况和成效进行考核和奖惩。各级财政对于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相关的支出,按照规定在年度预算中统一安排。建立常态化的督查机制,市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对税收协同共治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及时反馈给政府年度目标考核牵头部门(南通市机关作风建设目标责任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发现问题要列出清单、明确责任、限定时间、挂账整改。各级党委、政府对税收协同共治工作的落实情况定期进行通报,对工作推进不力、落实不到位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问责追究,要最大限度形成改革合力,确保南通税收协同共治工作走在全省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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