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守则》全文

浏览量:时间:2019-05-07 22:45:40

深圳市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守则






第一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从业人员应遵守乐动体育ldsports5.0 ,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公平竞争,信守行业职业道德,勤勉尽责,谨慎执业,积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自觉接受政府和行业管理及社会监督,自觉遵守本守则。

第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从业人员应当树立职业风范和社会公信力,共同维护行业的整体形象。

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从业人员必须在资质能力和业务范围内以本所的名义统一接受委托、承接业务。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统一执业标准,统一内部质量控制制度,统一财务核算,统一固定办公场所。

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从业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1.借助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的权力和影响,垄断一个行业、部门、地区或单位的相关业务;

2.允许他人或其他单位以本人或本所的名义承接、承办业务、签署报告;

3.为排除竞争对手,以低于本所向市注协备案的收费标准下限提供服务为手段招揽业务;

4.在约定的收费金额之外向客户索取其他酬金、财物、股权或向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给予业务收入分成及其他各种形式的好处;

5.采取向客户及有关单位示意某种关系、利诱或欺诈客户、直接或间接对客户进行胁迫等方式招揽业务;

6.为招揽业务,支付介绍费、佣金或其他好处;

7.对业务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以招揽业务,借刊登招聘启事、迁址公告等宣称自己具有事实上不具备的专业知识、技能、经验或资质,作夸大、不实宣传;

8.注册会计师挂名、兼职、跨所执业或为他人提供虚假证明,利用虚假材料骗取注册、年检;

9.后任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审计等鉴证业务以及相关业务时蓄意侵害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10.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故意诋毁、诽谤或诬告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及从业人员;

11.冒用他人或会计师事务所名义执业或签署报告。

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任职的注册会计师、从业人员不得有以下违反职业道德或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1.利用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漏洞,窃取、泄露、篡改会计师事务所的客户信息、数据材料、工作底稿等,侵犯会计师事务所的商业秘密;

2.利用个人掌握原会计师事务所的商业秘密或重要客户信息的机会,以个人或新入职会计师事务所的名义,与原会计师事务所在同一客户、同一业务中展开竞争;

3.违反会计师事务所的人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给会计师事务所造成重大利益损失,或致会计师事务所声誉受损;

4.离职后鼓动、拉拢、威胁原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从业人员跳槽到竞争对手、服务对象或为其本人服务;

5.其他有损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或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第七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从业人员必须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和相关制度,规范执业程序,提高执业质量,不得以任何理由降低质量标准或依价论质。在执业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未以应有的职业谨慎计划和执行审计、验资等鉴证业务;

2.未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支持审计、验资结论;

3.未按规定编制、归整和保存工作底稿;

4.出具不恰当报告;

5.隐瞒审计、验资等鉴证业务中发现的问题,出具不实报告;

6.与客户通同作弊,故意出具虚假报告;

7.违反执业准则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深圳市注册会计师行业服务收费标准按照市场经济原则,由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执业规模、审计成本自行确定。各会计师事务所确定服务收费标准后,应将服务收费标准报市注协备案。

第九条会计师事务所对注册会计师和从业人员遵守本守则有不可推卸的监督义务。

注册会计师从原会计师事务所离职转所办理手续时,应提供原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主任会计师签字的履约情况证明和离职交接手续,以确认注册会计师在原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期间遵守本守则的情况。

会计师事务所承诺,对注册会计师、从业人员违反本守则的行为进行共同抵制,否则视同违反本守则。

第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从业人员自觉接受市注协监督,如有违反本守则,由市注协记入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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