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厅函〔2013〕352号《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监管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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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监管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全文废止】






保监厅函〔2013〕352号


全文废止,废止依据:2021年6月21日发布的《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7号)







广东保监局:

你局《广东保监局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监管办法〉有关问题的请示》(粤保监办发〔2013〕204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关于持证上岗要求范围问题。根据《关于贯彻实施〈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中介〔2013〕320号)要求,符合《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6〕3号)第2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监会令〔2009〕5号)第31条规定范围的人员应纳入持证上岗要求范围。对于前期基础较好、市场成熟度高的地区,可先行先试,稳步扩大销售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的要求范围。

二、关于高校在读学生学历问题。为了鼓励高校学生学习保险知识,提升保险从业人员素质,应届大学(含大专)毕业生可视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允许其报名参加从业区域为全国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及保险经纪、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具体所需提供报名材料,由保监局自行规定。

三、关于学历提升后资格证书换领问题。为鼓励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参加在职教育学习,持有区域性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在其取得大专以上学历后,可直接申请换领从业区域为全国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四、关于跨辖区资格证书互认问题。区域性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持有人员迁移至其他区域从业,符合迁入地政策要求的,可向迁入地保监局直接申请换领资格证书。经计划单列市保监局与所在省份保监局协商一致,区域性资格证书持有人符合共同学历条件的,从业区域可为所在省份全省。

五、关于遗失学历证书原件人员报考问题。对于部分考生因学历证书原件遗失而无法参加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且教育部门无法为高中以下(含部分高中)学历人员补办学历证明的个案和特殊情况,各保监局可以按照务实、便民的原则,研究制订符合市场实际的具体要求。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

2013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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