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政发〔2019〕1号《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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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沈政发〔2019〕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沈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19年1月11日沈阳市第二十届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沈阳市人民政府


2019年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 章 总 则


一、沈阳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市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决策部署,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持之以恒践行新发展理念,坚定不移推动高质量发展;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辽宁考察时和在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着力补齐“四个短板”、奋力推进“六项重点工作”,继续打好“三大攻坚战”,加快形成营商环境好、创新能力强、生态环境优、发展活力足的新局面;积极推进“一带五基地”建设,深入实施辽宁“五大区域发展战略”,深度融入共建“一带一路”,以深入解放思想为先导,以优化营商环境为基础,实施开放创新双轮驱动,厚植发展优势,增强发展动力,提升发展能级,努力在新一轮振兴发展中当先锋、打头阵;进一步增强机遇感、危机感、紧迫感,强化改革意识、开放意识、公仆意识,以新气象新担当新作为推动新时代沈阳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


四、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五、市政府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忠诚、干净、担当。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七、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九、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处理市长授权的其他工作。


十、市长出国访问期间,受市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代行市长职务。副市长外出期间,由市长安排其他副市长代行处理紧急工作。


十一、市政府各组成部门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决定、命令,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行政措施。凡属部门事权事项,应依法依规科学决策、妥善处理。


市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各项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各项工作安排。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十二、市政府要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强与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生态环境保护职能,打好“三大攻坚战”,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思想,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十三、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和省政府有关要求,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加强预期引导。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加快新旧动能转换,防范和化解风险,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十四、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综合执法体系,规范市场执法,规范行政裁量权,维护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促进创业创新,激发市场活力与社会创造力。


十五、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应急管理体系、社区治理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维护国家安全。


十六、持续优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十七、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构建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美丽沈阳。


十八、大力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优化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便利企业与群众办事,加快建设东北营商环境最优市。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牢固树立法治思维,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二十、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修改或废止政府规章,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提请市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政府规章草案由市司法局审查或组织起草,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由市司法局承办。


二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科学民主依法立法,不断提高政府立法质量。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及时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使所确立的制度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备而不繁,简明易行。


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扩大公众参与,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市政府各部门起草的所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草案都要公开征求意见。加强立法协调,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应引入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问题,市司法局要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及时报市政府决定。


政府规章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二十二、市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的决定、命令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由市政府制定规章、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等应当事先请示市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报市政府批准。


严格合法性审查,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市司法局负责合法性审查;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部门法制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报市政府备案,由市司法局定期向社会公布目录。对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章或省政府、市政府决定、命令或者规定不适当的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要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由市政府予以改变、撤销。


二十三、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创新方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加强保障,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法定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二十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及财政预算,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政府重点投资计划、法规议案和政府规章等事关全局的重大事项,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二十六、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重大事项都必须深入调查研究,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各地区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市政府各部门办理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事项,应当事先向市政府请示或报告。


二十七、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完善市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其在制定重大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的积极作用。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把政府信息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行政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要依据权力清单,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二十九、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三十、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依法依规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行政许可事项、中介服务事项及与群众、企业密切相关的政务服务事项全部进入政务服务大厅集中受理、办理,纳入统一监管平台,面向社会公开设定依据、实施主体、办理流程、收费标准、办理时限、办理结果及监督方式等信息。


三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准确传递政策意图。建立健全市政府统一领导、市政府办公室统筹协调、市直各部门分工负责、社会各界共同配合、新闻媒体积极参与的市政府重大政策性文件发布解读工作机制,增进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和改革举措的了解,及时回应公众关切,解疑释惑,稳定预期。


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及时准确做好文件解读工作。利用市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务微博、微信等载体,采取图文并茂的形式、通俗易懂的语言、喜闻乐见的方式,重点解读政策措施的背景依据、适用范围、操作方法、注意事项、惠企利民举措等,使公众清晰明了,避免误解误读,促进政策落实。


三十二、高度重视政务舆情回应工作,切实增强舆情意识,落实回应责任。加强政务舆情分析研判,正确引导舆论,对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务舆情,要及时发布权威信息。


