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厅发〔2013〕30号《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保险销售、保险经纪、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浏览量:时间:2021-07-04 00:05:36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保险销售、保险经纪、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保监厅发〔2013〕30号

全文废止,废止依据:2021年6月21日发布的《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7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公司:

根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监会令2013年第2号)、《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监会令2013第3号)和《关于贯彻实施〈保险销售从业人员 监管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中介〔2013〕320号)相关规定,现就保险销售、保险经纪、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3年7月1日起,停止核发《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及旧版《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和《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

二、此次新启用的资格证书采用外封皮套、内空白活页设计,可以通过激光喷墨打印机打印证书持有人的照片和信息,共分为5种:

(一)《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A证)从业区域为全国,封皮为棕红色,内芯为浅红色,印刷流水号以“A”开头。

(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B证)从业区域为保监局辖区,封皮为墨绿色,内芯为浅绿色,印刷流水号以“B”开头。

(三)《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封皮为棕红色,内芯为浅红色,印刷流水号以“J”开头。

(四)《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封皮为棕红色,内芯为浅红色,印刷流水号以“G”开头。

(五)《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封皮为深蓝色、内芯为浅蓝色,印刷流水号以“N”开头。

三、各保监局应建立健全资格证书管理制度,制作资格证书使用台账,做好资格证书的领用、核发、回销等工作,定期核对资格证书数量,保障资格证书使用安全。

四、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保险销售、保险经纪、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执业登记和执业证书发放等工作。保险中介信息系统提供有关规定要求的执业证书打印及执业证书信息导出功能。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公司如需新增保险中介信息系统账号,可向当地保监局申请。

五、资格证书的印刷费用由保监会财会部与证书印刷厂统一结算,各保监局应于每年年底将全年资格证书订购数量汇总报保监会财会部。

六、资格证书印刷厂商:北京金保联印刷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孙村组团海鑫路8号10栋

邮 编:102600

联 系 人:李冰心

电 话:010-63273027

传 真:010-63275573



附件:保险销售、保险经纪、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征订单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

2013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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