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地税发〔2014〕64号《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存量房评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5-09-30 03:56:20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存量房评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地税发〔2014〕64号                   2014.5.27


 
①该政策并不是坊间所传:“郑州出台房产新政 市内直系亲属间过户可自行定价”。该政策于2014年5月27日就已出台。具体文件为:《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存量房评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地税发〔2014〕64号)。
 
②根据该通知,在存量房交易环节,六种情况可认定为正当理由,符合条件者可不通过地税部门的存量房评估系统,按照纳税的实际交易价格进行申报纳税。
 
③该文件适用于我省所有存量房交易环节税收征管。
 
④省地税局介绍,由于该文件旨在规范税务机关内部在存量房评估工作中的执法行为,所以该文件的信息公开选项为依申请公开。
 
附:纳税人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得到规范
 
从河南省地方税务局了解到,存量房交易双方为父母与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关系的,他们的真实交易行为得到确认,可作为正当理由,不通过地税部门的存量房评估系统,按照纳税的实际交易价格进行申报纳税。
 
该政策并不是坊间所传:“郑州出台房产新政 市内直系亲属间过户可自行定价”。经省地税介绍,该政策是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存量房评估工作,就存量房评估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明确和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在实际存量房交易环节,很多纳税人为了逃避应纳税款,采取“阴阳合同”等手段,故意低报交易价格,造成税款流失。为堵塞由此产生的税收漏洞,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在2012年6月1日起在全省建立了存量房交易环节税收核价系统——河南省存量房评估系统,该系统上线以来有效的遏制了“阴阳合同”带来的税收流失,累计挽回国家税收损失超过了40亿元。然而,全国人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并没有给出什么情况才是“正当理由”,“正当理由”的确认一直困扰着税务执法人员,造成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同时,“正当理由”的确认由基层税务执法人员自由裁量,也带来了基层税务执法人员执法风险。为解决这一问题,省地方税务局经过广泛调研,大量征求意见,历时三个多月,于2014年5月27日出台了《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存量房评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地税发〔2014〕64号)。该文件以正列举的方式列举了在存量房交易环节,六种情况可认定为正当理由:“(一)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裁决的存量房权属转移,以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存量房价格作为计税依据;法律文书中没有载明价格的,应对其进行核定征收。(二)具有合法资质的拍卖机构依法拍卖的价格。(三)存量房曾发生火灾、凶杀、爆炸等重大事件导致低价出售的。应提供消防、公安等部门出具的曾发生火灾、凶杀、爆炸等重大事件的证明文书。(四)存量房存在功能性结构破损等严重质量问题的,应提供住建、质检等部门出具的质量问题报告。(五)交易双方为父母与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关系的。这类交易需要公安部门提供具有以上关系证明文件。(六)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情况。”该文件适用于我省所有存量房交易环节税收征管。
 
省地税局介绍,由于该文件旨在规范税务机关内部在存量房评估工作中的执法行为,所以该文件的信息公开选项为依申请公开。
 
省地税局还提醒广大纳税人:税法保障的是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纳税人必须按照实际交易价格据实申报。如按照网上所传:随意定价,不按真实交易价格进行申报,这种恶意、虚假申报逃避税收的行为,带来的税收风险大,后果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由于房地产价值很大,税负偏重,如“随意定价”虚假申报,纳税人将很容易触犯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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