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发〔2016〕9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3.0版)》的通知

浏览量:时间:2016-12-21 11:45:1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3.0版)》的通知




税总发〔2016〕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2.0版)》的实施,对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发挥了“先手棋”的作用。随着税收改革不断深化和形势发展变化,加强国税、地税合作面临着新任务新要求,为此,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3.0版)》(以下简称《合作规范3.0版》),现予印发,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升级合作规范的重要意义

(一)升级合作规范是助力营改增和资源税改革的迫切需要。随着营改增、资源税改革的全面推开,税收管理和服务发生深刻变化。及时升级合作规范,推动国税、地税服务融合、征管协同、信息共享、经验互鉴,可以有效缓解国税局因服务对象变化和数量增长带来的服务压力,以及地税局因缺少“以票控税”手段带来的管理瓶颈问题,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强化征收管理。

(二)升级合作规范是深入落实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的必然选择。合作规范施行一年来,各级国税局、地税局通过实践探索,在合作过程中逐步形成了许多行之有效的创新做法,特别是合作示范区在合力推进营改增中积累了很多成熟经验,需要系统总结、精心提炼,通过及时升级合作规范予以推广,推动国税、地税在更广领域、更深层次和更高水平持续深化合作,更好地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中有关加强国税、地税合作的要求,使纳税人有更多获得感和满足感。

(三)升级合作规范是保障基层工作更有效开展的必要举措。在合作规范实施过程中,各地国税局、地税局反映存在着合作标准不明确、不统一问题,影响了合作规范的更好落实,因此,有必要通过升级合作规范,对各个合作事项进一步细化流程、明确标准,为基层落实规范、深化合作提供基本遵循,保障各类合作事项在基层落地生根。

二、全面把握合作规范升级的主要内容

(一)新增7个合作事项,解决营改增后税收管理服务突出问题

1.共用基层服务资源。规定国税局、地税局在一方有服务需求但未设立办税服务场所的地区,或者在双方均有办税服务场所,但一方办税服务场所紧张,另一方相对富余的地区,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利用对方办税场所开展纳税服务工作。

2.联合推进移动互联办税。规定国税局、地税局要发挥移动互联办税操作便捷、技术成熟、成本较低的优势,建设国税、地税统一的移动互联办税服务应用系统,为纳税人提供移动互联办税服务。

3.联合与纳税人签订委托划缴税款协议。规定国税局、地税局可由任一方代表双方与纳税人签订委托划缴税款协议,避免双方签订协议带来的纳税人“两头跑”问题。

4.协同管理建筑服务企业外出经营税收。规定国税局要通过联合办税、委托代征或共享信息等方式,协助地税局加强外出经营建筑服务企业的税收管理,优化服务,防范风险。

5.协同实施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一体化管理。规定国税局、地税局要联合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登记制度,共享相关涉税信息,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管理。

6.互鉴税收管理经验。规定国税局、地税局要建立经验交流长效机制,通过业务指导、专题辅导、干部交流、联合攻关、共同调研等方式,分享借鉴税收管理经验。

7.协同实施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规定国税局、地税局要统一确定优惠事项备案资料,实现省内跨区域经营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协同管理,解决备案资料不一致问题。

(二)重点修订13个合作事项,总结推广各地先进经验

主要在合作方式、合作流程、制度保障、技术支撑等方面,对联合大厅办税服务、联合共建咨询热线、合作征收税款、协同开展定期定额户的定额核定、联合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统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共享双方内部涉税信息和共享涉税信息的应用,以及国际税收管理的5个合作事项等13个合作事项进行修订完善。

(三)增加“落实标准”,便于基层操作实施

为便于基层遵照执行和上级税务机关实施考核评价,《合作规范3.0版》对所有51个合作事项增加了“落实标准”。升级后,每个合作事项包括了合作目的、合作目标、合作方式、合作流程、制度保障、技术支撑、牵头部门、合作层级和落实标准等9方面内容。

三、扎实做好合作规范的贯彻落实工作

(一)强化组织领导,推进工作落实。各级国税局、地税局要切实加强对国税、地税合作的组织领导,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要亲自部署,靠前指挥。要共同制定工作规划和实施方案,明确时间表、责任书、路线图;认真落实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合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切实强化牵头负责制度,各合作事项牵头部门要负起主责,细化落实方案;严格执行督导检查制度,把实施合作规范列为重点督查内容,确保合作事项在基层落实到位。

(二)选树示范典型,加强辐射带动。各级国税局、地税局既要全面、系统地落实合作规范确定的合作事项,也要结合新形势、新要求,大胆探索,不断创新,及时总结成熟定型的好经验、好做法,为完善升级合作规范提供有益借鉴。要充分发挥县级示范区的示范引领、辐射带动、先行先试作用,率先将合作事项全面落实到位,推动合作由点及面深入开展。

(三)完善制度保障,强化技术支撑。税务总局相关司局要切实承担指导责任,结合本司局业务,密切关注合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根据基层诉求,加强顶层设计,制定和完善有效管用的配套制度。要结合金税三期的推广情况,加快推进国税、地税合作信息化进程,完善技术实现方式,提高合作信息化水平,保障合作常态化、规范化开展。

(四)抓好统筹规划,实行分类推进。税务总局按照基本合作事项和创新合作事项(详见后附《合作规范3.0版合作事项分类落实清单》),分类提出落实要求。各级国税局、地税局要按照税务总局要求,统筹施策,分类抓好落实,新增基本合作事项在2016年全面落实到位,新增创新合作事项在2017年全面落实到位。各地国税局、地税局要认真落实合作成效数据报告制度,及时向税务总局上报合作经验和成效。

(五)加强宣传解读,凝聚合作共识。各级国税局、地税局要按照税务总局统一要求,结合税收管理服务工作的新形势,做好合作规范的宣传解读,统一宣传口径,突出宣传重点,准确解读合作规范升级内容。要注重宣传效果,增强宣传针对性,及时回应基层关切。要通过多种渠道,扩大宣传范围,争取党政领导、社会各界和纳税人的理解支持,凝聚税收共治的广泛共识和强大合力。


附件:

1.国 家税务局地方税 务局合作工作规范(3.0版)

2.合作规 范3.0版合作事项分类落 实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6月21日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最新政策
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