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办发〔2016〕58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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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政办发〔2016〕5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城市治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切实加强我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城市治理的目标任务为依据,以维护流浪乞讨人员合法权益、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为核心,全面、及时、有效救助,进一步完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体系,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维护城市和谐。


二、工作原则


坚持救助保护和教育矫治并重。积极主动救助流浪乞讨人员,保障其生活、维护其权益;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文化和法制教育,强化心理疏导和行为矫治,帮助其顺利回归家庭。


坚持源头预防和综合治理。综合运用经济、行政、司法等措施,落实社会保障和扶贫开发等政策,强化家庭、学校、社会共同责任,净化社会环境,防止外出流浪。


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落实政府责任,加强各方协作,强化基层组织作用,充分发挥各类公益组织作用,调动社会各方参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积极性,形成救助管理工作的合力。


三、职责和分工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实施。


(一)各级政府管牵头。各区县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承担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主体责任。督促、检查辖区内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落实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明确辖区重点区域,明确救助工作职责,明确主要责任人,充分调动街办(镇)工作人员、社区民警、巡防队员、行政执法人员等基层力量,成立街头救助服务队,及时对辖区内居民小区、城乡结合部、背街小巷、废弃建筑工地、拆迁小区等区域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排查,并告知其到就近的辖区救助站接受救助,做到早发现、早救助。


(二)民政部门管救助。市和区县民政部门及其救助管理站负责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做好街头救助和站内服务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站内管理的各项制度,实行规范化管理。坚持“自愿求助,无偿救助”原则,发现或接到流浪乞讨人员线索要及时到达现场,并提供有效救助;对其中的危重病人要及时送往定点医院救治;对无力返回其住所的应提供乘车凭证或护送至户籍所在地民政救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要开展经常化的主动救助服务,以救助站、救助服务点、救助专用车为依托,采取多种方式劝导、引导流浪乞讨人员接受救助。同时,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被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利用乞讨的残疾人、未成年人的调查、取证和解救工作,协助城管、公安等部门开展街头治理工作,做好流浪人员返乡、安置和流出地预防工作。


(三)城管部门管劝助。市和区县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城市主干道及旅游景点、繁华商业街区、城市广场、客运场站、宾馆酒店周边等重点区域流浪乞讨人员的严格管控、有效劝离、安全护送。每天到重点区域进行巡查,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应及时有效劝离并告知、引导其到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或行动不便人员应护送至市救助站或辖区救助站;对其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和传染病人,应立即联系卫生部门实施救治;对其中涉嫌违法犯罪的,应立即报警联系公安部门处理。要做好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防范管理工作,协助民政、卫生部门做好其中危重病人的救治工作。要依托12342城管特服热线和西安城管执法网站,设立辖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监督电话,建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信息数据库,不断完善城市救助工作体系。


(四)公安部门管应急。市和区县公安部门负责对流浪乞讨人员涉嫌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查处,对严重阻碍劝离引导护送工作的流浪人员采取必要措施,对虐待和故意伤害流浪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公安交巡警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应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人员,应引导、护送至救助站。


(五)卫生部门管急救。卫生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的救治工作,安排定点医疗机构,接到市民拨打120报诊后,要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第一时间将患者送至就近医院救治。


(六)财政部门管经费。市和区县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危重病人救治以及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经费保障。


(七)市政部门管场所。市和区县市政部门负责告知、协助护送城市道路立交桥下、天桥、涵洞等市政设施区域的流浪乞讨人员到市或辖区救助站接受救助。


(八)城建部门管工地。市、区县城建部门、大项目管理办公室和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告知、协助护送在建工地及其周边的流浪乞讨人员到市或辖区救助站接受救助。


(九)交通部门管运送。铁路、公路交通部门要畅通进站购票渠道,为护送流浪乞讨人员返乡提供便利条件。对于特殊时期、大规模救助要提供应急通道或绿色通道。


(十)人社部门管零工。市和区县人社部门负责告知零工市场、职介场所等区域流浪乞讨人员到市或辖区救助站接受救助。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级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解决流浪乞讨问题的重要意义,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市委、市政府开展城市治理工作的部署上来,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成立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


(二)密切协作,实行整体管控。各区县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级有关部门,要及时互通工作情况,共商救助工作措施,切实形成工作合力。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安排专职人员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于每月28日前向市民政局报送当月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情况。


(三)加强宣传,接受社会监督。各区县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级相关部门,要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及时发布工作信息、公布求助电话、介绍工作经验,为求助人员提供方便。要认真受理群众的救助诉求,实事求是地告知救助工作情况,宣传救助政策,让群众真正了解救助工作的政策法规。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7月22日




公文相关附件:市政办发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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