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厅发〔2012〕46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保险业应对暴雨和台风等极端天气事件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浏览量:时间:2021-07-03 22:13:47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保险业应对暴雨和台风等极端天气事件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保监厅发〔2012〕46号



全文废止,废止依据:2021年6月21日发布的《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7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各保监局:

近期,我国部分地区遭遇暴雨、台风等极端天气事件,给当地社会经济发展造成了较大的损失,对防灾减灾、安全生产和人民生产生活造成了较大的影响。事件发生后,相关地区保险业紧急行动,动员全行业力量,全力以赴投入到抢险救灾和灾后理赔服务工作中,取得了积极成效。为妥善处置极端天气事件,做好防范应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做好极端天气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各保险公司、各保监局要高度重视极端天气事件可能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造成的不利影响,采取切实措施,充分发挥保险的功能和作用。各单位要落实责任,强化责任追究制度,做好极端天气事件防范应对工作,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提供有力的风险保障。

二、积极参与防灾减灾工作,做好保险理赔服务

各保险公司要充分发挥风险管理专业优势,提升专业化保险服务水平,及时启动重大灾害理赔工作预案,确保接报案电话畅通;要按照“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原则认真履行保险合同,加快理赔速度,提高理赔效率,做好理赔服务。

各保监局要指导、协助各保险公司,积极主动与政府和有关部门沟通,加强信息共享和协调联动,建立快速理赔通道,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紧急救援等应急处理工作,有效发挥保险业在灾害救助和灾后重建工作中的作用。

三、完善应急管理机制,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建设

各保险公司要全面考虑、统筹安排防范应对极端天气事件的具体方案和措施,组织力量认真抓好落实。各保监局要加强对辖区内保险公司应急体系建设的指导和应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切实提高对各类极端天气事件的防范应对能力。

各单位要按照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相关要求和规定,妥善处理好重大事件,及时上报保监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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