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政办发〔2018〕13号《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依法整治非法经营成品油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浏览量:时间:2019-01-19 07:32:51


十政办发〔2018〕13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十堰市依法整治非法经营成品油行为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直各相关单位:


《十堰市依法整治非法经营成品油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2月7日


 十堰市依法整治非法经营成品油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近期,我市非法经营成品油现象呈抬头趋势,严重扰乱了成品油市场秩序,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为依法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市政府决定自2018年2月15日至8月31日在全市开展依法整治非法经营成品油行为专项行动,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散装汽油购销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关于印发十堰市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十政办函〔2017〕49号)精神,依法全面取缔全市范围内非法经营成品油站(点),严厉打击非法流动加油车辆,规范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保障安全生产,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整治重点


(一)无证无照、证照不符或超范围经营成品油的行为;


(二)非法使用流动加油车从事成品油经营活动的行为;


(三)生产销售劣质以及等级不达标成品油的行为;


(四)未经审批非法新建、迁建、扩建加油站(点)的行为;


(五)不按照规定销售散装成品油的行为;


(六)经营主体安全管理不达标的行为;


(七)非法经营成品油及其他违反《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


三、实施步骤


(一)组织部署阶段(2月15日至3月15日)。召开会议安排部署全市依法整治非法经营成品油行为专项行动;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全面启动专项行动,组织对辖区内成品油市场进行摸底排查;市商务、工商、公安、交通运输、质监和安监六部门面向社会发布专项整治联合通告,公布举报电话,要求相关单位和人员于2018年2月15日前主动停止违法行为、自行拆除相关设施,消除安全隐患,并对举报信息查实的予以奖励。


(二)集中整治阶段(3月16日至6月30日)。根据摸底排查情况,组织开展联合执法,依法集中整治非法经营成品油行为。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采取从严处罚、停业整顿和关闭取缔等措施。对在限定期限内主动停止违法行为、自行拆除相关设施、消除安全隐患的,可从轻、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对整治过程中妨碍执法、暴力抗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置,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巩固提升阶段(7月1日至8月31日)。对前期专项行动情况进行“回头看”,对重点区域的经营主体逐一复查。对专项行动进行全面总结,查找梳理问题,及时研究解决整治工作中疑难重点问题,进一步建立健全制度规范,不断完善成品油市场监管工作长效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法制办等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为成员的行动专班,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负责日常工作;各地各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形成全市上下齐抓共管、协同攻坚的工作格局。


(二)落实主体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市政府负总责,逐级明确工作任务,定期召开调度会议,及时通报工作进展,研究解决有关问题,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各有关部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齐抓共管,形成合力。中石化十堰石油分公司、中石油十堰销售分公司、湖北天海石油集团有限公司等企业要全面开展本系统自查自纠,对发现问题及时落实整改,并配合做好查处的成品油集中处置工作。整治期间,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适时组织督促检查,定期通报专项行动工作进展情况,并将专项行动纳入市政府年度考核内容,对行动不快、重视不足、推动不力、成效不显的部门和单位将严格追究责任。


(三)加强宣传引导。专项行动期间,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大力宣传成品油市场监管方面法律法规和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大力宣传正面典型和经验做法,曝光成品油市场中违法违规行为。要建立健全举报和受理制度,做到有诉必接、有案必查、有查必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积极营造全社会关注、群众参与专项行动的良好氛围。 要认真落实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坚持普法工作和法治实践相结合,把普法意识贯彻到执法全过程。


(四)建立长效机制。各地各部门在集中整治打击的同时,要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审批流程,提升服务效能,科学合理布局站点建设,满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人民群众消费需求,做到疏堵结合。要以专项行动为契机,进一步健全成品油市场监管长效机制,加快形成动态预警、常态监管工作机制,不断加大监管力度,坚决遏制非法经营成品油行为。


请各地各部门明确一名负责人和一名联络员,并于2月10日前将人员名单和联络方式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项行动结束后,各县市区政府和成员单位于2018年9月10日前将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市依法整治非法经营成品油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总结表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李波,电话:0719—8800230,传真:0719—8800231)。


附件:1.十堰市依法整治非法经营成品油行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2.十堰市依法整治非法经营成品油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总结表


附件3


关于印发十堰市打击非法经营成品油专项行动


相关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事项主要参考目录的通知


为有力指导各地各部门整治违法经营成品油行为,在市商贸(成品油)专业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梳理的基础上,分类汇总形成了《依法整治非法经营成品油专项行动相关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事项主要参考目录》(以下简称《参考目录》)。现将《参考目录》印发给你们,供各地各部门参考适用。


一、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负总责,组织相关部门力量开展联合执法;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职尽责,密切协作,形成整治合力。


二、对违法经营成品油行为,在联合执法中应根据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具体规定、部门法定职责、具体违法情形、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等,由有关职能部门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同时违反证照管理、安全生产、消防、道路交通安全、运输资质等规定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形,由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适用相关规定综合采取相应措施,以确保达到整治效果。但是,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鉴于国务院新颁布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令第684号)自2017年10月1日施行,对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的加油站点,属于依法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而未依法取得的,由安监部门查处;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且未依法取得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由工商部门查处;已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经营闭杯闪点超过60℃柴油的无需取得此项许可)、营业执照,但未依法取得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由商务部门查处。


四、各地在查处中遇到的难点问题,要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承担相应工作职责的成员单位报告。






政策解读链接:十堰集中整治非法经营成品油行为 重点整治七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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