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政办发〔2020〕13号《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加快推进县域工业集中区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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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加快推进县域工业集中区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宝政办发〔2020〕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宝鸡市加快推进县域工业集中区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16日




宝鸡市加快推进县域工业集中区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为切实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开发区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宝发〔2019〕15号)、《关于进一步发挥党建引领作用推动开发区发展的若干意见》(宝发〔2019〕16号)精神,加快推进县域工业集中区高质量发展,力争实现集中区工业总产值增速高于全市平均水平5个百分点以上,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壮大,助力宝鸡“四城”建设,结合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完善管理体制。强化县区政府县域工业集中区发展的主体责任,进一步调整理顺工业集中区体制机制,实行扁平化管理,推进县域工业集中区管理服务机构更加专业、高效、务实。充分赋予集中区管理服务机构有关管理职责,可按要求内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及土地储备机构、财政机构、统计机构和生态环境保护机构,并作为所在县区对口部门的派出机构,建设功能齐全、高效便捷的综合政务服务体系。(市委编办、市工信局等部门和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提升发展水平。鼓励支持县域工业集中区做大做强,提升发展质量和水平。支持创建省级示范集中区,对新获批的示范集中区年度考核给予加分奖励。鼓励支持渭滨姜谭、麟游两亭等集中区独立或联合创建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对相关基础设施和项目建设给予一定补助。(市商务局、科技局、工信局等部门和各县区政府、各集中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进产业升级。按照“布局集中、主业突出、产业集聚、土地集约”的原则,立足资源禀赋和区域特色产业,高标准编制或修编集中区发展规划,明晰产业定位、发展重点。集中区主导产业向汽车及零部件、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新一代信息技术、节能环保等先进制造业和战略新兴产业优先布局,积极承接新材料、装备制造等老城区优势产业向集中区转移。鼓励支持渭滨姜谭工业集中区向高端装备制造和电子信息产业、金台科技工业集中区向精密制造产业、陈仓科技工业集中区向智能制造产业、凤翔长青工业集中区向煤化工精深加工产业、眉县常兴纺织工业园向高端新型纺织面料产业、岐山新材料产业园向新材料产业、扶风科技工业集中区向生物医药产业、千阳环保新材料集中区向节能环保产业、凤州现代科技工业集中区向有色金属新材料产业转型,加快集中区产业迈向中高端。县区新建工业项目原则上要在集中区布局。(市工信局、发改委等部门和各县区政府、各集中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动创新发展。支持集中区提升创新能力,加强创新平台、创新空间、创新载体建设,积极创建国家级、省级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和中小企业“双创”特色载体。支持眉县经开区创建国家级“双创”基地,渭滨姜谭工业集中区创建传感器技术创新中心。建立产学研资相结合的工业集中区技术创新体系,围绕主导产业发展,加强共性关键技术研究,搭建行业技术中心和区域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开展检验检测、技术评价、技术交易、质量认证、人才培训、资金支持等专业化服务,为集中区企业技术创新提供支撑。(市科技局、工信局等部门和各县区政府、各集中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优化公共设施。集中区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要适度超前布局水电路气暖等配套设施以及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提升集中区承载能力。积极搭建公共信息、物流等服务平台,不断提高现代物流、电子商务、金融法律、知识产权等生产性公共服务能力。增强集中区投融资功能,引进工业地产,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构建集中区公共设施建设投入长效机制。(市发改委、住建局、工信局、交通局、教育局、卫健委、商务局、市场监管局、金融办等部门和各县区政府、各集中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坚持绿色发展。坚持生态环保理念,依法推进集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模式,鼓励集中区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进绿色工厂建设和循环化改造,实现生产清洁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集中区项目引进严格执行高耗能、高污染工艺、设备等限期淘汰制度,全面实现工业集中区生产、生活、生态协调发展。(市发改委、生态环境局、工信局等部门和各县区政府、各集中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创新运营模式。鼓励社会资本通过委托代建、以商招商、量身定制等方式参与集中区标准化厂房建设。对一次性规划建设10万平方米,且对入驻企业实行厂房租金“两免三减半”等招商优惠政策的集中区给予项目奖补。鼓励市内外企业、行业协会、投(融)资机构采取自建、共建方式在集中区内开发建设“区中园”。