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办函〔2015〕1089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相关培训资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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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相关培训资料的通知


税总办函〔2015〕1089号 2015.09.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便于各地税务机关准确理解和掌握税务总局“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视频培训的内容,现将相关业务技术培训资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做好宣传辅导,确保此项改革如期到位。

附件:

1.“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业务操作重点问题

2.“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技术保障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5年9月25日


附件1



“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业务操作重点问题


征管科技司 2015年9月23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税总函〔2015〕482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落实国务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建设方案调整相关信息系统的通知》(税总办发〔2015〕160号)等系列文件精神,税务总局组织编写了税务系统“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业务操作重点问题及注意事项,请各地税务机关参考执行。

一、“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内容

(一)“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范围


2015年10月1日起在全国推行的“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只针对新设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类型纳税人不纳入这次改革,相关登记、管理制度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过渡期


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底为过渡期,原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仍可继续使用。在办理企业类市场主体变更登记时,换发“一照一码”执照,原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由企业登记机关收缴、存档。

从2018年1月1日起,一律改为使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发证照不再有效。

(三)“三证合一”登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设计为18位,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由五个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第1位):为登记管理部门代码;

第二部分(第2位):为企业等纳税人类别代码;

第三部分(第3-8位):为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

第四部分(第9-17位):为主体标识码;

第五部分(第18位):为校验码,由系统自动生成。

(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后纳税人识别号适用标准


“一照一码”改革后,纳税人识别号由以下几个类型构成:

1.已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其纳税人识别号采用18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按照相关国家标准执行。

2.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以居民身份证、回乡证、通行证、护照等为有效身份证明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由“身份证件号码”+“2位顺序码”组成。

3.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居民身份证、回乡证、通行证、护照等为有效身份证明的临时纳税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由“L”+“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L”+“身份证件号码”组成,作为系统识别,不打在对外证照上。

4.对于已设立的但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自然人等其他各类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的编码规则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识别号代码标准的通知》(税总发〔2013〕41号)规定执行。

2015年10月1日以前已经登记注册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继续使用原有的15位纳税人识别号。

强调事项:“三证合一”并非取消税务登记,税务登记的法律地位仍然存在,只是政府简政放权将此环节改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窗受理,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这个营业执照同时具备原来三种证件的法律地位和作用。

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业务流程的处理

(一)设立登记及税源管理流程

1.流程

第一步:工商登记“一个窗口”统一受理、审核申请后,申请材料和登记信息在部门间共享,各部门数据互换、档案互认。

第二步:企业登记机关核准企业新设登记后,将其基本登记信息即时共享到省级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暂不具备联网实时共享信息条件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共享信息产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信息共享到交换平台。

第三步:各省税务机关在交换平台获取“三证合一”企业登记信息后,依据企业住所(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按户分配至县(区)税务机关;县(区)税务机关确认分配有误的,将其退回至市(地)税务机关,由市(地)税务机关重新进行分配。

省税务机关无法直接分配至县(区)税务机关的,将其分配至市(地)税务机关,由市(地)税务机关向县(区)税务机关进行分配。对于二次分配,可采取人工干预的方式。

第四步: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信息后,将该主管税务机关全称即时共享到交换平台。

在流转过程中,要注意两点:

一是企业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

二是税务机关要积极推进跨部门协作,推动登记及相关信息的实时交换和共享。要按照文件要求,积极协调登记机关确定时限并通过多种渠道公告社会,避免企业“多次跑、多头跑”。

2.涉税信息的补充采集

一是对于工商登记已采集信息,税务机关不再重复采集;其他必要涉税基础信息,可在企业办理有关涉税事宜时,及时采集,陆续补齐。

二是尽量减轻企业申报负担,推行免填单、预填单、勾选等主管税务机关填写、企业签字确认的方式,补充采集国标行业、登记注册类型等税务机关所需的数据,以核定应纳税种及适用的发票票种、版别、数量。

三是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登记后续环节录入、补录信息的比对和确认,逐步实现对涉税信息完整率、差错率等征管绩效指标的实时监控。

3.税源管理的纳入

自2015年10月1日起,税务总局对深圳市国税局、地税局的批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项有关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5〕419号)文件的规定全国适用:纳税人首次办理纳税申报或领用(代开)发票时,再对纳税人进行税种(基金、费)核定。税种核定后,纳税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连续按期纳税申报。同时,地税局取消增值税、消费税附加税费的零申报的规定。

(二)变更登记的流程

1.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

(1)变更基础登记信息

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由企业登记机关在新设时采集,在税务管理过程中,上述信息发生变化的,由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税务机关办理完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等事项变更后,应当即时将上述事项的变更信息共享到交换平台。

