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以固定资产抵偿债务的增值税账务处理

浏览量:时间:2014-04-14 05:24:00

问:房地产开发企业购进工程材料后,形成的债务一直未偿还,现拟用企业账上一台旧的挖掘机抵账。该笔业务涉及的增值税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二十九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购买工程材料形成的债务,用旧挖掘机抵账,属于销售或处置旧固定资产,房地产企业属于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可以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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