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6〕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和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6-04-15 19:26:37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和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对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和兵器装备集团公司所属专门生产枪炮弹、火炸药、引信、火工品的企业,除办公、生活区用地外,其他用地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请遵照执行。

 



2016年2月5日

 

财税〔2016〕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和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1

财税〔2016〕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和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2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最新政策
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