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厅发〔2011〕3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石油天然气探明可采储量动态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浏览量:时间:2020-06-07 03:30:32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石油天然气探明可采储量动态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土资厅发〔2011〕3号






全文废止,废止依据:2020年5月27日自然资源部发布的《自然资源部关于公布第三批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然资源部公告2020年第34号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延长油矿管理局等地方石油公司,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油气储量评审专业办公室:

为了解掌握国家石油天然气资源储量情况,实现国家油气资源储量动态管理。现就做好全国石油天然气探明可采储量动态管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石油天然气探明可采储量是指经过评审通过的石油(包括凝析油、页岩油等)、天然气(包括气层气、溶解气、煤层气、二氧化碳气等) (以下简称“油气”)技术可采储量和经济可采储量(以下简称“可采储量”)。

二、可采储量管理单元以油气旧开发单元为基本单元,以油气田为汇总统计单元,油气田的可采储量为各开发单元可采储量的总和。

三、油气勘查开发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应进行可采储量标定:

(一)年度新增探明可采储量的;

(二)油气田地质储量经复(核)算后可采储量发生变化的;

(三)油气田因调整开发层系、转换开发方式、完善注采井网、拆分或合并开发单元等引起可采储量变化的;

(四)油气田开发状态改变引起可采储量变化的。

四、各油公司年度可采储量标定结果,按以下要求进行申报、评审、备案。

(一)对年度新增探明可采储量和复(核)算可采储量,经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油气储量评审专业办公室(以下简称“油气储办”)组织评审后,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二)对年度已开发油气田可采储量发生变化的,各单位编制可采储量标定书,由油气储办会同油公司组成评审组进行审查,重点审查相对变化幅度较大的油气田(大型油气田>1%、中型油气田>2%、小型油气田>5%,且相对变化量达到50万立方米石油或50亿立方米天然气以上)可采储量的标定成果,并编写评审意见,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三)对年度开发状态和可采储量未变动的油气田, 或仅由于油气采出引起剩余可采储量变动的,由油公司确认后, 直接纳人年度储量统计。

(四)可采储量年度标定结果有变化的油气田在年度油气储量登记统计会审后纳人年度油气储量登记统计。油气储办在每年1月底前完成各油公司可采储量标定评审工作。

五、各油公司可采储量标定结果经评审和确认后,于每年2月底前完成本公司储量数据更新和年度储量登记统计工作,油气储办在各油公司数据更新汇总的基础上,更新全国油气储量登记统计数据,每年3月15日前完成全国油气储量登记统计工作。

六、油公司可采储量标定报告评审意见书和油公司年度可采储量标定书等有关材料格式由部油气储办制定,报国土资源部同意后印发。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二O一一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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