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办发〔2013〕12号《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定化工重点监测点企业并加强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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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认定化工重点监测点企业并加强管理的意见




通政办发〔2013〕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开展第三轮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121号)精神,对化工园区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规模、市场、技术优势,环保安全措施较完善的重点化工生产企业,可认定为化工重点监测点企业。对化工重点监测点企业,允许改、扩建项目,但原则上不得新增化工生产项目,不得增加排污总量。为做好我市化工重点监测点企业的认定和管理,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化工重点监测点企业的认定


  (一)认定条件


  1.符合产业政策。企业的主导产品、工艺技术装备和生产规模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及省、市有关产业政策。


  2.具有较大生产规模。上一年度销售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主要产品在国际、国内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


  3.企业具有完善的环保、安全生产设施,废水、废气达标排放,固体废物得到规范的无害化处置。近三年来,没有发生生产亡人事故、较大环境污染事故;无违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已开展环境风险评估,无群众举报。主要产品的生产工艺和装备水平处于国内先进水平。


  4.企业厂区不在城市主城区、居民集中区、饮用水水源地、市区景观带及主干道周边地区等重点区域,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与未来发展无矛盾,企业周边卫生防护距离达到规定要求。


  (二)认定程序


  各县(市)、区化治办根据上述认定条件,对辖区内化工生产企业进行调查,提出化工重点监测点企业名单,经当地政府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报送南通市化治办;南通市化治办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提出意见报请南通市政府批准;市政府批准后报江苏省化治办备案。


  二、化工重点监测点企业的管理


  (一)各地要组织发改、经信、环保、安监、规划、质监、工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加强对化工重点监测点企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和频度。化工重点监测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环保和安全生产负总责。


  (二)由市化治办牵头,召集市发改、经信、规划、环保、安监、质监、工商等部门和相关专家成立专门考核组对化工重点监测点企业进行考核,并对考核结果予以通报。


  (三)化工重点监测点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有关法律法规,在监测点规定的厂区范围内,按照化工项目建设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办理报批手续,条件成熟时应当向化工园区迁移。


  (四)化工重点监测点企业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依程序予以撤销:


  1.发生生产亡人事故、较大环境污染事故的;


  2.环保监督性监测一年发现两次超标的;


  3.根据规划调整,不宜继续进行化工生产的;


  4.考核不合格,逾期仍不能达到限期整改要求的。


  附件:南通市化工重点监测点企业考核办法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月28日


  附件:


南通市化工重点监测点企业考核办法


  一、考核目的


  通过实行化工重点监测点企业运行水平年度考核,进一步完善企业的管理机制和制度,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地方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不断提升安全、环保和管理水平。


  二、组织领导


  由市化治办牵头,召集市发改、经信、规划、环保、安监、质监、工商等部门和相关专家成立专门考核组,对化工重点监测点企业进行考核。


  三、考核内容


  化工重点监测点企业按百分制进行考核。


  (一)项目建设(25分)


  1.项目建设地址范围符合化工重点监测点的相关规定,当年改、扩建项目均有完整的项目备案、核准、环保和安全审查、职业卫生等批准手续及“三同时”验收手续(15分);


  2.化工重点监测点企业实施的改、扩建项目,累计完成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不得分,每增加完成1000万元投资加1分,最高得分不超过10分(10分)。


  (二)环境保护(30分)


  1.已制定环保管理制度和责任考核制度并有效实施,按规定配备专业的环保管理人员并能持证上岗(10分);


  2.企业实行排污总量控制,雨污分流,达标排放。固体废弃物有效处置,废气达标排放(15分);


  3.通过ISO14000环境质量认证(5分)。


  (三)安全管理(30分)


  1.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并持证上岗,危化品生产企业相关从业人员必须符合省安监局苏安监〔2008〕14号规定的安全生产基本从业条件(5分);


  2.建立和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及高危储存设施必须实现自动控制(7分);


  3.对危化品重大危险源应按规定进行备案,落实监控责任,建立集中监控系统并与重大危险源远程监测预警系统联网(6分);


  4.企业全面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达到三级以上标准(7分);


  5.积极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按照规定要求组织实施专家检查制度,主要负责人按期提交安全生产履职情况报告(5分)。


  (四)质量技术监督(15分)


  1.按规定建立和实施特种设备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有特种设备应急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并演练(5分);


  2.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特种设备实行标准化管理达标(5分);


  3.建立特种设备台帐,特种设备经注册登记并在检验有效期内(5分)。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当年考核不合格:


  1.批准化工重点监测点后,企业一年内未开始实施改、扩建项目的;


  2.按项目建设管理相关规定,应该报请有关部门审核批准而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的;


  3.发生生产亡人事故、较大环境污染事故的;


  4.监控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基础台帐、接待设施等未达到国际核查要求的。


  四、考核结果应用


  化工重点监测点企业每年考核一次,考核结果予以通报。考核不足70分的,责成企业限期整改。逾期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取消其化工重点监测点企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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