支持渭滨姜谭、陈仓科技、金台科技、扶风科技、扶风新兴、眉县经开区等集中区“区中园”发展,“区中园”建设主体享受集中区各项优惠政策。(市工信局、财政局等部门和各县区政府、各集中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强化招商引资。积极组织开展与市外工业集中区的交流合作和项目对接活动,实现发达地区与我市工业集中区之间的产业协作转移。围绕集中区主导产业,瞄准行业龙头和领军企业,突出招大引强,开展精准招商、产业链招商、主题招商、以商招商,确保每年签约落地一批重大项目。积极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加强招商项目跟踪服务,促进项目早日落地开工、竣工达产。对引进总投资10亿元以上产业项目、国内500强企业投资建设项目的县域工业集中区,在市级集中区年度考核给予优秀等次。(市招商局、工信局等部门和各县区政府、各集中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鼓励引进人才。每个集中区至少与一所高校、一个科研机构、一个行业协会开展常态化对接,引进培育一批产业创新团队和优秀企业家、高层次经营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鼓励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在集中区设立分校或教学点,与企业共建生产实训基地,开展定向、定岗和订单式培养,实现培训和就业同步、培养与需求对接。集中区建立按岗定薪的绩效薪酬制度,按不同岗位确定工资,可在编制外向社会招聘特殊需要的高层次管理人才,实行特岗特薪、特职特聘。(市人社局、教育局等部门和各县区政府、各工业集中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保障土地供应。县区土地规划指标优先向集中区安排。积极推行各类工业用地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供应。对优先发展的产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制造类企业通过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调整用地结构增加服务性业务设施和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不超过原总建筑面积15%,允许继续按原用途使用。新产业工业项目中,生产服务、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15%,可仍按工业用地管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等部门和各县区政府、各集中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拓宽融资渠道。支持集中区组建多元化的国有控股投资开发公司,县级政府根据财力给予资本注入,实现实体化运营,增强开发建设能力。鼓励金融机构结合集中区发展需求,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扩大信贷投放,推动多渠道融资。探索“集中区+担保+银行”等金融支持模式,鼓励各县区对“助保贷”“园区贷”“银园保”等融资平台给予贴息和风险补偿。鼓励入驻集中区企业走向资本市场,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区内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融资,通过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融资。(市金融办、财政局、工信局等部门和各县区政府、各集中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加大财税支持。市级促进产业发展资金向县域工业集中区倾斜,重点支持集中区标准化厂房、产业项目和“双创”基地建设。工业集中区规划范围内的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经同级政府同意后,可安排用于工业集中区基础配套设施建设。集中区范围内每年新增税收县区级分成部分按一半的比例用于集中区基础设施建设。加大资金、项目整合力度,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和预算内资金项目向集中区倾斜。(市财政局、税务局等部门和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加强运行监测。支持各集中区建立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强化集中区运行监测,开展集中区发展运行情况统计、分析,定期通报集中区经济发展信息。探索完善体现集中区发展特色的统计指标体系,全面反映集中区开发程度、产业集聚度、技术创新能力、单位土地产出率、带动就业能力、经济效益、低碳发展、债务风险等情况,客观准确反映发展成果,为科学决策和考核提供依据。(市工信局、统计局等部门和各县区政府、各集中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提高服务效能。坚持集中区发展与城镇化建设同步推进,完善住宅、商业、娱乐等生活配套设施,构建宜居宜业的产城融合综合体,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统一组织区域内水土保持方案、水资源论证报告、地质灾害评估等相关评估工作,集中区内新建、扩建项目共享区域评价结果。积极开展集中区直供电试点和推广,探索供气企业向集中区直供大用户模式。对入驻项目、企业行政审批事项由集中区实行“保姆式”服务,对重大产业项目成立工作专班,做好全方位服务保障,积极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市发改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工信局、宝鸡供电局、地电宝鸡分公司等部门和各县区政府、各集中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严格考核管理。修订完善县域工业集中区考核办法,对集中区实行单独考核,考核结果计入对各县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总分。对年度考核为优秀、良好等次的集中区,按照市政府决定给予表彰奖励。集中区实行动态管理,连续3年考核排名末位的集中区按照相关程序报省工信厅审查后调整出省级重点建设县域工业集中区范围。(市考核办、市工信局、财政局等部门和各县区政府、各集中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附件:宝鸡市省级重点建设县域工业集中区考核办法




