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发〔2011〕45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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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保监发〔2011〕45号


全文废止,废止依据:2019年6月14日发布的《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保险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29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学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和《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有关要求,进一步做好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保险业突发事件是指与保险业相关的、突然发生的,可能影响或者危及保险业安全稳定运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和社会安全稳定的自然灾害、重大意外事故以及其他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应当采取应急处理机制的非常态事件。加强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是保险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积极预防、妥善处置好各类突发事件,有利于维护行业稳定,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促进行业平稳、健康、持续发展,同时对于转移化解灾害事故风险,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社会稳定,保障民生都具有重要意义。保险业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不断夯实工作基础,加大工作投入,完善风险防控体系,健全风险预警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确保行业风险及时发现、妥善处置,切实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

二、完善应急管理工作体制

(一)保险业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工作体制。

(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为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主管机关,负责指导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保监会派出机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制度和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报告制度”和“应急预案”),负责监督、检查保监会派出机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类突发事件的预防、报告和应急处理工作。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为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工作机构,负责保监会派出机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接收和处理工作,组织协调重大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和新闻发布工作,承办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的具体事务。

(三)保监会派出机构应当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建立本辖区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指导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建立报告制度和制定应急预案,监督、检查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做好各类突发事件的预防、报告和应急处理工作,并做好辖区突发事件信息的汇总、整理和报告工作。

保监会派出机构应当明确其办公室为本单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工作机构,并明确具体岗位及职责。

(四)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建立本公司应急预案体系,指导其所属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建立报告制度和制定应急预案,管理和协调其所属子公司及分支机构预防和妥善处理各类突发事件。

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逐级确定本单位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和工作岗位,明确工作职责,配备工作人员;应当明确各级机构、各个部门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中的责任分工,并确定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五)保险行业协会应当在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指导下,结合自身职责,发挥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的监测预警和沟通协调职能。

(六)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值守制度,并保证应急通讯联络渠道24小时畅通。

三、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防范机制

(一)保险公司应当开展灾害风险规律性研究,密切关注各级政府发布的预警信息,加强对所承保标的的安全隐患排查和化解工作,对投保单位和被保险人做好防灾减损和应急处置知识的宣传工作,并及时做好应对灾害事故的人员、物资、资金、车辆设备等准备工作以及本单位自身安全防范工作。

(二)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信访投诉监测工作,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加强对营业场所业务情况、客户服务电话和信访投诉内容的跟踪监测,及时了解发现投保人、被保险人反映较为集中的诉求,研究建立保险从业人员诉求反映渠道和监测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化解重大信访事件和群体性事件风险。

(三)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加强对社会舆论热点的关注和研究,开展互联网舆情监测工作,对可能或者已经发生的、严重影响保险行业形象、单位形象的新闻报道、网络言论和信息进行监测和舆论引导,及时化解保险业重大新闻事件风险。

(四)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加强对信息技术发展趋势的研究,不断提升信息系统安全等级,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切实防范信息安全事件的发生。

(五)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办公场所、营业场所消防安全制度和设施,保障消防通道畅通,并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六)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其他各类风险隐患的监测防范机制。

四、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体系

(一)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总分结合、专项为辅”的原则,在对所面临的各类突发事件风险进行识别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

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总体应急预案、分类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

(二)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制定本辖区、本公司突发事件总体预案,确立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工作的总体框架和要求;应当针对所面临的各类突发事件风险,结合总体预案的规定,制定相应的分类预案,并针对具体突发事件个案,制定专项应急预案进行预防和处置。

(三)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及其县级以上分支机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制定以下分类应急预案:

1、应对重大上访及群体性事件的应急预案;

2、应对新闻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3、应对信息系统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4、应对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本单位自防自救的应急预案;

5、应对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保险公司及其县级及以上分支机构还应当制定以下分类应急预案:

1、应对自然灾害、灾难事故、公共卫生事件保险业务的应急预案;

2、应对重大退保的应急预案。

上述分类应急预案中已经制定的,应当结合实际进行评估并修改完善;尚未制定的,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总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在2012年年底前制定完毕,保险公司省级及地市级分支机构应当在2013年年底前制定完毕,保险公司县级分支机构应当在2014年年底前制定完毕。

(四)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组成和相关部门职责;

2、突发事件的监测和预警;

3、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准备;

4、突发事件信息收集、分析、报告制度;

5、突发事件的分级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措施;

6、善后和保障措施;

7、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

8、其他应当包括的内容。

因各地区保险业发展水平不同,各公司业务规模不同,保监会派出机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根据本辖区、本公司各类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保险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给付的实际金额水平、退保规模、新闻事件影响范围、重大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参与人数及影响范围、信息安全事故的影响范围和破坏程度等情况,制定符合本辖区、本公司实际情况的相关应急预案分级响应标准。

应急处置措施应当包括以下要素:事件发生后,各级各类部门和人员应当立即采取的行动和措施;人员、车辆、资金、物资的准备和调配;业务流程、业务权限和时限的规定;与新闻媒体的沟通措施和相关信息发布的要求;需要提请上级机构或者有关单位给予协调和支援的特定情形等。

(五)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将本单位应急预案报上级机构,同时报当地保监会派出机构;保监会派出机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将本单位应急预案报中国保监会。

五、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制度


(一)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保监会派出机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主动实施报告制度。

(二)下列突发事件,保监会派出机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及时向中国保监会办公厅报告:

1、因发生洪水、台风、地震、泥石流等严重的自然灾害,或者重大火灾、安全生产、环境污染、交通运输等严重事故,或者境外突发性的战争、武装暴动、政权制度变更等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本辖区、本公司保险财产损失5000万元以上或者人身伤亡赔付3000万元以上的事件,以及其他与保险有关的有重大影响的自然灾害、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安全事件;

