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政发〔2014〕21号《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中村(棚户区)和农村常年运行燃煤设施限期使用清洁能源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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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中村(棚户区)和农村常年运行燃煤设施限期使用清洁能源的通告





并政发〔2014〕21号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对市区重点区域范围内城中村(棚户区)和农村常年运行燃煤设施限期实施清洁能源改造。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清洁能源改造范围:环城高速路北环以南、东环以西,小店区化章街、晋源区迎宾路以北,西山边际线以东,晋祠风景名胜区。
二、改造内容及要求:上述范围内所有城中村(棚户区)和农村常年运行燃煤设施,限期于2014年9月30日前完成清洁能源改造工作。(清洁能源系指:天然气、城市煤气、电、太阳能、空气热源泵、移动式送热水装置等。)
三、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城中村(棚户区)和农村常年运行燃煤设施经营户是清洁能源改造责任主体,应按照规定期限完成清洁能源改造工作。
四、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辖区范围内城中村(棚户区)和农村常年运行燃煤设施清洁能源改造工作,对逾期未完成改造的燃煤设施,依法予以关停。
五、市政府将组织对城中村(棚户区)和农村常年运行燃煤设施清洁能源改造进展情况进行督查,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对各区政府环保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太原市人民政府
2014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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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太原市,并政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