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管函〔2021〕57号《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执行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进口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浏览量:时间:2021-11-03 00:53:51

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执行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进口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税管函〔2021〕57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以下简称《通知》)和《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92号,以下简称《公告》),现将政策执行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京冬奥组委”)接受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捐赠用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以下统称“北京2022年冬奥会”)的进口物资,主管海关凭北京冬奥组委物流部出具的《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及我国履行国际条约进口物资证明》,按照《海关总署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及我国履行国际条约规定进口物资减免税的审批和管理办法〉的通知》(署税〔1999〕565号)相关规定,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

二、对北京冬奥组委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用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的体育场馆建设所需设备中与体育场馆设施固定不可分离的设备以及直接用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比赛用的消耗品,主管海关对照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的商品范围、数量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制发《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确认通知书》(以下简称《征免税通知书》)。在免税商品范围及数量确定前已运抵进口口岸的设备以及比赛用消耗品,申报地海关可凭北京冬奥组委出具的确认函和北京冬奥组委指定的进口单位提交的税款担保,为相关进口物资办理先予放行手续,后按规定办理征免税及担保核销手续。

三、对于北京冬奥组委在运动会期间按暂时进口货物方式进口《通知》第一条(七)项的特需物资,运动会结束后留用或做变卖处理的,应向申报地海关按有关规定办理正式进口手续,并照章缴纳进口税收,其中进口汽车以不低于新车90%的价格进行估价。

四、对国际奥委会、国际单项体育组织和其他社会团体等从国外邮寄进口且不流入国内市场的、与北京2022年冬奥会有关的文件、书籍、音像、光盘,在合理数量范围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合理数量范围按相关规定执行;对于超出规定数量范围但确需进口的,由申报地海关报总署确定。

对奥运会场馆建设所需进口的模型、图纸、图板、电子文件光盘、设计说明及缩印本等规划设计方案,主管海关对北京冬奥组委的减免税申请进行审核,对符合免税条件的制发《征免税通知书》。申报地海关凭主管海关制发的《征免税通知书》,按规定办理有关进口物资征免税相关手续。

五、对于国际奥委会及其相关实体或其境内机构按暂时进口货物方式进口的奥运物资,符合《公告》第七条所列三种情形规定,可免于补缴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直接用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包括但不限于奥运会转播、报道和展览,且在赛事期间消耗完毕的消耗品,凭北京冬奥组委的确认文件直接向申报地海关办理相关核销手续。

(二)货物发生损毁不能复运出境的,凭北京冬奥组委的确认文件直接向申报地海关办理相关核销手续。

(三)对无偿捐赠给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政府机构、冬奥会场馆法人实体、特定体育组织和公益组织等机构(受赠机构名单由北京冬奥组委负责确定)的物资,主管海关对照受赠机构名单、北京冬奥组委的确认文件等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免税条件的制发《征免税通知书》。申报地海关凭主管海关制发的《征免税通知书》,按规定办理有关进口物资征免税相关手续。

六、本通知第二条、第四条第二款、第五条(三)的审核确认手续纳入减免税系统管理,征免性质为:运动会(代码939),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代码0110)。

特此通知。





关税司

2021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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