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政办函〔2017〕30号《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渭河沿线禁止采砂有关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时间:2021-02-01 01:08:48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渭河沿线禁止采砂有关工作的通知








宝政办函〔2017〕3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2013年渭河采砂专项整治开展以来,我市渭河干流和有关支流非法采砂治理取得了积极成效,河道采砂管理秩序明显好转,但一些地方非法采砂活动有所反弹,砂石乱堆乱放的现象比较突出。为了切实保障河道防洪安全、保护生态环境,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采砂管理政策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陕西省湿地保护条例》有关规定,我市渭河生态区(渭河干流宝鸡峡大坝至北岸扶风杨凌交界、南岸眉县周至交界段及堤防向外侧城市核心区200米,城市段1000米,农村段1500米红线控制范围内);千渭之会国家湿地公园千河干流北起王家崖水库,南至入渭口;市域内渭河秦岭北麓支流;金陵河城区段均为禁止采砂区域。该区域内坚决禁止乱挖滥采等违法行为,全面清理在河道、护堤地、耕地、湿地范围内堆放砂石料。

二、加快采砂堆砂清理整顿


各有关县区要对辖区内渭河及有关支流的采砂场、砂石料占用护堤地、耕地、湿地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逐项排查,造册登记。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组织有关部门督促采砂生产经营主体抓紧清理整顿,务必于4月10日前将所有采砂设备、砂石料堆、筛分料台、临建设施等清除完毕,对砂石堆料占压护堤地及耕地的,责令当事人按要求恢复土地原貌。逾期未按要求清除的,由相关县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依法强行清理,所需费用由采砂堆料者承担。

三、严厉打击滥采乱堆行为

各有关县区和部门要立即行动,坚决打击非法采砂堆砂行为。要组织专门执法力量,对性质恶劣、影响较大、破坏社会稳定的非法采砂、堆砂、经营等活动严肃处理,对涉黑、涉恶、煽动、组织和实施暴力抗法的行为和人员,由公安机关予以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建立“两法衔接”工作机制,对非法采砂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要及时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禁采区域内的采砂者提供道路、场地、电力、装卸、运输、机械等服务,拆除、清除采砂设备设施和料堆除外。

四、强化禁采工作组织领导

沿渭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是本辖区内渭河沿线禁采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周密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按期完成整顿任务。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各自分工抓好任务落实。市水利局要牵头协调,并做好河道禁采工作;市国土局做好砂场堆料占压护堤地和耕地的违法行为查处工作;市环保局做好违法采砂堆砂破坏生态环境,违反环保规定行为的查处工作;市公安局依法打击采砂堆砂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其他部门也要按照各自职能做好清理整顿工作。对工作不力导致进展严重滞后或造成严重失误的,按照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参与采砂或参股砂场、为采砂人员或单位充当“保护伞”和“不作为”的,由监察部门依法依规查处,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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