附件




宝鸡市省级重点建设县域工业

集中区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工业强市战略,进一步促进省级重点建设县域工业集中区发展,强化集中区考核工作,根据省工信厅《重点建设县域工业集中区和省级示范县域工业集中区考核办法》《宝鸡市开发区(园区)考核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工信厅(原省中小企业促进局)确定的省级重点建设县域工业集中区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考核由市重点建设县域工业集中区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简称市集中区考核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市集中区考核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工信局局长为副组长,市工信局、发改委、财政局、统计局、招商局、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同志为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信局,具体负责全市省级重点建设县域工业集中区考核组织实施及日常工作。

市集中区考核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工作职能,结合集中区发展实际进行评定打分。

第四条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

日常考核采取季度检查、预警通报等形式进行。

第五条年度考核按自查、初审、审核的程序进行。

1.自查:集中区管理机构进行自查,负责考核指标具体数据填报、资料编制汇总,向所属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考核资料。县域工业集中区对数据、资料真实性负责。

2.初审: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集中区报送材料进行初审,并进行实地审查。考核材料经县区政府审定后,报送市集中区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

3.审核:市集中区考核领导小组审核考核资料、综合打分,结合日常考核情况,汇总集中区分值并进行综合排名、评定。

第六条考核内容包括经济发展、项目建设、标准化厂房建设。

指标设置及分值权重每年可根据实际适当调整。

第七条考核实行百分制量化计分。

1.经济发展(50分)

重点选取营业收入、营业收入增速、实缴税金、实缴税金增速、利润总额、利润总额增速、期末从业人数、企业单位个数、固定资产投资、固定资产投资增速等10项指标作为具体考核指标,该项考核指标数据来源于陕西省重点建设县域工业集中区统计监测报表。

经济指标采用综合加权的办法,根据不同指标的排序和权重,实行加权汇总得分。

具体办法是:考核指标排序第1位的得50分,每下降一位减少0.5分,各指标得分乘以其权重后相加,即为该重点建设县域工业集中区经济发展得分。

各指标权重为:营业收入0.2、营业收入增速0.2、实缴税金0.1、实缴税金增速0.1、利润总额0.1、利润总额增速0.05、期末从业人数0.05、企业单位个数0.05、固定资产投资0.05、固定资产投资增速0.1。

2.项目建设(30分)

以集中区在建的市、县区重点项目为考核对象,完成项目建设年度投资计划任务(15分),每建成投产1个(1分)。鼓励集中区招大引强,每引进1个省域外项目(1分),每引进1个投资1亿元以上项目(1分),投资10亿元以上项目(2分)。以上项目需提供已投入资金凭证、已开工建设施工合同、项目形象进度、投资完成情况等佐证资料,每个项目以最高分计算一次,不重复计算,总分不超过30分。

3.标准化厂房建设(20分)

以市、县区下达的年度新建标准化厂房任务为考核对象,9月份前全部开工建设(5分),年底前完成年度建设任务(10分),年底前建成且租赁面积达50%以上(5分)。

第八条集中区因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工作被“一票否决”的,确定为较差等次。

第九条按照集中区总体得分排名由高到低顺序确定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优秀、良好等次分别按集中区总数的30%、40%确定,考核结果由市集中区考核领导小组综合评议审定。

第十条集中区考核结果报市考核办计入各县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总分。

第十一条对年度考核为优秀、良好等次的集中区,按照市政府决定给予表彰奖励。对连续3年考核排名末位的集中区按照相关程序报省工信厅审查后调整出省级重点建设县域工业集中区范围。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宝鸡市县域工业园区考核办法》(宝政发〔2012〕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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