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政办发〔2019〕37号《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集中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等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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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集中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等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










宝政办发〔2019〕3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宝鸡市集中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实施办法(试行)》《宝鸡市行政许可技术评审实施办法(试行)》《宝鸡市行政许可现场踏勘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17日



宝鸡市集中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加强审批与监管部门的协作配合和信息互动共享,实现集中审批与监管的有效衔接、协调联动,确保改革工作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与监管部门的协调联动。



第二章 建立行政审批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第三条 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中、省、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部署和要求,统筹谋划全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工作规划,协调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以下简称市审批局)与市级其他审批部门、监管部门、执法机构之间的关系,研究解决涉及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政策解读、信息互通共享等问题,协调解决集中审批与日常监管联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组成人员

(一)联席会议召集人

联席会议总召集人为市政府分管行政审批工作的副市长;召集人为市政府分管行政审批工作的副秘书长、审批及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审批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审批局主要负责人兼任。

(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市委编办、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健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林业局、市体育局、市民宗局、市文物局、市人防办、市大数据发展服务局、市地震局、市金融办。如联席会议议题涉及到成员单位以外的部门,所涉及部门根据会议要求参会并积极落实会议议定事项。

第五条 工作要求

(一)联席会议由总召集人或召集人授权召集,实行全体成员联席会议、专题联席会议和联络员会议制度。

(二)全体成员联席会议

由总召集人或召集人主持,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根据需要可邀请相关法律、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主要对涉及国家安全、生态安全和公共安全,以及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的重大审批事项进行会商会审,共同研究解决审批和监管中的重大问题。

(三)专题联席会议

根据工作需要,由召集人报告总召集人同意后主持召开,各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重点研究解决集中审批办理、审批与监管衔接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四)联络员会议

根据工作需要,由召集人委托有关负责人主持召开,相关成员单位联络员参加,负责协调解决集中审批与日常监管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和技术评审、现场踏勘等工作中的衔接事宜。

(五)联席会议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报总召集人或召集人审定会议议题,确定会议时间及形式,通知成员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参会。

(六)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印发各相关单位。会议确定的事项,按照工作要求,由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具体落实。

第六条 责任分工

(一)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

1.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联络和协调工作;

2.研究并提出联席会议议题,做好会议筹备工作;

3.协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

4.汇总并通报各成员单位有关工作情况;

5.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

1.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涉及审批与监管工作的有关问题;

2.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工作任务,按照要求时间节点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工作情况;

3.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建立联络员工作机制



第七条 人员要求

市审批局和各监管部门在编在职人员;熟悉本部门业务工作,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第八条 人员选定

市审批局和各相关监管部门负责本部门联络员的选定,具体人数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至少选定1名分管领导和1名联络员,并将人员基本情况提交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联络员原则上不允许随意调换,如有特殊原因确需变动更换的,所在单位须提前两个工作日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联络员职责

(一)负责审批与监管相关工作的衔接、沟通、协调。

(二)负责接收或推送审批监管信息。市审批局联络员将审批信息推送至相关监管部门,接收并处理各监管部门推送的监管信息;各监管部门的联络员负责将本部门与审批相关的监管信息、技术审查意见、行业政策动态、企业诚信状况等信息推送至市审批局,接收并处理市审批局推送的审批信息。

(三)根据审批和监管工作需要,及时告知本部门确定的人员参加有关技术评审和现场踏勘等活动。

(四)负责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的具体对接。

(五)按要求参加审管联动联络员相关会议及培训。



第四章 建立审管信息双向推送机制



第十条 审批信息推送

(一)市审批局联络员通过网络推送,向审批事项对应的监管部门推送审批结果信息,如网络推送不成功的,以函件告知相关信息,各监管部门联络员接受信息时间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

(二)需要监管部门提供专业技术支撑的,由市审批局联络员自业务受理之日起,通过网络推送或函件告知等形式,将《宝鸡市行政审批协办通知单》、《现场踏勘(评审)委托书》、《商请主管部门参与踏勘(评审)工作的函》及相关材料推送监管部门,监管部门联络员2个工作日内接受推送的信息,并通知相关人员和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监管信息推送

(一)各监管部门根据监管情况,由联络员通过网络推送,及时将与审批相关的监管信息向市审批局推送,网络推送不成功的,以函件告知相关信息,市审批局联络员接受信息时间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

(二)监管部门联络员在规定时限内通过网络推送或函件告知等形式,将协办事项的审查意见和特殊环节办理相关结论书及时推送市审批局,确保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全链条审批工作。

(三)监管部门接受市审批局推送的许可决定信息后,及时履行监管职能,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对许可决定有异议或发现行政许可相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在收到信息的2个月内向市审批局提出。建议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