2、发生群体性疾病、传染性疾病、重大食物中毒等公共卫生事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可能引发大面积保险索赔的事件;

3、保险公司现金流出现支付危机,或者偿付能力突然恶化可能导致破产的事件;

4、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计算机系统发生系统性故障,造成大量客户数据资料丢失,或者导致核心业务系统、财务系统无法正常工作,可能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事件;

5、100名以上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从业人员集体上访以及采取其他过激行为,或者虽然不足100人但影响恶劣的事件;

6、100名以上投保人、被保险人集体退保或者起诉保险公司的事件;

7、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在业务经营或者资金运用过程中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新闻媒体和公众广泛关注的事件;

8、与保险相关的涉嫌非法集资的事件;

9、外资保险公司境外母公司出现严重危机,严重影响其在中国境内业务开展的事件;

10、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及其省级分支机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突然集体辞职、失踪、发生重大意外事故或者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事件;

11、《保险资产管理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指引》第六条规定的事件;

12、其他严重危及保险业安全稳定的事件,以及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者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可能演化为危及保险业安全稳定的事件。

(三)保监会派出机构应当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保险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范围和标准。

(四)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报告单位公章。

(五)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结案报告。

1、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认真调查核实,并在2小时内向上级机构和所在地保监会派出机构进行初报;保监会派出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当地省(市)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对属于需要向中国保监会办公厅报告的突发事件,相关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相关保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在接到报告或者发现情况后2小时内向中国保监会办公厅进行初报。

初报内容应当包括以下要素:事件发生的时间和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涉事单位名称、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应对处置措施和报告单位主要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等。

因事发在夜间或者遇重大灾害事故等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时限内按照规定形式报告上述情况的,可以先由报告责任单位的应急管理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口头简要报告,并在事发后24小时内按照规定内容规定形式报告上述情况。

2、相关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在突发事件发生后72小时内向上级机构和所在地保监会派出机构续报突发事件发展处置情况。对属于需要向中国保监会办公厅报告的突发事件,相关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相关保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在接到续报后2小时内或者发现情况后72小时内向中国保监会办公厅续报突发事件发展处置情况。

续报内容应当包括以下要素:事件起因和发展过程、当前态势、已造成的后果和影响范围、涉及的人员数量、损失估算金额、保险标的预估的赔偿或给付金额、现已采取的应对处置措施和下一步工作方案等。

在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前,相关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及时向上级机构和所在地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事件发展处置的后续情况。对属于需要向中国保监会办公厅报告的突发事件,相关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相关保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及时向中国保监会办公厅报告后续情况。

3、在突发事件处置完成后,相关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及时向上级机构和所在地保监会派出机构上报结案报告。对属于需要向中国保监会办公厅报告的突发事件,相关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相关保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及时向中国保监会办公厅上报结案报告。

结案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以下要素:事件应对处置工作的整体情况,事件造成的后果和影响,保险标的受损情况,保险公司赔偿或者给付金额,应对处置工作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下一步预防和完善措施等。

4、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内容因突发事件性质种类不同而涉及不同要素,相关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相关保监会派出机构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种类报告相关信息要素。

(六)涉密的突发事件信息应当按照规定途径进行上报。

(七)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建立突发事件登记统计制度,全面真实记录各类突发事件信息,做好突发事件分类统计工作。

(八)保监会派出机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于每年7月底、次年1月底前向中国保监会办公厅报送本辖区、本单位半年和全年各类突发事件统计数据。

六、提高应急管理工作能力

(一)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制定应急管理工作培训规划,开展教育培训,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应急指挥和处置能力,增强保险从业人员对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对意识。

(二)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结合实际,采取适当的方式组织开展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演练,并不断总结经验,完善相关应急预案。

(三)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加强应急管理沟通协调工作,确保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高效有序。

(四)保险学会应当在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指导下,组建保险行业应急管理专家组,为行业应急管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专业咨询和理论指导,对行业重大突发事件进行分析、研判,对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建议,为应急管理各类数据库建设提供指导,参与行业应急管理教育培训工作。

七、加强指导检查,保证制度落实

(一)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其分支机构,特别是地市级、县级等基层机构应急工作的指导,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出台具体指导意见,对有关部门和下级机构提供必需的资源和技术支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基层机构切实提高预防化解风险和应急处置的能力。

(二)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应急工作体制、机制和应急预案是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内容,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三)保监会派出机构可以参照本通知有关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辖区保险中介机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制度。

八、推动保险业进一步参与全社会应急管理工作

(一)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与各级政府的沟通和协调配合,推动保险知识列入灾害事故应急管理培训内容,提高各级政府及人民群众利用商业保险转移化解风险的能力;推动保险机制进入各级政府灾害事故风险防范制度安排和应急管理机制。

(二)保险公司应当积极研发适合社会公共突发事件的保险产品,特别是巨灾保险产品,优化业务流程,强化客户服务,切实提高服务社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能力。

九、其他事项

(一)保险资产管理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参照《保险资产管理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指引》(保监发〔2007〕42号)规定执行。

(二)保险业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和信息发布工作参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保险业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3〕117号)规定执行。

(三)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学会应当在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指导下,建立健全本单位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突发事件的信息报告和应急处置工作参照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四)请保监会派出机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于2011年10月底前将本单位分管应急工作的负责人、应急管理工作机构负责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报中国保监会。

中国保监会值班电话:(010)66286339,传真:(010)66025862。





附件:保险业突发事件统计表(表一、表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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