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府办发〔2019〕94号《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法律援助对象经济困难审查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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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法律援助对象经济困难审查标准的通知》






扬府办发〔2019〕9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扬办发﹝2017﹞7号)相关要求,为了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适当放宽法律援助经济困难审查标准,使法律援助覆盖人群拓展至低收入人群,惠及更多困难群众,市政府研究决定,将全市法律援助对象经济困难审查标准调整为月最低工资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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