(四)监管部门如遇行业法律法规变动、需要总量控制、规划限制等涉及行政许可事项的文件,由联络员通过网络推送或函件告知等形式,及时将相关文件信息向市审批局推送。

第十二条 实时推送接收

市政务服务平台与行业部门专网互联互通后,市审批局和监管部门通过政务服务平台网上即时推送接收信息。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十三条 审批和监管部门要切实负起审管责任,确保信息推送、互动及时规范有序,积极沟通,密切配合,加强协调联动,形成合力,确保审管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第十四条 审批和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审管联动工作,加强工作衔接,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凡因信息推送、接收不及时,工作落实不到位,影响到正常工作推进落实的,由审批和监管部门分别据实出具情况说明报告市政府,市政府将根据双方职责及实际情况划定责任并作出处理决定,限期整改。若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相关部门问责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宝鸡市行政许可技术评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行政许可技术评审工作,提高行政许可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宝鸡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涉及许可事项的技术评审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评审是指在行政许可事项审批过程中,评审组织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组织评审人员对行政相对人申请事项所涉及的技术文件的合规性、科学性、可行性等进行评价和审查,形成评审意见,为行政审批提供决策依据的工作过程。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评审人员,是指符合一定条件,由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科研(设计)院所、技术服务机构等从事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组成,并经过规定程序予以确认,能独立从事和参与评审、论证、审查、认定、验收等的人员。

第五条 技术评审按照评审组织部门划分为独立评审、联合评审、委托评审三种形式。

(一)独立评审: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以下简称市审批局)独立组织实施。

(二)联合评审:由市审批局组织,相关部门配合实施。

(三)委托评审:由市审批局委托相关部门或技术机构(以下简称“受委托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 评审组织部门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行政许可技术评审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



第二章 评审人员组成



第七条 评审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丰富知识和经验,有较高的业务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

(二)具有相关专业职业资格或相关技术职称;

(三)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评审、踏勘等工作要求,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

(四)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违纪违法记录;

(五)行业法律法规对评审人员条件有明确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评审人员在评审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评审内容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二)在评审过程中享有独立评审权和独立表决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三)对评审活动不正当行为的检举权;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评审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应邀按时参加评审工作,如因故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及时告知评审组织部门;

(二)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相关材料及时交回存档,不得对外泄露评审过程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信息;

(三)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地履行评审职责,提供真实可靠、客观公正的评审意见,对评审过程中的相关专业性问题进行解答;

(四)配合评审组织部门处理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质疑和投诉;

(五)不得收受被评审单位或个人的财物和其他好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技术评审时由评审人员组成评审组开展工作,评审组人数一般为3名或3名以上奇数人员。已建立专家库的,评审时从专家库里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审组;没有建立专家库的,由评审组织部门根据工作实际选取满足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七条的评审人员组成评审组。



第三章 评审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初步审查。评审组织部门在承诺期限内完成技术文件的初步审查,作出是否同意召开技术评审会议的决定,并通知申请单位。

由受委托部门组织实施技术评审的行政许可事项,若技术文件未通过初步审查,受委托部门应将缘由告知市审批局。

第十二条 技术评审准备工作。通过初步审查的技术文件,评审组织部门应做好评审前相关准备工作,保证评审工作顺利实施。技术评审会议时间确定后,评审组织部门应及时告知申请人。

属于联合评审的事项,市审批局须将评审会议相关资料提前推送相关配合部门。

第十三条 召开技术评审会议。

(一)评审组在对项目进行评审前,应确定评审组组长。组长人选应从评审能力、专业知识、沟通能力、判断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综合考虑。组长负责明确评审工作具体要求及注意事项,组织评审组成员对技术文件进行充分讨论,并形成最终评审组评审意见。

(二)评审人员根据项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结合自己的分析和判断,独立作出评审意见。

(三)评审人员集体会商,形成评审意见,申请单位、利害关系人应当回避。

(四)评审结束后,评审组评审意见应出具书面材料,并经评审人员署名确认。评审意见分三类:同意、否定、整改。其中,对出具否定意见的要说明理由;出具整改意见的要明确指出整改的原因和具体量化标准,技术文件整改后应由含评审组组长在内的三分之一以上评审人员核实整改完成情况,并署名确认。

(五)评审程序中包含现场踏勘,因特殊情况不能进行现场踏勘的,应当在评审组评审意见中载明。

(六)属于联合评审的事项,相关配合部门需在技术评审会议上,提出明确的意见建议。

(七)评审组织部门应当在技术评审会上形成书面会议纪要,评审组评审意见作为会议纪要附件。

第十四条 反馈意见。受委托部门应在承诺期限内将评审组评审意见及本部门意见建议反馈至市审批局。

市审批局业务科室应将技术评审会议全部资料原件整理、归档。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评审工作完成前,均不得向申请人和其他无关人员泄露参加评审人员名单信息。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组织评审工作人员在技术评审过程中,不得向评审人员明示或暗示授意,干扰评审。

第十七条 评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取消其行政许可评审资格:

