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2021年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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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2021年第3号






为促进我省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全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1年10月1日起,全省普通标准住宅、非普通标准住宅、其他类型房地产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分别按1.5%、2%、2.5%执行。

二、纳税人申报属期为2021年9月应预缴的土地增值税,可按上述预征率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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