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府办〔2017〕53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十三五”结核病防治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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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十三五”结核病防治规划的通知





中府办〔2017〕53号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中山市“十三五”结核病防治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卫生计生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30日






中山市“十三五”结核病防治规划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十三五”结核病防治规划的通知》(粤府办〔2017〕4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结核病防治工作,减少结核病危害,加快推进健康中山建设,根据我市结核病疫情及防治现状,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目标

到2020年,结核病防治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结核病防治机构(包括结核病防治所、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肺结核发病和死亡人数进一步减少,全市肺结核病发病率下降到58/10万以下。

(一)报告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的总体到位率达到95%以上。病原学检查阳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筛查率达到95%。肺结核患者病原学阳性率达到50%以上。耐多药肺结核高危人群耐药筛查率达到95%以上。

(二)肺结核患者成功治疗率达到90%以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肺结核患者规范管理率达到90%以上。

(三)学生体检结核病筛查比例明显提高。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结核病检查率达到90%以上。公众结核病防治核心知识知晓率达到85%以上。

(四)市结核病防治机构具备开展药敏试验、菌种鉴定和耐药结核病分子生物学诊断的能力。

(五)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与公共卫生项目的有效衔接。增加抗结核药品供给,提高患者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保障水平,减少因经济原因终止治疗的患者,减轻患者负担,避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二、防治措施


(一)完善防治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结核病防治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加强结核病防治队伍建设。进一步改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诊疗条件,所有机构达到呼吸道传染病诊疗和防护条件。在有条件的镇区探索开展结核病分级诊疗和综合防治服务模式试点,方便患者就医。结核病防治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配备专人负责结核病防治工作,并加强防治人员培训,全面提升专业技术能力。落实传染病防治人员卫生防疫津贴政策,对工作期间患结核病的防治人员按规定给予治疗和相应的工伤或抚恤待遇。

(二)多途径发现患者。做好对病原学检查阳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65岁以上老年人、糖尿病患者等结核病重点人群的主动筛查工作。加强出入境人员结核病主动筛查工作。将结核病筛查纳入学校入学、监管场所入监(所)、社会福利机构接收和流动人口等人群的健康体检项目。加大就诊人群中患者发现力度。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所有肺结核患者进行痰涂片和痰培养检测,对病原学检查阳性肺结核患者和耐多药肺结核高危人群进行耐药检测和诊断,推广耐药快速检测技术,缩短诊断时间,开展耐药监测工作,及时发现耐多药肺结核患者。

(三)规范结核病诊疗行为。推广使用固定剂量复合制剂。规范抗结核药品临床使用,加强不良反应报告的监测管理。注重发挥中医药作用。定点医疗机构要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非定点医疗机构转诊的患者建立绿色通道,及时安排就诊。开展传染性肺结核患者住院治疗试点,逐步实现传染期内患者住院治疗。定点医疗机构要规范耐多药患者住院治疗,患者出院后纳入门诊登记管理。市级结核病防治机构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对结核病诊疗质量进行评估,加强医疗质量控制。加强儿童结核病防治工作,提高卡介苗接种覆盖率和接种质量。

(四)做好患者健康管理服务。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要求做好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服务,并将服务质量纳入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内容。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到患者转诊追踪、治疗管理等工作全程无缝衔接。将肺结核患者的健康管理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内容。创新方法和手段,充分利用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协助患者管理,提高患者治疗依从性。

(五)保障抗结核药品供应。加强免费抗结核药物的储存、运输及管理工作。对临床必需、市场价格低、临床用量小的抗结核药品实行集中挂网,由医院与企业议价采购,保障治疗用药需求。加强抗结核药品质量抽检,重点加强固定剂量复合制剂和二线抗结核药品注射制剂质量控制。规范抗结核药品临床使用,加强不良反应报告的监测管理。

