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政办发〔2017〕89号《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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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










宝政办发〔2017〕89号








宝规〔2017〕007-市政办002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宝鸡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3日







宝鸡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指导我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计划)有力有序有效实施,进一步改善学生营养状况,提高学生健康水平,依据《陕西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管理办法(试行)》(陕政办发〔2017〕54号)等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营养改善计划坚持“政府主导、全面覆盖、因地制宜、稳步提升”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县(区)和农村义务教育学校。



第二章管理体制和职责分工



第四条 营养改善计划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以县为主、分级负责、部门协同推进”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市政府成立全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工作。市委宣传部、市编办、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农业局、市卫计局、市审计局、市食药监局、市物价局、市供销社、团市委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简称市学生营养办),负责全市营养改善计划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县(区)政府(管委会)是营养改善计划的行动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制定本县(区)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落实管理人员,保障运行经费,推进工作落实。

第七条 教育部门负责营养改善计划的具体实施,加强对学校食堂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奖惩制度,将营养改善计划纳入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的内容。

第八条 学校负责学校食堂的日常管理,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承担学生供餐的组织实施和相关管理工作,健全和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和措施,定期对学生及家长开展营养健康和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第九条 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营养改善计划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和完善相关资金政策,落实补助资金和配套资金,加强资金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县(区)财政应专项预算营养计划资金,主要用于食堂设施设备购置和维修、食堂从业人员工资补助、水电煤气费用等。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将营养改善计划纳入‘十三五’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及‘十四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力度建设满足学生就餐标准的食堂和餐厅。负责培育“放心粮油”生产企业和供应网点,实施“放心粮油”进学校工程,组织“放心粮油”生产企业和供应网点向学校供应质量安全的粮油产品。

编办、人社部门负责加强营养改善计划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

农业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督检查,鼓励和推动种植业、养殖业、生产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向学生供应安全优质食用农产品。

卫生部门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食品安全事故的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和卫生学处置,对学生营养改善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制定营养知识宣传教育和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方案,在教育部门配合下,开展营养知识宣传教育和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与学校、配送中心、供餐企业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加强对食品原料采购、储存、加工、餐用具清洗消毒、设施设备维护等环节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查处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

审计部门负责对营养改善计划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其效益进行审计和审计调查,促进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宣传部门负责新闻宣传,引导各级各类新闻媒体,全面、客观地反映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物价部门负责督促学校认真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

供销部门负责发挥供销合作社网络优势,在食品供销方面要加强产销衔接,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提高流通效率,推动大型连锁超市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基地、专业大户等直接与学校建立采购关系,形成高效、畅通、安全、有序的食品供给体系。

鼓励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居委会、村委会等有关基层组织和营养健康协会,以及企业、基金会、慈善机构等积极参与营养改善计划工作,在宣传教育、社会监督、改善就餐条件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三章 实施对象和范围



第十条 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对象为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学生。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也纳入实施范围。

第十一条 鼓励各县(区)政府在确保应享尽享、人财物有长期保障的情况下,结合实际适当扩大实施范围。



第四章 供餐内容和模式



第十二条 各县(区)政府和学校按照“安全、营养、热乎、可口”的标准,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学生供餐模式、供餐内容和供餐食谱。

5个国家试点县在2017年底全面实行学校食堂供餐,8个地方试点县(区)要加快营养计划实施校食堂建设进度,到2020年全面实现学校食堂供餐。

以学校食堂提供完整午餐为主,暂不能保障全体学生供餐条件的学校,应结合实际,进一步优化供餐内容,通过配餐中心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学生提供新鲜、保质期较短和价值相当的完整营养早餐或正餐。

参照有关营养标准和膳食指南,结合学生营养健康状况、当地饮食习惯和食物实际供应情况,科学制定带量食谱,做到搭配合理、营养均衡。

第十三条 学生营养餐配送中心试点县要从长远发展考虑,科学定位配送中心的运行机制、配送内容及模式,确保配送中心的供餐质量和效益。

鼓励县(区)政府根据实际采取招商引资等方式建设学生营养餐食材配送中心。建立供餐企业和配送企业准入退出机制,对粮油等大宗食材及原辅材料,严格实行统一招标、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价格、统一服务、统一结算的办法,从源头和过程上确保实施安全。



第五章 食堂建设和管理



第十四条 试点县(区)政府应当统筹支持义务教育学校建设的各类项目资金,加大食堂建设力度,实现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学校食堂建设全覆盖。

第十五条 学校食堂建设遵循“节俭、安全、卫生、实用”的原则,建设方案按照“明厨亮灶”的要求和食堂设置标准,经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审核后实施。