除上述三项信息外,企业在登记机关新设时采集的信息发生变更,均由企业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税务机关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接收到工商部门推送的变更登记信息后,应及时更新税务信息系统中的相关登记信息。对于企业住所或者经营范围变更需要办理清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主动通知企业办理相关事宜,对于企业拒不办理的,可采取业务限制等方式催促企业。

(2)变更涉税信息

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采集的其他必要涉税基础信息发生变更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以减轻企业申报负担为原则,推行免填单、预填单、勾选等主管税务机关填写、企业签字确认的方式采集相关信息,及时更新税务信息系统中的相关信息。

2.未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

(1)变更登记

2015年10月1日前已登记企业(存量)申请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应告知企业在登记机关申请变更,换发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税务登记证由企业登记机关收缴、存档。

(三)注销登记的流程

1.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

第一步:先向国税、地税任何一方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清税,填写《清税申报表》。

第二步: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企业清税申报受理后,将企业清税申报信息同时传递给另一方税务机关,国税、地税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进行清税,限时办理。

两种情况:

一是对于可以即时办结的,接收申报信息的一方税务机关应尽量做到实时将本部门的清税结果意见反馈给受理税务机关;

二是对于存在疑点不能即时办结的,接收申报信息的一方税务机关也应将该情况实时反馈给受理税务机关,由受理机关告知纳税人。

第三步:清税完毕后,受理税务机关根据国税、地税清税结果向纳税人统一出具《清税证明》,并将信息共享到交换平台。

2.未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

过渡期间未换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申请注销,税务机关按照原规定办理。

3.办理时限

原则上,税务机关应当分类处理纳税人清税申报及存量企业的注销申请,扩大即时办结范围。但也存在两种情形:

一是对于根据企业经营规模、税款征收方式、纳税信用等级指标进行风险分析并风险等级低的,当场办结清税手续;

二是对于税务机关在核查、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的,或者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等情形的,办理时限自然中止。

三、“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后续管理


“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后,要做好对新办纳税人的后续监管。

第一步:强化税收征管措施

一是及时组织征管力量进行巡查。关注纳税人经营动态,掌握经营情况,细致甄别纳税人身份,确认纳税义务,核实、补充登记信息。对异常企业,加大监管力度,防止走逃。

二是做好非正常户的认定工作。对走逃户及时进行非正常户认定,加强对同一法人其他企业的后续跟踪和管理;对空壳公司、开票公司等企业的不法行为给予严厉打击。

三是强化社会治理措施。加强与工商部门的合作,逐步实现市场监管异常登记名录与税务登记非正常户名册的信息共享并在“三证合一”后续事项办理时,对其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

四是将风险管理的理念和方法贯穿于税收管理全过程。逐步完善税收评估模型,细化指标体系,针对纳税人申报信息开展信息分析比对、风险排序、风险应对,特别要将“一址多照”“一照多址”的纳税人列入重点关注对象,防范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等风险。

第二步:建立发票风险防范的有效制度
一是加强对初次申领发票的管理。初次申领普通发票数量应控制在一个月用量或省税务机关确定的初次领用数量范围内。对纳税信用好、税收风险低的纳税人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省税务机关确定的最高领用数量,省税务机关未确定最高领用数量的,最多不得超过三个月使用量。

二是认真做好新开业纳税人申领发票增量的管理。对新开业的一般纳税人,税务机关可按照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经营模式、行业特点、开具发票特殊性等因素设置增值税专用发票基本月供应量,申领超过基本月供应量的纳税人,需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对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第一次申请发票增量时,可以要求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财务负责人到场,并积极探索发票申领环节对经办人的拍照存档制度。

三是强化新纳税人发票监管措施。对新增纳税人已领用发票却未及时申报等情况,采取停止供应发票、实地核查等应对措施。对列入企业异常名录的纳税人采取停供发票措施。

四、金税三期系统的衔接


(一)金税三期操作变化情况


1.登记信息核实和补充采集

税务部门获取外部交换平台中的企业登记信息,核实确认并进行其他税务登记信息补充采集。补充采集完成后,保存税务登记日志信息,并将税务登记日志信息同步至外部交换平台。

2.变更登记

税务部门获取外部交换平台中的企业信息,并将变更内容自动带出,交由前台确认后进行后续业务的处理;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完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等事项变更后,需将变更信息同步至外部交换平台。