加强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建设,提升新闻发言人的履职能力,主动做好重要政策法规解读,妥善回应公众质疑,及时澄清不实传言,权威发布重大突发事件信息。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三、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市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责任,限时办结,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三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自觉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层级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五、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加强内部权力制约,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


三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及实施条例等规定,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三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三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进一步加强民意诉求平台建设,提升办理质量,丰富服务功能;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三十九、市政府领导同志要亲力亲为抓落实,主动谋划政策措施,解决矛盾问题,加强工作推进,确保政令畅通。


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决策和市委、市政府的决定,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细化任务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加强政策配套,加强协同攻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涉及多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四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严格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健全激励约束、容错纠错机制,严格责任追究,推进行政问责规范化、制度化。


四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督查落实工作制度,将督促检查抓落实贯穿于政府工作全过程,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不断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


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各地区、各部门的督促检查,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制定督查计划,建立健全督查任务台账,加强统筹,精准、精简、高效地开展督促检查工作。坚持全面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健全限期报告、核查复核、督促整改、情况通报及第三方评估等制度,实行工作约谈制度,确保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指示精神贯彻落实。


第八章 会议制度


四十二、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业务会议制度。


四十三、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全体组成人员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议题由市政府办公室征求市政府领导同志意见后提出,经秘书长审核并报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核批后,由市长确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工作部署,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意见与措施;


(二)讨论经济形势和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


(四)部署市政府重要工作;


(五)需要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副秘书长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市政府全体会议纪要由市长签发。


四十四、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由市长提出,或者由常务会议其他组成人员提出建议。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汇总并提出安排建议方案,经秘书长审核并报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核批后,由市长确定。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未经分管市政府领导同志研究、部门意见未达成一致、会前24小时未经市长审批的,不得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决定和会议精神,部署贯彻落实工作;


(二)讨论决定报告国务院、省政府和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通过提请市人大或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重要报告;


(四)讨论通过由市政府发布的规章、决定、命令和重要规范性文件;


(五)讨论研究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及重要专项规划,讨论研究市本级预决算安排、重大财政政策调整、体制变动和重大财力追加事项;


(六)讨论研究市政府全面工作和重大事项,研究决定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


(七)讨论决定以市政府名义授予集体、个人荣誉称号和表彰事项;


(八)决定和部署市政府其他重要工作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次,如需要可临时召开。列席人员为副秘书长、议题承办单位和直接相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市长签发。


四十五、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主持召开,研究、处理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市长办公会议不定期召开,会议议题由市长提出,或由秘书长根据副市长的提议和工作需要统筹协调后,报市长审定。参加会议的人员根据需要确定。


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市长签发。


四十六、市政府业务会议由副市长、秘书长主持召开,研究、处理各自分工范围内的有关问题。市政府业务会议不定期召开。市政府业务会议议题由主持召开会议的市政府领导同志确定。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相关负责人参加。


市政府业务会议纪要由主持召开会议的市政府领导同志签发。


四十七、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业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


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业务会议要充分准备,会议材料由议题汇报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要全面准确客观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对重大问题和各部门有不同意见的,有关领导要事先搞好协调。涉及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应备而不繁、逻辑严密,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审核把关。会议议题和材料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按照“谁提出、谁定密”、“谁定密、谁管理”的原则,议题汇报部门负责确定会议材料密级。定密材料须打码印刷、按号发放,议题汇报部门负责会后收回销毁。


四十八、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业务会议纪要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起草,按程序报市政府领导同志签发。


经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拟发文件,原则上须于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印发。


四十九、市政府领导同志和有关区县(市)政府及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按时参加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除参加国家、省委、省政府和市委重要会议及活动,因公出访或出差,处置重大突发事件或个人身体健康等特殊原因外,原则上不得请假。参会人员不能出席的,应向市长请假,并履行请假程序,请假单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


五十、对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实行计划管理,要严格审批,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和规格,力求开短会、讲短话、重实效。以部门名义召开全市性会议,主办部门要事先征得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同意后正式向市政府报送请示。


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得以市政府名义召开,不邀请区、县(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出席。市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取视频会议形式召开。各类会议要充分准备,严肃会风会纪,提倡节俭办会,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第九章 公文审批


