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人社规字〔2018〕11号《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完善我市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医疗补助制度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01-11 05:44:15


穗人社规字〔2018〕11号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完善我市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医疗补助制度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


自2003年1月以来,我市对人事行政关系在我市的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实行医疗补助,这一举措充分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对人才的重视和关心,得到广大特贴人员的充分肯定。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人才高地战略部署,进一步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环境,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我市特贴人员医疗补助制度进行完善,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象范围


人事行政关系在我市的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以下简称特贴人员)。


二、补助标准


从2018年1月1日起,我市特贴人员医疗补助从每人每月3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600元。


三、动态管理


参照《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动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发〔2003〕229号),对我市特贴人员实行动态管理。


(一) 在职特贴人员年度考核。


在职特贴人员每年应当参加年度考核。考核工作由特贴人员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组织实施,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知要求,登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www.hrssgz.gov.cn),进入“高层次人才管理系统”填报相关信息,报送相关主管部门审核(非公有制组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报送所在区的人才主管部门)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核准名单发放医疗补助。


(二) 离退休特贴人员年度信息核查。


离退休的特贴人员每年应当核查个人信息。信息核查工作由特贴人员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组织实施(移交社会化管理的离退休特贴人员由其档案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知要求,登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www.hrssgz.gov.cn)“高层次人才管理系统”填报相关信息,报送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核准名单发放医疗补助。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停发或取消医疗补助:


1.违法违纪等违背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应具备条件者,取消医疗补助。


2.年度考核不称职的,停发下一年度的医疗补助;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的,取消医疗补助。


3.在职人员人事行政关系调离我市,或未经所在单位同意出国(境)逾期不归或出国(境)定居的,停发医疗补助。


4.去世的,从去世后的下月起停发医疗补助。


5.凡有无法联系特贴人员本人且无法确认其是否在世、变更国籍等变动情况的,由主管部门书面提出暂停医疗补助发放,待重新取得联系后再申请恢复。对非因特贴人员个人原因导致医疗补助暂停发放的,予以补发。


(四)变动情况上报和责任监管。


特贴人员如有变动情况,各单位应当在发生变动1个月内登陆“高层次人才管理系统”填报。对迟报、瞒报、漏报、错报影响特贴人员医疗补助发放的,由相关单位承担责任;多发的医疗补助由相关单位负责追回。


四、经费渠道


我市特贴人员医疗补助经费由市财政安排资金,列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年度预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特贴人员年度考核和信息核查情况,将医疗补助直接划拨至特贴人员个人账户。原则上每年发放一次。


五、其他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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