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政〔2011〕8号《邢台市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加大小煤矿关闭力度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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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加大小煤矿关闭力度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意见的通知




邢政〔2011〕8号



桥西区、邢台县、沙河市、临城县、内丘县、隆尧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加大小煤矿关闭力度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已经2011年5月5日市政府第三十九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日



关于加大小煤矿关闭力度

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小煤矿关闭力度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决定》(冀政〔2011〕45号,以下简称《决定》),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促进全市煤炭工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加大我市小煤矿关闭力度、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淘汰落后产能和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有关规定,加快转变煤炭产业发展方式,优化调整产业结构,提高资源利用水平,加快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和整合关闭,提高煤炭产业集中度、产业水平和安全生产水平。

(二)主要目标。

按照“关小建大、重组一批、关闭一批”的整体工作思路,以大型煤矿企业为主体,通过收购、控股等形式,加大煤矿兼并重组和关闭力度,实现煤矿数量明显减少,技术装备水平明显提升,安全生产条件明显改善的目标。到2012年底,全市所有煤矿单井(独立生产系统)生产能力达到15万吨/年以上。

二、进一步加大关闭力度

(一)列入省政府办公厅办字〔2005〕117号文件范围内与国有大矿相邻的矿井和剩余可采储量小于63万吨的矿井,2011年6月底前未与大型煤炭企业签订兼并重组协议的,7月底前关闭一批,12月底前关闭到位;到9月底,其他煤矿未与大型煤炭企业签订兼并重组协议的,12月底前关闭到位。

(二)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井,一律予以无条件关闭:

1.煤矿停产期间,发现超规定人数下井或未按批准的维修范围进行作业的;

2.矿井开采达到或超过设计服务年限的;

3.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延续手续的;

4.被依法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经整顿验收不合格的;

5.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6.擅自进行建(构)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开采和在自然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重要水源地、重要设施等区域内开采的;

7.整合技改期间发生较大事故的;

8.基建、技改矿井未经批准擅自组织生产、建设的;

9.超层越界开采的。

(三)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合法矿井,按规定返还已缴纳的剩余采矿权价款,在其关闭后省政府给予补偿的同时,市、县两级政府再给予适当补偿。

1.未被大型煤炭企业兼并重组的;

2.带压开采且年生产能力低于30万吨的;

3.开采急倾斜煤层且年生产能力低于30万吨的;

4.复采煤矿年生产能力低于30万吨的。

(四)根据省政府《决定》,列入省政府办公厅办字〔2005〕117号文件范围内与国有大矿相邻的矿井关闭后,由冀中能源集团给予适当补偿。

(五)产煤县(市、区)政府是煤矿关闭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精心组织,落实责任,强力推进,确保按规定时限关闭到位。

三、积极推进兼并重组

(一)主体、对象和范围。

根据省政府《决定》,我市煤矿兼并重组以冀中能源集团为主体企业,鼓励省外大型煤炭企业参与我市地方煤矿的兼并重组。其他煤矿均为兼并重组对象。

(二)方式和进度。

兼并重组采取收购、控股两种方式。自兼并重组协议签订之日起,被兼并重组企业的生产、经营、安全、技术等由兼并主体企业负责。市政府与冀中能源集团组成专门工作机构,共同研究推进我市地方煤矿兼并重组工作的程序、方法、步骤和措施。各产煤县(市、区)政府对辖区内地方煤矿兼并重组工作负总责,加强协调,积极对接,明确程序,明确进度,推动工作。2011年6月15日前各产煤县(市、区)提出兼并重组方案报市政府。

(三)支持政策。

煤矿兼并重组期间,有关资金、矿权转让及调整、税收、金融、资产补偿等方面的政策支持,按省政府《决定》执行。

四、全面加强煤矿安全监管

(一)按照省政府《决定》,地方煤矿的改造和生产一律停止;煤矿技改方案设计一律停止审批,已批准的技改方案与省政府《决定》不符的一律停止施工,所有停产停建煤矿的证照一律暂扣。停产停建矿井必须由产煤县(市、区)政府组织公职人员驻矿监管,每矿派驻人员不得少于4人,对停产停建矿井的巡查、互查、督查,可由市、产煤县(市、区)政府商请武警给予支持。

(二)停产矿井要严格控制下井人数。确需下井排水的,每班下井人数不得超过5人;确需进行井下维修作业的,须经市政府批准,下井人数不得超过9人。

(三)严格控制停产矿井用电负荷,严禁供应火工用品。市、产煤县(市、区)相关部门要对停产矿井的用电量进行认真核算,按维持通风、排水、维修等实际用电量,对矿井的供电系统加装限电装置。停产矿井不需井下作业的,备用电源(发电机)等设备由产煤县(市、区)政府统一集中存放。

(四)各金融机构要严格监控停产矿井的资金流量,发现异常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

(五)煤矿兼并重组期间,煤矿企业安全监管权限不变。各产煤县(市、区)要严格落实《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地方煤矿安全监管的紧急通知》,加强监管,确保安全。市政府组织成立督导组,加强对产煤县(市、区)煤矿关闭和兼并重组工作的督导,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煤矿兼并重组后,对新成立的煤矿企业,一律采取属地监管的原则。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市政府成立煤矿关闭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安监局、公安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人社局、国土资源局、国资委、工商局、河北煤监冀中分局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名单附后),研究制定煤矿关闭和兼并重组的配套政策,审定全市煤矿关闭和兼并重组方案;各成员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做好煤矿关闭和兼并重组期间的相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负责具体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导。

(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分管副市长为召集人,定期召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及时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政策意见和建议。

(三)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市政府办公室逐月通报各产煤县(市、区)煤矿关闭和兼并重组工作进展情况,鼓励先进,鞭策落后,督促工作落实。

(四)各产煤县(市、区)政府是地方煤矿关闭、兼并重组、安全监管和维护稳定的责任主体,要按照《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冀办发〔2010〕30号),全面落实“由党委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党政领导‘一岗双责'',实现责任体系的全覆盖”的要求,要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牵头、党委和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参加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对兼并重组企业的监管力度,积极稳妥做好职工群众的思想工作,制定并落实相关工作预案,为煤矿关闭和兼并重组创造安全、稳定的环境。

(五)市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各产煤县(市、区)煤矿关闭和兼并重组开展情况的督导检查,确保关闭和兼并重组各项任务和安全措施落到实处。

(六)兼并重组主体企业要切实担负起被兼并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管理,加大投入,加快淘汰落后技术装备,采用安全可靠、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进一步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

(七)被兼并煤矿企业要认真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工作,加强资产和生产管理权移交前的安全管理,严格落实责任,及时排查整改安全隐患。

六、实行严格的考核和问责制

(一)把煤矿关闭、兼并重组、安全监管和维护稳定工作纳入产煤县(市、区)、乡镇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严格实施考核。对未按要求期限完成兼并重组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负责同志不得参加评优评先。

(二)地方煤矿停产期间,发现超规定人数下井或未按批准的维修范围进行作业的,由监察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驻矿监管人员纪律处分。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从重从严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撤职或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件:邢台市煤矿关闭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附件:




邢台市煤矿关闭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刘大群 市政府市长

副组长:戴占银 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任树堂 市政府副市长

成 员:冯智勇 市政府办公室调研员

刘彦更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安忠起 市公安局局长

李秋喜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冯广存 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冀中分局局长

张瑞清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姜桂莲 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王海军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徐兰军 市财政局局长

王义章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钮庆武 市信访局局长

邢 利 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

钱梅林 市供电公司总经理

市煤矿关闭整合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刘彦更同志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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