3.清税申报

接受企业清税申报申请,向纳税人出具《注销清税证明》,并将清税信息共享到外部交换平台。

4.提供相关定制查询

主要用于对已在工商部门登记成功的企业在税务部门的涉税信息补充采集情况的统计分析和监控。

(二)国税、地税信息共享变化情况

1.登记信息核实和补充采集

实行“一照一码”后,国税、地税联合办证模式不发生变化。工商登记信息可以分别同步到国税外部交换平台和地税外部交换平台,国税、地税机关分别进行登记信息补充采集,也可以在国税从工商获取信息后,同步分发给地税。在国税、地税网络互通的情况下,如果纳税人在一方机关已完成补充采集,在另一方机关进行补充采集时,系统自动调取对方机关已采集信息。

国税、地税机关登记信息补采成功后,分别将纳税人所属的主管税务机关等信息反馈同步至外部交换平台,供工商部门使用。

2.纳税人清税申报

企业可向国税、地税任何一方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税申请。一方机关受理后,系统自动发起纳税人清算待办任务到另一方主管税务机关。国税、地税同时办理清税,双方主管机关完成清税后,由受理机关同时获取纳税人在国税、地税的清税审核结果信息,向纳税人出具《注销清税证明》,并将清税信息共享到外部交换平台。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系统处理方式

已实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企业,办理涉税业务时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替换原来的纳税人识别码,系统间的接口保持不变。

对于未换发“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存量企业,过渡期间金税三期系统保留纳税人识别号字段,企业使用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都可以办理涉税业务。过渡期结束后,可以统一启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完全替代纳税人识别号。

(三)金税三期外挂系统的衔接调整


各地要做好金税三期外挂系统的衔接工作,要围绕“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要求,及时调整有关外挂系统,主要包括:各省自行开发的综合征管信息系统、网上办税服务厅、纳税人端申报软件、与外部门进行数据交换的信息系统、税源管理等各类软件。对于调整中的问题、难题,及时向金税三期团队反映,切实做好系统的调整衔接。


附件2


“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技术保障


电子税务中心 2015年9月23日



“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技术保障工作主要包括工商税务信息交换平台建设、综合征管系统、增值税发票系统、出口退税系统和各地网上办税等系统的升级联调。要做到三个到位、三个关注。

一、三个到位

(一)工商税务信息交换平台建设测试到位

“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基础是部门间的网络互联互通、基础信息共享。税务总局与工商总局制定并下发了《“三证合一”工商税务信息共享技术方案》,要求各省在2015年9月20日完成工商税务信息交换平台建设。

工商与税务之间的信息交换要求在省级数据集中基础上进行。税务应用系统实现了省级集中。据了解,各省工商部门的信息系统有三种不同的应用部署数据同步方式。北京等21个省采用省级集中数据实时同步;江苏等3个省采用省市两级部署、数据能够实时同步;辽宁等7个省采用省市两级部署,数据还不能实时同步。

由于各地的差异,工商与税务之间的信息交换可采用联网实时自动交换、批量自动交换和光盘介质交换。
一是实时自动交换,数据及时送达。工商登记数据由工商业务系统实时推送至工商前置机,由交换平台将数据由工商前置机实时推送至税务前置机,税务系统可实时获取工商登记数据。

二是定时自动交换,数据3日内送达。工商系统省市两级部署数据不能实时同步,工商部门定时汇总各地市的数据,批量定时推送至工商前置机。由交换平台将数据由工商前置机推送至税务前置机,税务系统可获得工商登记数据。

三是光盘介质交换。对于工商部门应用系统登记数据不能够及时汇总、自动传送,以及信息交换平台暂时无法正常工作的,可采用光盘介质交换方式,由工商部门将数据拷贝,通过光盘介质传送到税务部门。

目前,大部分省已通过电子政务外网等跨部门联网方式,建设完成信息交换平台,部分省正在进行联调测试,少数省正在建设中。各省应在2015年10月1日前,完成交换平台建设、进行模拟数据联调测试。正式运行后,要完善运维机制,确保平台线路畅通,数据传输准确。

(二)综合征管等应用系统升级到位

“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涉及的税务应用系统主要包括征管系统、增值税发票系统和出口退税系统。税务总局已经发文布置总局统推各应用系统补丁测试工作。各系统升级补丁,将于2015年9月25日至28日陆续发布,收到升级补丁文件后,各单位要立即安排验证测试,确保2015年10月1日前升级到位。

1.征管系统与信息交换平台的对接

征管系统是纳税人基础信息的源头。税务总局已下发征管系统相关接口规范,总局综合征管系统由总局统一升级,各省自有征管系统要按统一接口规范进行升级改造。

各省税务部门要与工商部门协商确认传入的登记信息、回传的主管税务机关名称等登记信息、核算方式等变更信息及清税信息内容,按照信息共享技术方案规定的报文标准交换数据。非金税三期推广的省份,国税、地税登记数据还无法自动同步,各省登记变更数据的交换同步在信息共享方案基础上,由各省制定数据同步方案、完善系统功能。各省国税、地税要加强合作,做到一处办理业务、管户数据共享。

