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发〔2010〕116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项目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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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项目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土资发〔2010〕116号







全文废止,废止依据:2020年5月27日自然资源部发布的《自然资源部关于公布第三批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然资源部公告2020年第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印发的《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部制定了《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二〇一〇年八月五日







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项目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173号)精神,为规范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项目(以下简称专项项目)的组织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项目是指利用专项资金所开展的地质矿产调查与评价、综合研究和信息服务,矿产资源预查、普查和详查以及矿产资源勘探和矿山建设项目。

第三条 按照“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的原则,专项资金以补助或贷款贴息方式,重点支持地勘单位和矿业企业在国外开展国内短缺、国民经济发展急需的矿产资源(不含石油、天然气)勘查、开发项目。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专项项目由国土资源部负责管理,重点通过立项及成果管理,促进项目规范实施。

第五条 部国际合作主管部门会同地质勘查主管部门和财务主管部门负责专项项目的统筹、指导和协调工作,组织拟定管理制度、项目立项论证、编制专项年度计划建议、实施项目监管和成果验收汇总等。国土资源部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基金中心)承担专项具体工作。

第六条 归口中央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管理的单位申报项目,由归口的主管部门(企业)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汇总和上报;归口的主管部门(企业)负责协助指导专项项目实施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非中央所属单位申报项目的技术审核,并积极配合省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和上报;协助指导专项项目实施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障体系,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九条 国土资源部会同财政部发布《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项目申报指南》。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按照申报指南的要求编制项目申报材料。

第十条 归口管理的中央主管部门(企业)或省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归口管理单位)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汇总后将申报文件报送财政部、国土资源部。项目申报受理时限为每年1月4日至5月31日。

第十一条 专项项目申报文件和申报材料统一报至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政务大厅负责申报文件和申报材料登录,并定期将申报文件和申报材料转送部国际合作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部国际合作主管部门定期将申报材料转送基金中心。基金中心负责对申报材料的初审,主要审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备、有效,申报项目是否符合专项资金的安排原则和支持重点。

第十三条 基金中心根据申报材料初审情况,适时提出开展审核论证建议,报部国际合作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部国际合作主管部门会同地质勘查主管部门和财务主管部门,并由部财务主管部门商财政部有关司局,组织专家开展审核论证。

第十五条 国土资源部会同财政部建立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专家数据库。论证专家采取临时抽签和回避制度。

第十六条 立项论证工作由基金中心承办。论证工作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主要论证以下内容:

(一)项目技术路线、工作方法是否可行;

(二)工作安排及经费预算是否科学合理;

(三)项目是否具备实施主要条件;

(四)是否符合国家要求的其他相关条件。

对投入资金量较大、工作量较大的重点项目,根据需要进行答辩论证。

第十七条 基金中心向国土资源部和财政部提交项目审核论证结果,并对审核论证工作进行总结。

第十八条 财政部商国土资源部根据项目审核论证结果确定项目预算,并按照项目预算管理程序下达预算。


第四章 项目监管



第十九条 国土资源部根据年度项目计划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对所属单位承担的专项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基金中心建立项目管理数据库,对项目申报、审核论证、预算安排、项目实施和成果情况进行全面跟踪。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实施项目。未经准许,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内容与范围。确需调整的,必须经归口管理单位同意,报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要求编报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半年度和年度报告,分别于当年7月10日前、次年1月10日前报送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同时抄送归口管理单位。

第二十三条 项目取得重大进展或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专报基金中心。基金中心组织汇总编制半年报、年报和专报,报国土资源部、财政部。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国土资源部将对重点项目组织开展必要的指导和抽查。


第五章 成果验收与资料汇交



第二十四条 国外矿产资源地质调查与评价和勘查项目结束后,项目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向国土资源部提交项目成果报告。

第二十五条 国土资源部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成果进行评审和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评审意见在一个月内修改完善报告,报国土资源部,抄送归口管理单位。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完成并通过审查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要在一个月内参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规定的汇交要求向全国地质资料馆汇交地质资料。


第六章 奖励惩戒



第二十七条 专项项目管理建立成果评价和信用等级制度,评价结果和信用等级与申请专项补助挂钩。在同等条件下,取得良好成效的项目承担单位在后续申报中享受优先支持。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自觉接受绩效评价检查和审计监督,发现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补助的,取消三年内的申请资格,给予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不按要求汇交地质资料的,参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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