五十一、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向市政府报送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和省、市政府有关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公文运转规则统一办理。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主送;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敏感涉外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要严格审核把关,提高公文质量;要加快内部运转,提高工作效率,按照时限要求报送公文。


拟提请市委有关会议审议或提请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代拟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市政府部门的,应依照有关规定,先按照程序报送市政府履行审议或审批程序。


五十二、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须由主要负责人签发。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主办部门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一致后,由主办部门与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联合签发报市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会签后报市政府决定。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一般应于5个工作日内回复;如有特殊时限要求的,主办部门应如实说明缘由,并做好对接跟踪。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相关部门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与方式,无修改意见的也要书面反馈。


五十三、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市政府办公室要切实履行审核把关责任,提出明确拟办意见;不符合公文报送规定的,应当予以退回。市政府领导同志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应签署明确意见。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应组织相关部门共同研究讨论,充分认证,取得一致意见并知会相关市领导。重大事项须报市长签批。副秘书长要协助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做好协调工作。


公文及拟办意见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和公文运转规则呈批。市政府领导同志可根据工作需要转请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市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直接签批未经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办理的公文。


五十四、市政府向省政府报送的请示、报告,向市委报送的重要文件,向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制定的政府规章、发布的命令,经秘书长审阅并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由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名义下发的文件和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的规范性、政策性文件,经秘书长审阅并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由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的其他文件,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文件内容涉及其他市政府领导同志分管工作的,须经相关市政府领导同志签署意见。


五十五、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的,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


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未经市政府批准,市政府各部门、各议事协调机构不得直接向各区、县(市)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在公文中提出指令性要求。按照程序报经市政府领导同志批准的,须在文中注明“经市政府同意”。


市政府各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各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也不得要求下级政府向本部门报送公文。


五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精简文件简报。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规格和文件篇幅,发短文,发管用的文。凡法律、法规、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上级文件已有明确要求、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一律不发;上级已公开发布或发至县团级、照抄照转、无结合实际具体贯彻落实意见的,一律不发;没有实质内容、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的,一律不发;分工方案原则上应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


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简报须经市政府办公室核准,每个部门原则上只向市政府报送1种简报。


五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定期清理与日常清理相结合,建立健全文件调研论证、发布解读、第三方评估以及清理退出常态化工作机制。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司法局要及时修订、废止、宣布失效与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不一致的、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文件。


第十章 工作纪律


五十八、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市委的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九、凡以市政府名义向省政府、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交的请示、报告或工作汇报,向市政协的通报等,须经分管市长审定、市长批准后报出;重大事项或涉及全局性工作的,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报省政府、市委。


副市长分管工作涉及全局性或其他重要的事项,由副市长签署意见后,报市长审定或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审议。


六十、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六十一、市政府领导同志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讲话或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市政府其他组成人员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


六十二、市政府各部门工作中遇有重大突发事件或重大问题,要及时逐级请示报告。


市政府向省政府报送请示后,有关部门要负责做好与省政府相关部门的衔接、跟踪和落实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政府。


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参加全国性、省级会议或者专题会议后,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会议情况和落实建议。


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率团出访后,要及时向市政府提交出访工作总结报告,并抓好洽谈项目、议定事项的跟踪、推进和落实工作。


向市政府报告工作要确保情况全面客观、数据真实准确,决不允许弄虚作假。


六十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市长、秘书长离沈出访、出差和休假,要事先报告市长,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沈外出,一般应提前3天(不含出行当日)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备,由市政府办公室向市长和分管副市长报告。


六十四、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六十五、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六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市委实施细则,牢记宗旨和使命,讲诚信、懂规矩、守纪律,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六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依法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予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行为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六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国际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六十九、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注重家庭家风家教,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七十、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言必信、行必果,真抓实干、埋头苦干,持之以恒,久久为功。不能简单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七十一、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坚持学以致用,勇于开拓创新,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


七十二、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研究和解决问题。要改进调查研究,注重实际效果,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工作。


七十三、市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各区县(市)政府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等,一般不公开发表。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到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章 附 则


七十四、市政府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七十五、受省政府工作部门和市政府双重领导的机构,参照执行本规则。


七十六、市政府办公室应依据本规则,制定或修订会议管理、公文处理、督促检查、重要事项报告和内事接待等实施办法。


七十七、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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