对于自动交换方式,征管系统与信息交换平台直接对接,通过调用标准接口,实现数据交换。

对于离线传输方式,税务总局制定了导入文件标准,征管系统提供导入功能。各省要按照征管系统可识别的标准格式,制作导入文件,通过光盘介质传递。

2.新办“三证合一”登记户分配和税务登记

综合征管系统,包括国税CTAIS系统、总局推荐地税征管系统,获取信息交换平台的工商登记信息后,存入过渡数据库。

征管系统将“一照一码”登记户,按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中的6位行政区划代码,自动分配对应税务机关。

由于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中的6位行政区划代码,是工商登记部门行政区划代码,与税务机关代码不一定一致,征管系统提供回退与重新分配的功能。各级税务机关可采取人机结合的方式进行管户分配调整。对系统自动分配不准确的,应及时回退上一级税务机关,确保管户分配及时准确。

征管系统登记模块,提供了工商登记信息查询功能,显示过渡数据库登记信息。前台操作人员可通过征管系统,查询授权范围的登记信息,经确认后同步到税务登记模块,补录税务专有信息后,保存为完整的税务登记信息。

税务登记信息中增加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一照一码”户标识,对于新设立的企业,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纳税人识别号完全相同。

3.登记变更

征管系统将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传来的变更登记信息存入过渡数据库中。系统提供查询模块供操作人员查询变更信息,经确认后同步到税务登记变更模块,对于“一照一码”登记户即完成变更。

对于现有纳税人进行“一照一码”的换证变更,CTAIS2.0登记信息中增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一照一码户标识,并将原有15位纳税人识别号转换为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由于换证纳税人识别号变化,为保证原有涉税信息能够正常查询,CTAIS2.0建立了新旧纳税人识别号对照表,供查询使用。总局统一推广各个应用系统也调用此对照表,实现新旧信息查询和转换。

考虑到CTAIS1.1版和总局推荐地税征管系统的省份今年内金税三期系统上线,升级补丁只支持“三证合一”新登记户,不支持已登记户变更换证,安徽、新疆国税以及吉林、四川、新疆地税,在金税三期上线后一并解决变更换证问题。

对于“一照一码”纳税人申请注销,征管系统中增加了清税申报模块,实现信息采集和清税证明打印。

此外,15位纳税人识别号转变为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还涉及到总局统推的增值税发票系统和出口退税系统。

为支持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修改了防伪税控、货运税控、电子底账、税控数字证书、纳税人端开票软件等多个系统,原稽核、协查、核查、函调和消费税系统也进行了同步调整;出口退税系统主要修改了申报与审核系统,调整了纳税人识别号有关监控条件,实现与综合征管、发票升级版、传输系统“一照一码”户的数据交互。

对于新增户,增值税发票系统取得征管系统中的18位代码,进行防伪税控、货运税控装置发行发售。增值税发票系统原有采用15位纳税人识别号的存量户操作保持不变。对于需要变更换证的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发票系统有注销功能,可按业务管理要求,在换证前进行发票退票和税控设备注销。

(三)各省自有网上办税等相关系统调整到位

各省税务机关要对自有的征管系统、网上办税、数据分析应用等外挂系统,进行认真评估,凡不支持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都要按照“三证合一”业务规则升级改造。要与总局统推应用系统做好联调,保证各系统协同升级,确保业务连续性和一致性。

二、三个关注

“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技术保障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正常运转需要重点关注以下三点:

一是上下密切沟通,关注补丁升级。“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工作顺利开展,应用系统升级是关键前提。这段时间,税务总局将会陆续发文部署升级工作,同步下发系统操作指南。各单位要随时关注各应用系统的升级通知,并严格按照升级规范和时间要求进行系统升级。

二是认真组织测试,关注系统衔接。“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涉及交换平台、各相关应用系统数据和功能衔接,涉及各个操作环节衔接,各单位在进行升级测试和运行初期,要特别关注系统间的数据流转一致性及系统联通情况。

三是协调管理规范,关注操作流程。总局统推应用系统和各地网上办税系统均在升级,部分操作流程和操作习惯会发生改变,要关注操作规范与系统功能调整,完善操作流程。由于信息传递不及时或数据丢失等异常情况,系统提供了相关功能,必要时可采取人工录入方式补救。

税务总局电子税务中心从即日起,在4008112366技术服务热线和运维网站支持的基础上,专门开通技术保障专线电话:010-63955250,有问题请及时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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