(一)违反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收受申请人或其委托人财物或其他利益的;

(二)本人自愿退出的;

(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违反回避规定的;

(五)无正当理由放弃评审组织部门委托的事宜累计三次以上的;

(六)严重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评审结果,以及发生经评审组织部门确认的行政审批重大投诉事件的;

(七)有违纪违法行为的;

(八)其他不适宜担任行政许可事项评审人员的情形。

第十八条 评审人员在受委托参与的工作中获取不正当利益,或擅自向外界透露参与工作的商业秘密及当事人信息等情况的,视情节轻重,由评审组织部门给予警告或取消其评审人员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评审人员回避原则。评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一)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3年内曾在该申请单位中作为股东、员工或担任顾问;

(二)已参与过该技术文件的制作、咨询等相关工作;

(三)本人或家庭成员以及其他亲属与该申请人(或申请单位)有利害关系的;

(四)与申请人是近亲属,可能影响公平原则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回避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法律、法规对技术评审工作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技术评审工作所需时间不计入行政许可承诺办理时限。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宝鸡市行政许可现场踏勘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行政许可现场踏勘行为,提高行政许可工作质量与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现场踏勘,是指行政审批部门对行政相对人申请事项中涉及的建设、生产、经营场所的规划布局、环境保护、公共安全、设施设备、工艺流程、组织机构、管理制度、施工现场等内容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确认、检查、勘验等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宝鸡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涉及许可事项的现场踏勘。

第四条 现场踏勘工作应遵循依法、公平、公正、高效、便捷、廉洁的原则。

第五条 现场踏勘应根据不同事项的相应要求组织2名以上人员参加。踏勘人员应符合资质要求(无资质要求的除外),具备履行现场踏勘职责的能力,与行政相对人没有利益关系;踏勘人员可以为正式在编的公务员、参公人员、事业单位人员或第三方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特殊要求的,由组织实施部门按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 踏勘人员抵达现场后,应主动向申请人出示执法证、工作证或相关证明文件,依据现场踏勘任务的有关内容和标准,认真调查、核实、确认、检查、勘验现场情况,并以文字、录像、图片、录音等适当形式记录现场踏勘情况。

第七条 承担现场踏勘工作的部门、第三方机构或专家对踏勘结果的真实性负责,出具踏勘意见。

第八条 申请人应配合现场踏勘工作,主动提供有关资料。

第九条 踏勘方式

(一)独立踏勘: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以下简称市审批局)独立完成的现场踏勘。

(二)委托踏勘:由市审批局委托相关部门、第三方机构独立完成的现场踏勘。

(三)联合踏勘:由市审批局或相关部门牵头(以下简称牵头部门),其他部门配合共同完成的现场踏勘。

第十条 现场踏勘工作程序

(一)市审批局审核申请材料,根据申请事项确定踏勘方式。

(二)属独立踏勘事项的,由市审批局确定踏勘人员和踏勘时间。属委托踏勘事项的,由市审批局及时联系承担现场踏勘工作的相关部门、第三方机构,确定踏勘人员和踏勘时间。属联合踏勘事项的,由市审批局或牵头部门及时联系承担现场踏勘工作的相关部门,确定踏勘人员和踏勘时间。

(三)市审批局将相关材料推送至踏勘人员,并通知申请人踏勘时间。

(四)踏勘人员按照确定的时间抵达现场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踏勘核实。

第十一条 踏勘人员依据现场踏勘情况,如实填写《宝鸡市行政许可现场踏勘记录》,签署踏勘意见,并由申请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签字确认,如有异议应当场提出。拒绝签字确认的,踏勘人员需对拒签情况进行记录。

第十二条 踏勘人员应将《宝鸡市行政许可现场踏勘记录》和记录现场踏勘情况的有关资料,于踏勘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提交至市审批局。市审批局据此作出审批决定并将相关资料整理存档。经过多次踏勘的,相关资料应全部存档。

第十三条 踏勘人员应严格遵守廉政纪律,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严禁吃拿卡要等违法违纪行为,不得外借现场踏勘资料。出现违纪违法行为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对现场踏勘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行政许可事项同时涉及技术评审和现场踏勘的,按照《宝鸡市行政许可技术评审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五条 现场踏勘时间不计入行政许可承诺办理时限。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宝鸡市行政许可现场踏勘记录





附件



宝鸡市行政许可现场踏勘记录

事项名称

申请单位

联系人

踏勘地址

联系电话

踏勘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开始,至  时  分结束

现场踏勘情况记录

(可附页说明)

现场踏勘意 见









踏勘人员签字:

申请单位(人)意见











负责人签字: 联系电话:

(盖章) 日期:年  月  日

现场踏勘部门意见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注:1.本表适用于无专用样表的行政许可事项的现场踏勘;

2.本表一式三份,一份申请人留存,一份由现场踏勘科室留存,一份与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资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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