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府〔2018〕314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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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厦府〔2018〕31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厦门市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3日



厦门市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精神,全面推开我市“证照分离”改革有关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落实“证照分离”改革要求,按照“突出照后减证、能减尽减、能合则合”,“做到放管结合、放管并重、宽进严管”,“坚持依法改革、于法有据、稳妥推进”的基本原则,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关系,全面改革审批方式,精简涉企证照,加强事中事后综合监管,着力破解“准入不准营”问题,激发商事主体活力,加快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努力建设高素质高颜值现代化国际化城市。


2018年11月10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对国务院公布的《第一批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具体事项表》106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分别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等四种方式实施“证照分离”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协同监管和联合奖惩机制,形成全过程监管体系。建立长效机制,做到成熟一批复制推广一批,逐步减少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在全市有序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对所有涉及市场准入的行政审批事项按照“证照分离”改革模式进行分类管理,实现全覆盖,为企业进入市场提供便利。


二、改革方式


对纳入“证照分离”改革范围的涉企(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行政审批事项分别采取以下四种方式进行管理。


(一)直接取消审批。对设定必要性已不存在、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有效实现行业自律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直接取消。商事主体办理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二)取消审批,改为备案。对取消审批后有关部门需及时准确获得相关信息,以更好开展行业引导、制定产业政策和维护公共利益的行政审批事项,改为备案。商事主体报送材料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有关部门不再进行审批。


(三)简化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对暂时不能取消审批,但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行为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有关部门要履职尽责,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当场办理审批。商事主体要诚信守诺,达到法定条件后再从事特定经营活动。有关部门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四)完善措施,优化准入服务。对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审批事项,保留审批,优化准入服务。要针对商事主体关心的难点痛点问题,精简审批材料,公示审批事项和程序;要压缩审批时限,明确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要减少审批环节,科学设计流程;要下放审批权限,增强审批透明度和可预期性,提高登记审批效率。


三、工作措施


(一)制定具体管理措施。各相关部门要对照《厦门市落实第一批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具体事项表》,认领属于本系统的“证照分离”改革事项,细化改革措施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逐一制定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的具体管理措施,明确相关办事程序、工作流程及后续监管措施,相应修订权责清单、办事指南、审查细则等配套材料,并正式对外公布实施。对于尚未取得管理权限的部分改革事项,待上级部门委托或授权后实施。(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审改办、法制局,责任单位:各相关主管部门,各区人民政府,自贸委、火炬管委会)


(二)夯实法制基础工作。研究梳理“证照分离”改革事项涉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按照法定程序,抓紧修改完善相关地方性法规,切实做好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工作。(牵头单位:市法制局,责任单位:各相关主管部门,各区人民政府,自贸委、火炬管委会)


(三)逐步推动“照后减证”。市审改办牵头会同各相关部门,梳理我市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四种方式进行管理的“证照分离”改革涉企行政审批事项,逐步推动减少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实现对所有涉及市场准入的行政审批事项按照“证照分离”改革模式进行分类管理。(牵头单位:市审改办、市场监管局、法制局,责任单位:各相关主管部门,各区人民政府,自贸委、火炬管委会)


(四)健全目录动态维护机制。健全市场监管部门与市级行政审批部门之间对备案事项目录和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的动态维护机制,由市审改办、市市场监管局分别牵头,明确事项表述、审批部门及层级、经营范围表述等内容,作为市场监管部门信息推送共享的基础;凡涉及需要修改的,相关部门应明确拟修改的内容,分别报送市审改办或市市场监管局审核后按程序公布。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将备案事项和后置审批事项信息通过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记于相对应市场主体名下,并对外公示。(牵头单位:市审改办、市场监管局、法制局、政务中心管委会,责任单位:各相关主管部门,各区人民政府,自贸委、火炬管委会)


(五)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和“多证合一”改革。对于“证照分离”改革后属于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事项,原则上要通过“多证合一”改革尽可能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企业登记、备案等信息采集,直接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相关信息实时推送到厦门市“一照一码”审批信息共享平台,相关部门通过信息共享满足管理需要。(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审改办,责任单位:市政务中心管委会、经信局,各相关主管部门)


(六)构建跨部门信息共享平台。进一步完善厦门市政务信息共享协同平台、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行政审批(商事登记)信息管理平台、双随机事中事后监管综合执法平台,逐步推进实现商事主体基础信息、相关信用信息、违法违规信息归集共享。针对行政审批中申报材料重复提交、重复审查、重复证明等问题,各单位要以高效、便捷为原则,积极探索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协同平台进行共享信息核验,实现业务协同。(牵头单位:市经信局、发改委、市场监管局、审改办、政务中心管委会,责任单位:各相关主管部门,各区人民政府,自贸委、火炬管委会)


(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建立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制度。切实贯彻“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切实承担监管责任,针对改革事项分类制定完善监管办法,明确监管标准、监管方式和监管措施,加强公正监管,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构建全市统一的“双随机”抽查工作机制和制度规范,逐步实现跨部门“双随机”联合抽查常态化,推进抽查检查信息统一归集和全面公开,建立完善惩罚性赔偿、“履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等制度,探索建立监管履职标准,使基层监管部门在“双随机”抽查时权责明确、放心履职。健全跨区域、跨层级、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进一步推进联合执法,建立统一“黑名单”制度,对失信主体在行业准入环节依法实施限制。探索对新技术、新产业、新模式、新产品、新业态采取包容审慎的监管方式,着力为新动能成长营造良好政策环境。强化企业的市场秩序第一责任人意识,建立完善信用修复机制,更好发挥专业服务机构的社会监督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市场秩序治理,逐步构建完善多元共治格局。(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审改办、法制局,责任单位:各相关主管部门,各区人民政府、自贸委、火炬管委会)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区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层层压实责任,积极稳妥实施“证照分离”改革。建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召集人的厦门市"证照分离"改革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包括市市场监管局、审改办、法制局、经信局、政务中心管委会、发改委等部门负责同志,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审改办、市法制局牵头负责"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推进协调和督促指导工作;市审改办牵头负责推动后续“照后减证”工作;市法制局牵头做好“证照分离”改革法制保障工作;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市政务中心管委会牵头负责信息化建设工作。各相关主管部门是具体事项改革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与国家、省级对口部门的对接沟通,细化具体管理措施,并将具体措施于2018年11月5日前报送市市场监管局备案。


(二)加强宣传培训。各相关部门要通过政府网站、报刊、电视、新媒体等多种形式,做好改革政策宣传解读工作,让商事主体和社会公众充分了解改革政策,扩大各项改革政策的知晓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提升企业获得感,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氛围。要组织人员培训,提升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服务意识,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三)强化督查考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充分调动推进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鼓励和支持创新开展工作。强化督查问责,加大考核力度,定期对改革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未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的,要严肃问责,确保各项改革任务措施落地见效。


附件:厦门市落实第一批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具体事项表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1月5日印发





  • 厦府(2018)314号附件.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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