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政办发〔2018〕49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租房货币化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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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租房货币化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长政办发〔2018〕49号





CSCR—2018—01042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推进公租房货币化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长政办发〔2018〕4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2016〕39号)和《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积极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加快改善居民住房条件,完善住房保障制度,现就推进公租房货币化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关于供给侧结构改革和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战略部署,优化住房保障方式,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建立更加全面、公平和可持续的公租房货币化保障制度。为改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吸引人才和提高长沙城市竞争力创造条件。

二、基本原则

(一)市场导向,动态调整。合理确定租赁补贴标准,适度调整现行保障标准,并根据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政府财力和住房保障工作实际情况,建立租赁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二)分类实施,梯度保障。根据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程度的不同,保障其基本住房需求,有层次、有差别地对其在市场上寻求租房予以不同方式、不同金额的租赁补贴保障,实现保障家庭从“住有所居”向“住有宜居”转变。

(三)部门联动,阳光操作。完善租赁补贴保障的申请、审核、发放和后续管理等操作流程,建立部门联审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廉政风险防范和效能监察,充分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确保公租房货币化保障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三、目标任务

(一)推进公租房货币化保障的广覆盖。对符合条件的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通过发放租赁补贴的方式支持其在市场上租赁住房,实现公租房货币化保障的广覆盖。

(二)实行公租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并举。以公租房保障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并举的方式,形成公租房保障政策的闭合环。符合条件的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需求,自主选择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其中一种保障形式,鼓励其选择租赁补贴保障形式。

(三)完善公租房货币化保障退出机制。按户建立租赁补贴档案,加强部门信息共享,实施动态管理机制,规范基本住房保障年审制度。及时掌握补贴发放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信息变动状况。对符合条件的,继续发放租赁补贴;不再符合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及时终止发放补贴,对违规领取的补贴予以追缴。

四、申请条件

公租房租赁补贴主要用于解决中低收入的本市城区城市户籍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的租房问题。一个家庭只能同时享受一种补贴方式。

本市城区城市户籍申请对象分为家庭申请人和单身申请人。家庭申请人是指已婚家庭(含离异或丧偶带子女的单亲家庭);单身申请人是指离异、丧偶或未婚,同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要求本人或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城区常住户口3年以上(落户前为非本市城区常住户口、连续持有本市城区居住证满两年并实际居住的,落户本市城区常住户口后可折抵两年),申请对象在本市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住房困难(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在本市城区范围内租房居住并办理租赁合同备案,收入符合本市住房保障低收入或中等偏下收入认定标准。

新就业无房职工要求具有大中专及以上学历、毕业不满 5年、在本市市区就业并在申请之日前已连续缴纳长沙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年以上(含),本人及家庭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在本市城区范围内租房居住并办理租赁合同备案,收入符合本市住房保障中等偏下收入认定标准。

外来务工人员要求持有本市居住证,与城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已满一年,在申请之日前已连续缴纳长沙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年以上(含),本人及家庭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在本市城区范围内租房居住并办理租赁合同备案,收入符合本市住房保障中等偏下收入认定标准。

五、审核程序

申请人须携带申请材料向户籍所在地(非本市城区城市户籍的,为工作单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居委会接收申请材料并报街道办事处。申请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及其全部家庭成员应当书面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申报信息。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验,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自受理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平台向市公安、国土资源、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以及长房集团等单位发送申请对象的核查信息,在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核查比对后进行初审和公示,再提交资料给区住房保障部门进行复核,报市住房保障部门进行审批和公示。对审批合格的予以登记并发放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单。

申请材料、条件认定、审核程序等申请审核具体要求,按我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审核政策执行。

六、补贴标准

(一)现行租赁补贴标准为28元/月/平方米,人均保障面积为15平方米,一个家庭保障面积总和不超过60平方米。

(二)对困难程度不同的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行梯度补贴,低保、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每平方米租赁补贴分别为租赁补贴标准的90% 、80% 和 50% ,即:25元/月/平方米、22元/月/平方米、14元/月/平方米;每户每月补贴金额不足300元的,补足至300元。

租赁补贴发放金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租赁补贴发放金额=家庭补贴标准 ×(保障面积 -被保障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

(三)对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的租赁补贴标准为14元/月/平方米。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24个月。

(四)实际租金低于租赁补贴金额的,按实际租金补贴。

七、资金拨付

租赁补贴实行按月补助,按季发放。补贴资金由上级补助资金和市、区财政资金构成,上级补助资金外的缺口部分由市、区两级财政分别承担70% 和30% 。租赁补贴资金具体拨付按我市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实施。

八、续发管理

申请家庭(个人)应当在年审时主动申报家庭情况,各区重新核查租赁补贴人员领取资格,符合条件的继续发放,家庭困难程度变化的调整其补贴档次;不符合条件的停止发放补贴。

九、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进公租房货币化保障工作是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举措,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市住房保障、公安、国土资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民政、财政、长房集团等单位及各区人民政府要加强指导督促,完善支持政策,提高办事效率,确保公租房货币化保障工作扎实推进。

(二)明确职责分工。市住房保障部门统筹全市公租房货币化保障工作,具体落实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租赁补贴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全市公租房货币化保障对象的居住证管理、家庭人口数的认定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保障对象家庭住房状况的核实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保障对象的参保登记及社会保险管理工作,落实高校毕业生租房、购房补贴比对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保障对象家庭期房备案信息和租赁合同备案信息的核实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审核保障对象家庭收入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市本级公租房货币化保障资金预算、筹集、拨付及资金监管等工作;长房集团负责承租直管公房信息核对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公租房货币化保障的相关工作。各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化原则,具体负责租赁补贴审核、资金筹集和发放工作。

(三)落实支持政策。通过公租房货币化保障的户数可按规定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口径。市、区财政分别按比例承担公租房货币化保障所需资金。

(四)强化监督管理。各区、各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公平合理、公开透明的工作程序和监管措施,做到规范操作和运行,接受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对公租房货币化保障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

十、其他

(一)租赁补贴和本市其他人才安居(租房、购房)政策及住房保障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二)领取租赁补贴后,经批准落户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自批准落户后的次月,停止发放租赁补贴。符合本市城区城市户籍申请对象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可以按程序申请租赁补贴保障。

(三)申请家庭(个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保障资格的,一经查实,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取消其保障资格,按有关规定处理;已经获得租赁补贴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补贴,并依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四)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市可参照本意见制定政策,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十一、本意见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2月12日









抄送:市委有关部门,长沙警备区。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委。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2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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