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政办发〔2017〕90号《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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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宝政办发〔2017〕9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宝鸡市“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7日





宝鸡市“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陕西省“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陕政办发〔2017〕6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市农业局牵头,会同市水利局、商务局、规划局、发改委、国土局、环保局、交通局,依据本办法对各县区“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第三条考核采取自评自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过程监管与结果考评相结合的原则,重点抽查县区不低于县区总数的30%。

第四条考核分为基础分和绩效分两部分,总分为100分,考核分为4个等级。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90分以下75分以上为良好,75分以下60分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五条 每两年为一个考核期,考核得分以考核期内第二年各项指标数据计算。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为首个考核期。



第二章 生产能力



第六条 蔬菜面积(8分)。指本县区各种蔬菜(含食用菌、线辣椒,不含西甜瓜、马铃薯、草莓,下同)播种面积。考核年度蔬菜播种面积达到或超过前3年平均值的98%得基础分5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5分;每提高1个百分点得绩效分0.5分,直至满分。

第七条 蔬菜产量(8分)。指本县区生产的各种蔬菜的产量。考核年度蔬菜产量达到或超过前3年平均值的98%得基础分5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5分;每提高1个百分点得绩效分0.5分,直至满分。

第八条 肉类产量(10分)。指本县区畜产品肉类总产量。考核年度肉类产量达到或超过前3年平均值得基础分8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8分;每提高1个百分点得绩效分0.5分,直至满分。若各级政府有产业调整专项规划,则以规划为准。

第九条 水产品产量(8分)。指本县区渔业产量。考核本年度水产品产量达到或超过前3年平均值得基础分6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6分;每提高1个百分点得绩效分0.5分,直至满分。



第三章 市场流通能力



第十条 批发市场规划布局(5分)。指本县区“菜篮子”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布局情况。将“菜篮子”产品批发市场纳入城区建设规划并按规划实施得5分,未纳入或未按规划实施不得分。

第十一条 批发市场建设(10分)。指本县区年交易额居首位的“菜篮子”产品批发市场功能建设和管理情况。批发市场场地布局合理得基础分2分,交易厅(棚)、冷藏保鲜等设施齐全得基础分2分,开展质量安全检测得基础分2分,市场管理规范、收费合理得基础分2分,每项未完成的不得分。批发市场具有公益性得绩效分2分。公益性是指政府通过投资入股、产权回购回租、公建配套等方式参与“菜篮子”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和改造。

第十二条 流通销售机制(5分)。指本县区城镇社区建设“菜篮子”产品零售网点情况。平均每个社区建成1个或1个以上“菜篮子”产品零售网点得5分,少于1个不得分。“菜篮子”产品零售网点包括生鲜超市、农贸市场、菜市场(含早、晚市)、社区菜店、平价商店、蔬菜社区直通车等。



第四章 质量安全监管能力



第十三条“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监管(8分)。指本县区开展“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情况。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健全、建立监管责任制度得4分,机构不健全或未建立监管责任制度不得分。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预案得2分,未制定不得分。开展监督检查得2分,未开展不得分。

第十四条“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水平(10分)。指考核年度蔬菜、畜禽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情况。省级以上部门抽检考核年度蔬菜、畜禽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总体合格率平均值达到96%以上得基础分8分。每降低0.1个百分点扣0.2分,最多扣8分;每提高0.1个百分点得绩效分0.1分,直至满分。

第十五条 追溯体系建设情况(2分)。指本县区肉类和蔬菜等食用农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和运行情况。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并运行得2分,未建立或未运行不得分。



第五章 调控保障能力



第十六条 “菜篮子”工程调控政策(6分)。扶持“菜篮子”产品生产龙头企业发展壮大,提高肉菜蛋奶自给率,发挥市场调控的“稳定器”作用。县区引导生猪活体储备承储企业稳定生产,落实生产补贴、贴息贷款等相关政策得0.5分,不落实不得分。县区督促越冬蔬菜承储企业落实库存日报管理,协助落实省市贮存补贴得0.5分,不落实不得分。县区建立“菜篮子”市场供求应急调控预案得1分,不建立不得分。抓好储备肉菜投放市场、门店的遴选挂牌工作,投放期间,加强“菜篮子”产品数量、质量和价格管控,稳定市场供应得2分,不落实不得分。抓好过剩“菜篮子”产品的外销和跨区域应急调运组织实施,协助申报运费补贴,减少生产企业和种养户的经济损失得2分,不落实不得分。

第十七条“菜篮子”产品储备制度建设(4分)。落实中省市储备管理制度,协助市商务局落实市级300吨生猪活体储备和3600吨越冬蔬菜储备、40吨液态奶储备等市场应急储备任务得1分,不落实不得分。结合市县级财政承受能力和市民“菜篮子”需求,不断扩展“菜篮子”储备品种,确定适度储备规模,更好发挥调控保障作用,年末提交本县区“菜篮子”市场调控保障能力评估报告得3分,不提交不得分。

第十八条“菜篮子”价格信息发布情况(4分)。建立“菜篮子”产品价格信息发布平台的县区得2分,未建立不得分。定期开展信息采集、分析和发布得2分,未发布或逾期发布不得分。

第十九条 “菜篮子”工程管理体系建设(4分)。本县区成立“菜篮子”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相关职能部门承担,配备适当工作人员,得4分。未成立领导小组扣2分,未明确相关工作机构或人员配置不到位各扣1分。



第六章 居民满意度



第二十条 居民满意度(8分)。由考核部门对各县区“菜篮子”工程建设的居民满意度进行评估。根据评分结果同比例计算得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否决项。考核期内发生“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级别达到Ⅲ级及以上的,该次考核结果评定为不合格。“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等级界定参照《宝鸡市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宝政办函〔2016〕86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开展自查评估。各县区政府于每个考核期次年10月底前,对本县区“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按要求形成自查报告并经主要负责同志审核后报送市农业局。

第二十三条 考核结果通报。考核结果报市政府审定后向各县区政府通报。年度考核评定为“优秀”的,市政府在安排“菜篮子”项目资金时给予优先扶持。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整改情况报市政府。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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