第十六条 学校食堂应以服务师生为宗旨,坚持公益性原则,一般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不得对外承包。倡导政府向专业团餐公司购买服务,引进专业化大型团餐企业委托运营学校食堂,促进学校食堂管理规范化和现代化。

第十七条 县(区)政府应加强学校食堂设施配备,并按照食堂从业人员与就餐学生人数不低于1∶80的比例为学校食堂配备工作人员,落实人员待遇,加强专业培训。

第十八条 学校食堂管理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对学校食堂管理工作负总责,明确专职管理人员,对兼职从事供餐管理超工作量的教师给予一定的工作补贴。

建立由校领导、后勤管理部门负责人和食堂管理人员组成的食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学校食堂管理。

建立由学生代表、家长代表、教师代表组成的膳食委员会,发挥其在配餐食谱与价格、食堂管理与服务质量评议等方面的监督作用。

第十九条 教育部门定期组织开展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评优活动,评优结果作为职称评审、职务晋升、绩效工资分配等优先考虑的依据。



第六章食品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条 县(区)政府和学校应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保障机制,落实食品安全保障措施。

学校食堂、配送中心、供餐企业应当依法经营,严格遵守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规范食品采购、储存、加工、留样、配送、清洗、消毒等环节的管理。

(一)建立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招标制度,纳入营养改善计划的米、面、油、蛋、奶等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通过公开招标、集中采购、定点采购的方式确定供货商。建立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供货商评议制度,不得采购不合格食品。

(二)食品储存场所应符合卫生安全标准,配备必要的食品储藏保鲜设施;建立健全食品出入库管理制度和库存盘点制度,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及时清理销毁变质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储存做到分类、分架,安全管理。

(三)需要熟制烹饪的食品应烧熟煮透,烹饪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70℃。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制作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使用符合规定,严禁超范围、超剂量使用。

(四)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必须留样,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在专用冷藏设施中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应满足检验需要,不少于100g,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审核人员等。留样食品应由专人负责保管,专柜专锁。

(五)学生营养餐配送中心、供餐企业应当具备配送条件和资质。配送车辆及用具必须保证清洁卫生,运输过程中食品的中心温度应保持在10℃以下(冷藏)或60℃以上(热藏)。

(六)对食品容器、餐用具进行清洗消毒,并存放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备用。提倡采用热力方法进行消毒,采用化学方法消毒的必须冲洗干净,不得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用具。

第二十一条 教育部门会同食品药品监管、卫计等部门定期组织食品安全专家通过现场指导、培训等多种形式,不断增强学校、配送中心、供餐企业的食品安全意识,强化安全管理措施,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能力。

教育部门将食品安全知识纳入中小学校健康教育课程;学校通过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专题讲座、主题班会以及知识竞赛等活动,提高学生的食品安全意识。

第二十二条 县(区)政府和学校应逐级制定食品安全预案,并适时开展应急培训、演练,完善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发生学生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后,学校应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在2小时内向当地卫计、教育、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学校不得擅自发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第七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营养改善计划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天4元,一学年按200天计算。

第二十四条 营养膳食补助资金纳入国库管理,实行分账核算,封闭运行,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时间将专项资金进行预算、分解和下达。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结余应当继续用于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工作,结转结余不得超过两年,对于尚未分配到部门或单位的中省市结余资金,由县级财政交回市级财政,对于已分配到部门或单位的中省市结余资金,由县级财政收回。

专项资金应做到专款专用,严禁克扣、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用于补贴教职工伙食和学校公用经费支出,不得用于劳务费、宣传费、运输费等工作经费。

第二十六条 市、县(区)财政、教育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级管理,确保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依托国家营养改善计划实名制学生信息系统和月报系统,监控学生人数、补助标准、受益人数等动态情况,定期公布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总量、学校名单以及受益学生人次等信息。

学校、配餐中心、供餐企业应定期公布经费账目、配餐标准、带量食谱,以及受益学生名单等信息,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第八章 营养监测和评估



第二十七条 县(区)卫计、教育部门应当联合制定学生营养监测评估工作方案,督促学校做好常规和重点监测,运用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结果,结合学校实际、学生体检、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学期考试等,全面评价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成效。

第二十八条 县(区)应成立营养改善计划专家指导组,配备专(兼)职营养师,加强学生营养健康教育和科学配餐指导,开展餐厅文化、文明餐饮、感恩励志、养成教育等活动,让学生全面掌握科学的膳食营养知识,引导学生养成科学的饮食习惯。



第九章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问责制度,对食品安全、资金管理和职责履行情况开展全过程、常态化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学校的工作人员在营养改善计划实施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各县(区)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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