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政办〔2016〕194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海丝新城酒店服务业发展优惠政策的通知》

浏览量:时间:2018-12-25 16:54:33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海丝新城酒店服务业发展优惠政策的通知




泉政办〔2016〕19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加快海丝新城酒店服务业发展优惠政策》已经市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加快海丝新城酒店服务业发展优惠政策





为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泉委发〔2012〕8号)及全市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提升服务业发展水平,促进海丝新城(具体范围详见附件)繁荣发展,发挥聚集效应,现制定加快海丝新城酒店服务业发展有关优惠政策如下:

一、优惠认定条件

(一)酒店设计及建设标准。酒店设计及建设应符合《旅馆建筑设计规范》中的五星级酒店要求,并达到《星级酒店评定标准》中的五星级酒店设计标准。

(二)酒店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应达到3亿元以上,同时客房数量应达到250间以上。

(三)酒店建设时间。项目取得用地后42个月内必须建成并投入运营。

(四)项目用地性质及取得方式。项目用地应为本政策生效后通过“招拍挂”方式单独取得的酒店用地。

(五)项目业主及项目建设地点。项目业主应为在泉州辖区内注册且独立的法人;项目建设地点在海丝新城区域内的东海片区、城东片区按本政策执行,其他位于海丝新城区域内的洛江区、石狮市、晋江市和泉州台商投资区的,由辖区政府(含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二、优惠政策

(一)规划方面。项目停车位可按《泉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的低限配置。

(二)用地方面。可按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招拍挂出让土地。

(三)奖励方面。项目取得用地后78个月内(含建设期),酒店建成后营业缴纳的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可按地方留成部分50%的比例给予企业财政资金奖励。财政奖励所需资金由受益地财政予以兑付,涉及市级分成部分通过财政上下级结算返还给所在地财政。

(四)贷款贴息方面。项目投资需向银行贷款部分的资金利息给予40%的财政贴息支持,贴息的贷款资金不大于2亿元,贷款年限按2年计算,利率按国家3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为标准),贴息在酒店封顶后及酒店投入运营后各兑现50%。贷款贴息所需资金由受益财政按分成比例予以兑付。

(五)其他方面。项目用水、用气价格执行一般工业企业同等标准,用电价格执行一般工业企业同等标准(非大工业用电标准)。

三、本政策由市住建部门牵头,市规划及旅游部门配合做好优惠条件认定及解释工作。

四、本政策适用于自发文之日起3年内取得用地的酒店服务业项目,并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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