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厅发〔2015〕54号《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浏览量:时间:2021-07-04 00:34:58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保监厅发〔2015〕54号


全文废止,废止依据:2021年6月21日发布的《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7号)








机关各部门,各保监局,培训中心,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学会,中国精算师协会,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精神,进一步提高保险业参与灾害救助、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应急管理工作。应急管理工作是防范化解行业风险、充分发挥保险功能作用的重要环节。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严格落实《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保监会令2003年第3号)、《关于加强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1〕45号)等相关制度要求,增强应急管理工作敏感度,着力完善相关制度机制,切实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二、及时更新应急制度、预案。各单位要结合保险业应急管理工作当前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及时对本辖区、本单位的应急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进行修订更新,吸收经验教训、补强薄弱环节,明确应急管理职责分工、机制流程和处置措施,提高应急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请各单位对现有的应急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开展一次全面清理,进行必要的修改、补充和完善,并于2015年8月20日之前填写《应急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报备单》(附件1)、将最新的应急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报送中国保监会备案。今后对应急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进行修订更新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备。

三、认真做好应急值守安排。各单位应指定1至2名相对稳定的应急管理联系人,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值守制度,做好节假日及重大突发事件期间的值班安排,保证应急通讯渠道24小时畅通。请各单位于2015年8月10日之前指定本单位的应急管理联系人,填写《应急管理联系人报备单》(附件2)并报送中国保监会备案。今后应急管理联系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备。

四、严格落实应急报告制度。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初报、续报、结案报”的相关规定,于知悉突发事件后2个小时内向中国保监会报送初报,于72小时内报送续报,重大突发事件实行日报制度,并于处置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报送结案报告。各单位报送应急报告应采取规范的形式和渠道,并填写《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单》(附件3)。其中,初报应包含事件的时间、地点、涉事人员与单位、造成的后果与影响、已采取及下一步处置措施等内容。续报在完善和细化上述信息的基础上,还应包括事件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险承保与估损情况等内容。结案报告在完整陈述事件发生与处置情况的同时,还应包括对处置工作的总结与反思、下一步工作举措等内容。

五、加强应急管理能力建设。各单位要积极参加中国保监会组织的应急管理工作培训,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的应急管理培训规划,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增强突发事件监测防范和应对处置能力。同时,要注重加强与相关政府部门的沟通配合,确保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高效有序。



附件:

1.应急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报备单

2.应急管理联系人报备单

3.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单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

2015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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