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税函〔2021〕170号《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纳税人享受住房租赁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办理指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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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纳税人享受住房租赁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办理指引〉的通知》







穗税函〔2021〕170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各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第三税务分局,各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有关规定,市税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了《广州市纳税人享受住房租赁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办理指引》,现印发给各单位,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税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2月14日








广州市纳税人享受住房租赁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办理指引







为进一步支持广州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广州实际,现将有关事项指引如下:

一、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享受增值税有关优惠政策的指引

(一)纳税人适用范围

按规定向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开业报告或备案的从事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的企业。

(二)具体优惠政策

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上述简易计税方法并进行预缴的,减按1.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含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改造后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上述保障性租赁住房,比照适用上述增值税政策。

(三)享受优惠方式

自行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

(四)留存备查资料

房屋租赁合同、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享受房产税有关优惠政策的指引

(一)纳税人适用范围

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的标准:企业在开业报告或者备案城市内持有或者经营租赁住房1000套(间)及以上或者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及以上。如根据租赁市场发展情况,上级部门下调标准的,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二)具体优惠政策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含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改造后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上述保障性租赁住房,比照适用上述房产税政策。

(三)享受优惠方式

自行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

(四)留存备查资料

不动产权属登记信息、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房屋租赁合同。

三、信息共享

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将本地区住房租赁企业、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名单以及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传递给同级税务部门,并将住房租赁企业、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名单予以公布并动态更新。

纳税人可登录“阳光租房”网站(具体网址:http://zfcj.gz.gov.cn/ygzf/),查询住房租赁企业、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名单。

四、相关备案以及项目认定书申请

1.住房租赁企业需按规定向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开业报告或备案,登录“阳光租房”网站(http://zfcj.gz.gov.cn/ygzf/),通过“开业报告”栏目报送开业信息,具体见办事指南栏目《开业报告操作手册》。

2.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主体可通过广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提交项目认定书申请。

本指引自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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