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厅函〔2012〕4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对〈关于再保险业务安全性有关问题的通知〉适用范围的复函》【全文废止】

浏览量:时间:2021-07-04 01:53:44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对〈关于再保险业务安全性有关问题的通知〉适用范围的复函》【全文废止】






保监厅函〔2012〕4号


全文废止,废止依据:2021年6月21日发布的《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7号)







现代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再保险业务安全性有关问题的通知〉适用范围界定的请示报告》(现代财产保险发〔2011〕18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再保险业务安全性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7〕112号,以下简称“《通知》”)对临时分保业务再保险接受人的最新财务实力评级未作要求。

二、《通知》第五条明确规定“本通知适用于自2008年1月1日及此后起期的再保险合同以及转分保合同”。

三、《通知》是本着防范风险和审慎监管的原则,对再保险接受人的资质作出要求。因此,对于注册地监管当局对偿付能力没有规定的境外公司,境内保险公司要本着审慎控制再保险业务风险的原则,不应选择其作为再保险接受人。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一二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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