(六)完善医疗保障和救助政策。将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的抗结核药品及检查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将肺结核(包括耐多药肺结核)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范围。对跨区域治疗的患者,做好基本医保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按照健康扶贫工作要求,对符合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及时给予相应治疗和救助,患者治疗费用按规定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后,发挥医疗救助和其他补助的制度合力,切实降低患者自付比例。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特别是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开展对贫困结核病患者的关怀和生活救助。

(七)加强重点人群结核病防治。落实各级各类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主体责任,将结核病检查列入新生入学体检和教职员工常规体检项目。加强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的防控,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进行结核病筛查,为结核病患者提供艾滋病病毒检测服务。做好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防治工作。加强福利院等社会福利机构人员的结核病筛查和防控。开展监管场所入监(所)体检结核病筛查和日常监测,落实肺结核患者治疗管理,做好出监(所)尚未治愈的肺结核患者转介治疗工作。将结核病筛查纳入年度老年人体检内容。

(八)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结合我市区域卫生信息平台的建设,逐步实现结核病患者筛查、转诊追踪、随访复查、治疗管理等全流程的电子病案信息一体化管理,实现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保经办机构之间信息共享。利用远程医疗和远程教育网络,开展结核病防治技术指导和培训。

(九)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对结核病患者及其家属、密切接触者、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者等重点人群的宣传教育。把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中小学健康教育内容。深入开展百千万志愿者结核病防治知识传播行动。各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不断创新方式方法,积极宣传结核病防治知识和防治工作,推动形成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结核病防治的良好社会氛围。

(十)加强科研与交流合作。加强结核病防治的交流与合作,吸收、借鉴和推广新的结核病防治技术及成功经验,积极参与结核病防治合作,争取技术、资金等方面的支持,推进我市结核病防治工作取得新进展。

三、落实部门责任

各有关职能部门按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分工,落实防治责任,加强沟通协作,共同推进结核病防治工作。

卫生计生部门要充分发挥市防治重大疾病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统筹协调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本规划并开展监督评估;将结核病防治作为传染病防治监督执法的重要内容;协调完善全市结核病防治服务网络和专业队伍;建立健全结核病防治信息管理和共享机制。

宣传、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要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公益宣传,大力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结核病防治纳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结核病防治机构等专业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结核病防治设施条件。

教育和体育部门负责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组织落实新生入学体检及教职员工体检等学校结核病防控措施,创建良好学校卫生环境,督导学校在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下做好疫情报告和密切接触者筛查工作,严防结核病疫情在校园内蔓延。

科技部门将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纳入科普宣传工作计划。

公安、司法部门负责会同卫生计生部门对监狱、看守所、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医疗所等场所的被监管人员开展结核病筛查和治疗管理;将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监管场所干警和医务人员的岗位培训和教育内容,纳入被监管人员的入监(所)和日常教育内容。

民政部门负责拟订社会救助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按规定给予基本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做好福利院等社会福利机构的结核病防控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做好结核病防治经费保障以及组织对资金使用进行绩效评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完善医保政策,将肺结核(包括耐多药肺结核)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范围,做好跨区域治疗患者基本医保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提高结核病患者医疗保障水平;将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内容。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加强对抗结核药品质量监管,完善结核治疗药品质量抽验机制。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加强口岸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落实口岸结核病疫情监测和管理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负责为贫困结核病患者提供人道主义救助,开展健康教育和关爱活动。

四、保障措施


加强组织领导,加强防治能力建设,落实经费保障,将结核病防治纳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定期组织对本地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通报检查结果和工作改进情况。探索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考核评价,将考核结果作为财政投入、任职和职称评聘等的重要依据。市卫生计生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按上级要求及时对本规划的实施进展、质量和成效进行督导评估;2020年,组织开展本规划实施的终期效果评估。



附:本规划所指相关机构

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我市为中山市第二人民医院,以及开展结核病分级诊疗后满足有关诊疗要求和条件并经市卫生计生局指定的镇区医疗机构。

结核病防治机构:中山市结核病防治所(设在市第二人民医院)。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各镇区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疾控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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